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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
作假的藥品
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產品屬於假藥,根據我國的藥品管理法第31條規定,生產新葯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發給藥品的國葯准字(沒有實施批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只有使用這樣的批准文號才是正規的藥品,另外市場上的某某衛葯准字(早已過了有效期),這種文號的產品也是假藥,其他的比如經衛食證字、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這些批號都屬於保健食品的範疇,是不得作為藥品進行銷售的。市場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備字等產品則屬於消毒產品,也不是藥物。
假藥(Bogus Dru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明星代言藥品明知是假藥的將被追究刑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明星代言藥品如果明知是假藥的將被追究刑責。
熊選國提到明星代言行為時說,從司法解釋角度來看,首先還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葯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葯為前提的。所以對於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葯,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
據了解,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了《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葯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些疑難問題。(據中國網文字)
2003年12月22日新華網瀋陽消息,從2004年1月1日起,“遼衛”葯等按地方標準生產的藥品將被列為假藥。據了解,同一種藥品在不同地方具有不同的生產標準,這曾經是造成我國藥品質量低下、低水平重複生產的重要原因。從2003年年6月份開始,國家葯監部就著手統一全國藥品批准文號的工作。隨著工作的結束,這種藥品質量得不到保證的問題將得到根本解決。
到2003年底為止,瀋陽市面出售的大藥廠的藥品已基本都是按國家統一標準生產的,只有數量很少的一部分小藥廠生產的藥品還是地方標準,如標有“遼衛准字”字樣等,從2004年年1月1日起,此類按地方標準生產的藥品將全部列為假藥。在此提醒市民在購買時一定要看準藥品的批准文號。
2012年4月15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本期節目《膠囊里的秘密》,曝光河北一些企業,用生石灰處理皮革廢料,熬製成工業明膠,賣給紹興新昌一些企業製成藥用膠囊,最終流入藥品企業,進入患者腹中。由於皮革在工業加工時,要使用含鉻的鞣製劑,因此這樣製成的膠囊,往往重金屬鉻超標。經檢測,修正葯業等9家藥廠13個批次藥品,所用膠囊重金屬鉻含量超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國務院綜合監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藥品監管的直屬機構,負責對藥品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負責保健品的審批。
在網站首頁具有“數據速查”查詢入口,可分為“國產藥品”“進口藥品”“藥品生產企業”3個方面,如果輸入要查詢的內容,就可以顯示相關信息,如果資料庫當中查詢為“無記錄”則可能為假藥,應該謹慎購買,並向當地葯監部門舉報。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公安部近日指揮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的打擊制售假藥犯罪專案集群戰役成功收網,破獲價值20億元的假藥巨案,而這起巨案起源於金華警方在計程車上查獲的一批藥盒。在深入調查后警方發現,制售假藥的整個利益鏈中最底層竟然是醫院的清潔工。
經過警方調查發現,嫌疑人李某在浙江等地收購藥品包裝盒、空瓶子已經很多年,並逐漸形成了一個以他為核心的家庭藥品包裝回收團伙,李某和他的家人每個人負責一家醫院,在每家醫院都安插了線人,這個線人就是醫院的清潔工和保潔員。金華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支隊長蔣益群告訴記者,他們通過物色三甲醫院的保潔人員,在通過這些人的工作之便向他們收購各種處方葯包裝盒。蔣益群說:“他們收購的主要是抗腫瘤葯的包裝盒,一些進口藥品,價格比較高的、一些顆粒的、各種形態的藥品都有”蔣益群介紹說,收購包裝盒獲利很豐厚。像一套赫賽汀的包裝盒,包括空瓶子、說明書、剪下來的防偽標識,能賣到1500元一套;“美羅華”也要約1200元一套。醫院清潔工,收到這樣的一個包裝盒至少也能獲利300元。
隨著調查的深入,警方發現活動在北京的劉某團伙,在購買包裝盒后通過改批號、換包裝,灌裝低檔原料葯、鹽水勾兌等方法,生產假藥。假藥做成后,假藥販子就在網上開始發布銷售的信息。通過這些假藥做成的治療腫瘤的處方葯“美羅華”、“赫賽汀”、“特羅凱”在市場上可以賣到上萬元甚至幾萬元。
2021年5月,國家葯監局公布2020年度全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制售假劣藥品情況。2020年全國共查處生產銷售和使用假劣葯案件7361件,貨值金額52317.17萬元,罰款129534.26萬元,吊銷許可證38件,移送司法機關168件。案件涉及原料葯、化學藥品等各類藥品。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