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復仇議
駁復仇議
《駁復仇議》是唐代文學家柳宗元創作的一篇駁論性的奏議,它針對諫官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作者認為,陳子昂的《復仇議》中的觀點是矛盾和不足取的,進而提出了個人的見解。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父親的仇人,然後到官府自首。對於這樣一個案例,陳子昂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於禮義、應予表彰的處理意見。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駁了這種觀點,認為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為既合於禮義,又合於法律,應予充分肯定。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於說明官吏違法殺人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全文觀點鮮明,分析透徹,邏輯嚴密。
駁復仇議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1.伏見:看到。舊時下對上有所陳述時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則天,名曌,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唐高宗永徽六年被立為皇后,李治在世時即參預國政。后廢睿宗李旦自立,稱“神聖皇帝”,改國號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複位后,被尊為“則天大聖皇帝”,後人因稱武則天。
3.趙師韞:當時的下邽縣尉。
4.陳子昂: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縣)人。武后時曾任右拾遺,為諫諍之官。旌(jīng):表彰。閭:里巷的大門。
5.國典:國法。
6.過:錯誤,失當。
7.禮:封建時代道德和行為規範的泛稱。
8.賊虐:行兇殺人。
9.黷(dú)刑:濫用刑法。黷,輕率。
10.僭(jiàn):超出本分。
11.制:制定,規定。
12.刺讞(yàn):審理判罪。
13.原:推究。端:原因。
14.公罪:違反國法之罪。
15.州牧:州的行政長官。
16.蒙冒(mào):蒙蔽,包庇。
17.戴天:頭上頂著天,意即和仇敵共同生活在一個天地里。《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18.枕戈:睡覺時枕著兵器。
19.介然:堅定的樣子。自克:自我控制。
20.謝之:向他道歉認錯。
21.愆(qiàn):過錯。
22.戕(qiāng):殺害。
23.悖(bèi )驁(ào):桀驁不馴。悖,違背。驁,傲慢。
24.邦典:國法。
25.《周禮》:又名《周官》,《周官經》,儒家經典之一,內容是彙編周王室的官制和戰國時代各國的制度等歷史資料。
26.調人:周代官名,負責排解糾紛的官員。
27.《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春秋》三傳之一。子夏弟子公羊高作。
28.推刃:往來相殺。
29.斯獄:這種案件。
臣看到文獻說,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臣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臣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採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並傳給後代,那麼,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法則行嗎?大凡聖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麼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麼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於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矇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麼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並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麼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並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聖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麼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範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下臣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後頒發下去。今後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邽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邽縣尉趙師韞殺害。後趙師韞入朝為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僕役。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後投案自首。對於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為,應赦免他的罪;而時任右拾遺的陳子昂則上書《復仇議狀》,他認為按照法律,擅自殺人要處死。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後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為予以表彰,並將此案編入國家律令。
