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證明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往來中國台灣地區所持有的證件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是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往來中國台灣地區所持有的證件,一般與《入台證》一起檢查。從2015年7月1日起《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有效期由原來的五年改為10年。
2016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公告,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福建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12月26日起開始試點受理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同時停止簽發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
2019年4月1日起,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實行“全國通辦”。
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條:大陸居民前往台灣,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1992年開始辦理本式《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2016年12月開始試點換髮智能卡式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1、大陸地區居民因私事前往台灣地區探親、定居、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
2、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
1.D簽註:定居
2.J簽註:居留
3.T簽註:探親
4.L簽註:旅遊(團隊)
5.Q簽註:訪友、治療,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訴訟等私人事務。
6.Y簽註: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同意赴台灣地區批件赴台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動或者參見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
7.F簽註: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複”赴台進行經貿、交流活動。
8.C簽註: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人員。
9.G簽註:個人旅遊
【赴台自由行已經開放城市(47個)北京、上海、廈門、天津、南京、重慶、成都、廣州、杭州、深圳、福州、濟南、西安、蘇州、武漢、寧波、青島、鄭州、瀋陽、長春、長沙、石家莊、昆明、南寧、合肥、泉州、哈爾濱、大連、南昌、太原、貴陽、無錫、煙台、溫州、漳州、中山、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威海、徐州、常州、舟山、惠州、桂林、龍岩。
第五批赴台個人游城市(11個):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威海、徐州、常州、舟山、惠州、桂林、龍岩。】
10.X簽註:赴台學習。
2019年4月1日起,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將實行“全國通辦”。
出入境證件實行“全國通辦”后,可以實現三個“都能辦”:全國各地都能辦,即內地居民可在全國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辦出入境證件,申請材料與戶籍地一致;內地居民都能辦,即不受戶籍地、居住地等條件限制,內地居民均可在異地申辦出入境證件;出國出境證件都能辦,可在異地申辦。此外,申請人異地申辦赴港澳台團隊旅遊簽注,還可在自助簽注機上辦理,立等可取。
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台將同步於4月1日上線,市民可登錄服務網站、國家移民管理局APP等預約申請辦證、辦理往來港澳台旅遊簽注、查詢證件進度、出入境記錄等。平台將為市民提供24小時網上服務。
1、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
2、提交正面免冠藍底彩色近照2張,規格為33×48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后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須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代辦的,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證件原件。
6、單位意見。
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的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7、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台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
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2)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複”原件。
8、申請補發、換髮證件,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
(1)補發證件的,提交證件報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2)換髮證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證件損毀的,提交證件損毀說明書。
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符合異地辦理條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1、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所申請簽注有效期超過證件有效期的;
2、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內頁用完的;
3、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損毀的。
1.《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每證80元;
2.大陸居民往來台灣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
15個工作日;
急件則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束。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拍攝渠道
當地出入境管理大廳提供照相服務。
根據《大陸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六條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第一、二條規定: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地(市)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3)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往來台灣的申請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4)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前往台灣簽注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集中製作、簽發。對持有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前往台灣簽注的,由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依據公安部制定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受理審批簽發工作規範》,台胞證和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由經公安部授權的公安機關受理、審批、簽發。一次有效、5年有效的台胞證及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的受理機關是省、自治區的地、市級公安局或者設專門出入境管理機構的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簽發機關是自治區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局)和地、市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省、自治區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局)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受理、審批、簽發一次有效台胞證、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經授權的公安機關口岸簽證部門可以受理、審批、簽發一次有效台胞證、來往大陸簽注。
依據《大陸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前往台灣地區的大陸居民需申辦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及簽注。依據《大陸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四條:台灣居民來大陸,憑國家主管機關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第十四條:申請來大陸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因其他事務來大陸的台灣居民。
1.《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為10年,個人旅遊簽注(G簽注)有效期為6個月,持證人在台灣停留時間自入境台灣次日起不得超過15日。
2.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批後方可提出申請。
3.《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不足三個月(含)時,出入境管理局不受理簽注申請,不予出境,證件持有人可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通行證延期手續。如您首次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需要親自前去出入境辦理此證及加註G簽,出證后可請人代領;如您已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僅需加註G簽,則可委託他人代為送簽。具體情況請詢出入境管理中心。
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為參照有關國際標準設計製作的卡式證件,內嵌非接觸式集成電路晶元。前往台灣簽注不再採取貼紙的方式,而是直接列印在證件背面,並可重複擦寫。成人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延長為10年,對未滿16周歲的仍簽發5年有效通行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申領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應當按規定留存持證人指紋信息。已留存指紋信息的持證人出入境時,可以按規定自助通關。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為進一步提高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的簽發和查驗效率,增強證件防偽性能,公安部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新版通行證)。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通行證為參照國際民航組織(ICAO)DOC9303TD-1標準設計製作的卡式證件,內嵌非接觸式集成電路晶元,採用多項物理防偽和數字安全技術。正面列印持證人個人資料以及證件簽發管理信息,背面列印前往台灣簽注等信息並可由證件簽發機關重複擦寫。新版通行證不再附發貼紙式簽注。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三、新版通行證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簽發5年有效通行證;年滿16周歲的,簽發10年有效通行證。
五、持用新版通行證出入境時,邊檢機關查驗后不再加蓋出境、入境驗訖章,持證人出入境和簽注使用情況由晶元和信息系統記錄、管理。
六、新版通行證使用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彎折、刮擦、水浸以及強光、強磁場或高熱環境。
七、福建省公安機關自2016年12月26日起開始試點受理新版通行證的申請,同時停止受理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將適時簽發新版通行證。
八、新版通行證啟用后,仍然有效的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及貼紙式前往台灣簽注可以繼續使用。持有有效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的,可以繼續申請貼紙式前往台灣簽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