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書門下

唐代中期至北宋前期的行政機構

中書門下,簡稱中書,習稱政事堂、都堂、政府、東府,是唐代中期至北宋前期的行政機構,由門下省、中書省與尚書省的最高長官共同參與行政。

初設於門下省,唐高宗時徙於中書省,唐玄宗前稱政事堂。開元十一年(723年),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政事堂印也改為中書門下印,且於其後分列吏、樞機、兵、戶、刑禮五房。五代、宋因之。宋朝初期,中書門下成為最高行政機構,其最高長官行使宰相的職權。

唐朝


由來

唐初確立三省制以後,由於三省事權分立,往往產生弊端,尤其是掌握出令權的中書省和掌握政令審核的門下省不時因政見不同而互相扯皮、推委搪塞。有鑒於此,唐太宗遂決定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左右僕射)合署辦公,其辦公地點稱為政事堂,最早設置於門下省,后遷往中書省。其後,由皇帝指定入政事堂議事,並以本官加帶“參知政事”、“參豫朝政”、“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亦為宰相。
隨著地方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唐高宗武則天時期國家統治面臨著許多新的轉折,行政使職大量出現。在不斷派遣使職的過程中,逐漸衍生出一種新的行政機制,臨時派遣的使職演化為固定的職務,並逐漸形成一個與原有尚書六部行政體系不同的、按照新的機制處理政務的體系。使職的出現和原有的行政部門使職化,勢必與原來由尚書六部統領寺監和州縣的行政體制發生衝突。而且使職因為有皇帝的特別授權,在處理具體事務的過程中可以跨越尚書六部,直接向皇帝或宰相負責,這又進一步引起宰相制度和整個政治體制的變化。
最為顯著的後果是:由於中央使職行政體體系在發展過程中取得對地方政務的領導權,中樞體制中三省制受到衝擊,三省制逐漸向三省合一制發展。玄宗開元十一年(723)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改政事堂印為“中書門下之印”,是中書門下體制建立的標誌。

建立

中書門下體制建立后,行政體制依然隨著形勢的變化而不斷變化。使職差遣在安史之亂前已經很普遍,但安史之亂給唐帝國帶來的一場全國性戰爭,為唐王朝的統治帶來了一系列的新問題。從而促成系統的使職體系初步形成。儘管代宗和德宗初期有過恢復三省制的改革,但都未能堅持。到貞元時期全國政務匯總於中書門下,中書門下作為行政樞紐的地位終於鞏固下來,並奠定了五代及兩宋宰相制度的基本格局。
中書門下體制建立以後,三省機構依然存在,且三省出入命令的分工在形式上更趨嚴密和完善。但三省與宰相分離,中書門下成為宰相府署,獨立於三省機構之上。在這種體制下,中書門下直接指揮諸使、諸郡、諸軍執行政令,宰相對於行政事務的干預越來越強,甚至直接下行過去由尚書六部處理的事務。宰相與君主的聯繫更多的作為“參總庶務”的政務官,而不再是“坐而論道”的諮詢者。這是中國中古時期君相關係和國家權力運作方式的重大轉變。

宋朝


宋朝在宮城內設置中書門下,作為中樞部門的首腦官署和正副宰相集體處理政事的最高權力機構,或稱政事堂。中書門下的長官在北宋前期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分散宰相的事權,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宋神宗趙頊元豐官制改革,撤銷中書門下,將其職權分歸門 下、中書、尚書三省,以尚書左、右僕射各兼門下、中書侍郎為正宰相,再設門下、中書侍郎各一人,尚書左、右丞各一人為副宰相。宋徽宗趙佶時,蔡京為相,自稱太師,總領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之事,改尚書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作為宰相。南宋時,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復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宋哲宗元□時,設平章軍國重事或同平章軍國事,以處“老臣碩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數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寧宗時,韓侂胄任“平章軍國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南宋末年,賈似道專權,任“平章軍國重事”,左、右丞相實際上屈居於類似副宰相的地位。宋朝設置樞密院,作為主管全國軍政的最高機構。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對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其長官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等。
主管財政的最高機構,北宋前期稱“三司”,即鹽鐵、度支、戶部三部。其長官稱三司使,號稱“計相”。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銷三司,將三司的大部分職權歸戶部和工部。南宋增設總領所,負責供應數路或一路各軍錢糧,並參預軍政。其長官稱“總領某路財賦軍馬錢糧”,簡稱總領。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樞密使主管軍政,三司使主管財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實際兼管財政。南 宋時,宰相又兼任樞密使,兼管軍政。這樣,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財政和軍政的大權。
專管監察的機構是御史台,其長官稱御史中丞,副長官稱侍御史知雜事,主管糾察百官,肅正綱紀。台官有彈劾權,可以上疏言事,評論朝政,彈劾官員,還准許“風聞”論事。專管規諫諷諭的機構是諫院。宋仁宗趙禎時始單獨置院,其長官稱知諫院事或左、右諫議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級官府辦事違失,都可諫正。台、諫官都以言事彈劾為責,其職權本無多大差別,這一狀況導致後世台、諫的合流。
為皇帝起草制誥、赦□、國書和宮廷內所用文書的機構是翰林學士院,設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直學士院等。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或知制誥分掌“內製”和“外製”,總稱“兩制”,翰林學士等還侍奉皇帝,充當顧問。
宋初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趙炅時,設置有“審刑院”,其長官稱知審刑院事,官屬有詳議官。各地奏案先經大理寺裁決,報告審刑院複查,寫出奏稿,上呈中書。中書申奏皇帝論決,宋神宗改革官制,審刑院併入刑部
三省六部,即門下省、中書省和尚書省以及吏、戶、禮、兵、刑、工等六部。北宋前期,三省的名譽長官“門 下侍中”、“中書令”和“尚書令”,也極少委任過,而另外各委派一名官員判本省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也各另派官員一人至二人判本部事,本官不管本職,而且新設一些機構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職權。如審官院代行吏部考校京朝官的職權,太常禮院和禮儀院代行禮部的禮儀之權,三司代行戶、工部的大部分職權,審刑院代行刑部複審、大理寺所定案牘之事等。直到宋神宗改革官制,以三省代替中書門下,六部各設尚書和侍郎,主管本部事務,三省六部才行使相應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