後來的柳宗元對此則持不同意見,為了駁斥陳子昂的主張,他寫下這篇《駁復仇議》。
柳宗元的這篇《駁復仇議》,是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的。既名為“駁”,就需要在了解對方論點的基礎上,逐一加以辯駁,這對文章的邏輯性要求極高。陳子昂的議論,情理兼顧,頗得人心,在此情況下要提出駁議,其難度可想而知。柳宗元此文條分縷析,聲情並茂,可謂辯駁文章的上乘之作。
文中先舉徐元慶為父報仇事,再列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間,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為父報仇是禮,殺人償命是法,當禮與法看似發生矛盾時,陳子昂的建議不能不說是兩全之策,時人都表示讚賞,而柳宗元卻總駁一句:“臣竊獨過之。”其論據為:首先,禮與刑的基本作用都是為了“防亂”,兩者在根本上其實並不矛盾,因而“旌與誅莫得而並焉”,“窮理”與“本情”,“統於一而已矣”。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發生的兩種可能性:要麼元慶之父並未犯下死罪,則師韞之誅,必然違法,元慶報仇,是守禮行義,當旌;要麼元慶之父罪本當誅,則師韞之誅,完全合法,元慶報仇,是悖驁凌上,當誅。兩種情況,非此即彼。如此,陳子昂的兩全之策,便暴露出邏輯上的不合理處。接著,文章指出陳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說法源於對“禮”的錯誤理解,認為禮對於“仇”的規定,已決定了其冤屈無告的性質,因而“彼殺之,我乃殺之”的行為,既不合於“禮”,當然也不合法。文章又引經據典,指出判斷是非的標準取決於元慶之父是否確實犯罪,以及執法者是否按法律規定行事,為前面“旌與誅莫得而並焉”的觀點提出佐證,進一步增強了文章的說服力。最後,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見:元慶服孝死義,合禮也合法,當旌不當誅。文章抓住禮與法“其本則合,其用則異”這一前提立論,條理清晰,思緒流暢,極易引起讀者共鳴。
文章除了以極強的邏輯性見長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極具特色。舉元慶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歸罪”八字;說聖人之制,統以“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十二字,言簡意賅,語句鏗鏘。文中假設元慶之冤情,語語相遞,飽含激情,令人讀之血脈賁張;假設師韞之合法,則言語舒張,以理相示,又使人氣緩心平,可謂情理相濟,辭短意長。
南宋黃震《黃氏日抄》卷六十《駁復仇議》:武后時,徐元慶手刃父仇。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著為令。駁謂旌與誅,莫得而並,當考正其曲直,所論甚精。合與昌黎《復仇》參看。
明末孫琮《山曉閣唐宋八大家選·柳柳州集》卷一:前半幅說旌與誅不可並用;後半幅說宜旌不宜誅。蓋前半是論理,故作兩平之論;後半是論事,故作側重之語。前半寫旌誅不可並用,妙在中幅分寫得明暢;後半寫宜旌不宜誅,妙在引證得的確。
清代呂留良《晚村先生八家古文精選·柳文精選》:專在駁子昂舊議,只是旌誅莫得而並一句,一番洗剔,一番精彩,舊議真成粉碎。
清代林雲銘《古文析義》二編卷六:徐元慶已議旌,則父仇當復,何待再問。然施於百姓相殺,即不必誅,亦不必旌可也。乃趙師韞為縣尉,則天子之吏,吏殺人而聽復仇,將來為吏者,必不敢殺人,且殺人亦必不勝被殺矣。子瑋之議,為防亂計,出於不得已。不知國家大柄,全在禮刑,二者以為勸戒之用,旌所以明禮,誅所以明刑,豈可施之於一人之身乎?柳州此議,當把韓昌黎復仇狀參看,方見其妙。昌黎亦引《周禮》、《公羊》二說,與柳相同。但謂《周官》可行,《公羊》不可行,以為官可誅,異於百姓之相殺耳。又引《周官》雲,凡報仇者書於士,殺之無罪等語,柳州雖以公羊不受誅之說為斷,玩其前段所云“上下蒙冒,吁號不聞”二句,是推究元慶未下手之先,以師韞妄殺之罪,上聞於州牧,刑官不為伸理,因激而手刃。是與《周官》所云:“書於士,殺之無罪”二語吻合,所謂原始而求其端者此也。況為治賊虐者殺無赦,與為子賊虐無異。則《公羊》之說不可行而可行,旌誅并行,不應為典,自是確論。
清代何焯《義門讀書記》卷三十五:駁陳有餘,若折典法之中,則必待韓議而後定也。李云:“兩下相殺及以上誅下,韓辨別分明,柳則質為一條而已。合此兩篇義與詞觀之,便定韓、柳優劣。或言柳議過韓者,不知文者也。”
清朝康熙皇帝《御選古文淵鑒》卷三十七:“挈出‘刑’、‘禮’二字,並提作骨,駁辨至為精核。”又引真德秀云:“退之亦有《復仇》之議,終不若子厚此文明白痛快。”
清代吳楚材、吳調侯《古文觀止》卷九:看敘起“手刃父仇,束身歸罪”八字,便見得宜旌不宜誅。中段是論理,故作兩平之言。後段是論事,故作側重之之語。引經據典,無一字游移,乃成鐵案。
清朝乾隆皇帝《御選唐宋文醇》卷十七:韓愈《復仇議》曰:“凡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蓋謂不為定律,而使朝士引經以斷也。”宗元之議。則謂當仇不當仇,自有一定,更為明白。自明代至今,凡父祖被人殺,子刊、救護,登時殺其人者勿論,非登時並予杖。其報仇殺官吏如此篇所云者,律無明文,非無明文也,其不當仇歟!自以殺本管官,律論不待言也,其當仇歟!則即用此律科斷,亦不待言也。然則宗元之議,今實用之矣。
清代沈德潛《唐宋八家文讀本》卷七:理無兩是,旌與誅,判事非以行賞罰也,天下有是非、賞罰并行之理哉?元慶手刃父仇,束身歸罪,宜旌不宜誅明矣。前半論平旨側后見元慶非敵仇王法之人,論懸日月可以不朽。
清代過珙《古文評註》評語卷七:只“旌誅莫得而並”一句,便已駁倒,以下設為兩段議論,深明旌誅所以不可並處,更明白痛快,蕭、曹恐亦無此卓識。
清代浦起龍《古文眉詮》卷五十二:元慶之事往矣,此因檢閱成例,見陳拾遺議並用誅旌而駁之,以旌誅不並施立論柱,以宜旌不宜誅歸論旨,韓狀深渾,柳議嚴肅。
晚清王文濡《評校音注古文辭類纂》卷十六引方苞云:“謗譽《段太尉逸事狀》、《乞巧文》,皆思與退之比長而相去甚遠,惟此文可肩隨。”又引劉大櫆云:“子厚此等文雖精悍,然失之過密,神氣拘滯,少生動飛揚之妙,不可不辨。”又引曾國藩云:“子厚此議最為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