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寺
右寺
其職掌有四:(一)分核內外之刑名,即與刑部江西司、福建司、湖廣司、河南司、山西司、陝西司、廣西司、雲南司,都察院河南道、山西道、陝西道、湖廣道、江西道、福建道、廣西道、雲南道會審、會覆死刑案件;刑部直隸司、都察院京畿道所管會審、會覆的死刑案件,則與左寺輪流掌核。(二) “熱審”時,由寺丞會同刑部、都察院有關司道會審,將刑部現審之案審擬呈堂,笞罪寬免,杖枷減等,人犯暫行保釋,待秋後再送刑部執行,按季匯題;重囚有可矜可疑者,請旨定奪。(三)京內外永遠枷示的犯人,由該管衙門向大理寺彙報,由該寺行查,年終呈堂匯奏。(四)辦理宗人府、內閣、兵部、刑部、工部、通政使司、翰林院、詹事府、國子監、鴻臚寺、順天府等衙門咨辦事件。
順治元年(1644)設寺丞滿一人,寺正滿洲、漢軍、漢各一人,寺副漢一人,評事漢一人。康熙三十八年(1699)省寺丞、寺副。乾隆十七年(1752)改寺正為寺丞。定製,設寺丞滿洲、漢軍、漢各一人(正六品),評事漢一人,筆帖式滿二人、漢軍一人,經承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