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機構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是楚雄彝族自治州國家審判機關。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是楚雄彝族自治州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楚雄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和指導,同時監督指導楚雄州轄區內的楚雄市、雙柏縣、牟定縣、南華縣、姚安縣、大姚縣、永仁縣、元謀縣、武定縣、祿豐市10個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位於楚雄市萬家壩茶花大道467號,新審判綜合大樓於2016年12月建成並投入使用,建築面積50.82畝。設有16個科技法庭,含1個大法庭,10個民事法庭,4個刑事法庭及1個監獄科技法庭。配有臨時羈押室、檢察官、律師休息室、群眾來訪接待室、立案大廳、審判委員會會議室、黨組會議室、院務會議室、視頻會議室、法官培訓室、執行指揮室、警務指揮室、黨建活動室、法治圖書館、時光院史館、黨風廉政館、職工活動室、職工食堂、檔案室及區域網管理系統、安檢門、電子監控等設施,保障了日常審判工作的需要。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四)依法審判由州人民檢察院按照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六)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九)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十)組織、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
(十一)對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州主管部門管理基層人民法院的機構、編製工作。
(十二)領導全州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四)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憲法、法律。
(十五)承辦其他應由州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州中級人民法院機關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黨組會、院長辦公會、院務會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本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
(二)政治部主管全州法院思想政治、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州法院系統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全州人民法院法官等級評定、晉陞審核上報及管理;負責全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銜審核上報;協助地方黨委搞好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研究制定全州人民法院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計劃;負責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院黨組會會務等工作。
(三)立案庭對本院辦案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本院及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調卷后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庭、局複查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依法作出訴前財產、證據保全裁定;負責本院信訪接待工作,處理非訴來信來訪,辦理院長接待日事務;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統一管理書記員等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組織執行死刑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指導等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依法審判二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相鄰關係、農村承包。個人合夥及相關合同等領域的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合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買賣、借款、存單、證券、票據、信用證、保險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租賃、承攬、供用電、水、熱氣合同及運輸、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等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的案件等。
(九)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審理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等。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等。
(十)審判監督庭審判不服本院生效判決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知識產權案件除外)生效判決的再審案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判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及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對不服各類生效判決的申訴進行複查;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等。
(十一)執行局統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本院第一審生效法律文書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對執行過程中依法需要裁決的事項進行裁決;依法實施財產保全裁定;決定全州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提級、交叉、指定執行;審批異地執行;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人民法院與其他部門發生爭議的案件;指導、監督全州人民法院執行案件;負責執行工作的調研等。
(十二)研究室辦理院審判委員會會務;起草綜合性文件、報告;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提出修改意見;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司法統計、總結審判經驗和宏觀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審判信息》的編輯發行及全州人民法院年鑒編纂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州人民法院的綜合治理、創建安全文明社區、依法治州工作;組織協調司法裁判文書的改革和評審工作等。
(十三)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主管全州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事項;受理全州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全州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設教育工作等。
(十四)司法行政裝備處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州人民法院財務、訴訟費、裝備管理等規定並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人民法院財務裝備發展規劃及人民法庭建設規劃;對省和州計劃、財政部門補助地方人民法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州人民法院專項物資的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州人民法院通訊、計算機等設備的購置和辦公現代化、計算機網路建設及技術指導;擬定並組織實施本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對本院機關的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對本院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和經費進行管理和監管;接待等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支隊組織和管理全州警察的警務工作,制定並實施司法警察教育訓練計劃;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條例、規定、辦法;研究、起草並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檢查、監察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機關警衛、法庭警衛、押解人犯工作;負責由本院執行的死刑執行工作;參加本院有關庭、局的案件執行工作;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協調開展與其他警種間的警務工作和轄區內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等。
(十六)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審判流程的監督、審判質量效率評估和審判運行態勢分析、案件質量評查、業務指導、相關統計、審判績效管理以及案件督辦等工作職責。
(十七)機關黨委辦公室領導所屬基層黨組織工作;負責本院所屬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工作;監督所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黨風黨紀,查處違反黨紀事項;負責黨員民主評議和民主評議黨員領導幹部工作,領導本院工、青、婦等群眾組織。
(十八)新聞宣傳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