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學會

北京化工學會

北京化工學會成立於1964年,是由首都地區從事石油化工和化工科研、生產和研究的科技人員組成的科技類社會團體。是中國化工學會的地方學會組織,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學會部主管,現擁有中央駐京企業、市屬大型企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等團體會員39家。

近年來,北京化工學會主要依託企業和科研院所開展技術交流、新技術推廣應用、科研項目研討和新技術考察交流等工作。目前,由北京化工學會主辦了2個全國性的技術交流會,其中“全國苯酚丙酮技術交流會”已經舉辦了七屆,“全國應用變壓吸附凈化技術回收煉廠氣中乙烯丙烯等資源技術交流會”已經舉辦了四屆。另外,北京化工學會還致力於加大節能減排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石油化工生產環境與員工身體健康關係研究等工作。

北京化工學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現掛靠在中石化北京燕山石化公司,並依託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積極搭建技術交流的平台,架設企業間技術交流的“金橋”。

學會理事長楊清雨先生畢業於天津大學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在中國石化北京燕山石化公司歷任技術員、工段長、車間主任、副廠長、總工程師、廠長、公司副總經理,主管過生產、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基本建設等工作,曾獲得國家科技發明二等獎。

詳細信息


北 京 化 工 學 會 章 程
(北京化工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北京化工學會。
第二條 北京化工學會是在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下,由北京地區化工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註冊成立的學術性團體,是非盈利性組織,是政府聯繫化工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助手,是經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核准、依法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促進化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技人才成長,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聲,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服務。
第四條 本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五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接受業務主管
單位北京市科協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北京市社團辦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業務上受中國化工學會的指導。
第六條 本學會掛靠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科技部,學會地址為:北京市房山區燕山崗南路1號(C座109室)。市內設聯絡處地址:北京化學工業協會,北京市宣武區槐柏樹街2號(2樓22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在化工(石油化工)領域。
一、積極開展科學技術交流,組織化工科技課題的研討和考察活動。
二、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和技術服務及軟課題研究和技術諮詢。
三、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化工科技團體和化工科技工作者的合作與交往。
五、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化工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六、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八條 重點活動計劃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領導秘書處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團體會員(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手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化工科技人員,並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繳納會費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化工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並從事化工工作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化工碩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入退會辦法
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申請,並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個人會員證書。個人會員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有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權及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二、會員義務
有履行章程、執行決議、承辦本會委託事務和積極參與學會活動的義務,有按期繳納會費和符合本會章程要求的其它義務。
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12月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候選人和按名額分配的代表)及領導成員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須經協商或民主產生。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市科協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必要時可設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獎勵和表彰優秀會員先進學會工作者;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原則上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參加,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的決議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化工領域有一定影響,熱愛、關心學會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六條 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的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八條 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和本會章程對學會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本會成員違反章程,損害本會名譽的進行監督;
三、對本會成員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四、對本會財務進行監督;
五、監事長可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掛靠單位資助、會費、捐贈、學會活動和諮詢服務收入。
二、主要用途:學術活動費、會議費、辦公費用、辦事機構人員補貼、獎勵等。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議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等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終止程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議代表大會通過。
二、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后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