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分配
破產分配
破產分配,又稱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指破產管理人將變價后的破產財產,根據符合法定順序並經合法程序確定的分配方案,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程序。破產分配標誌著破產清算的完成。破產分配結束是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
破產分配,又稱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指破產清算人將變價后的破產財產,依照符合法定順序並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分配方案,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平等清償的程序。破產分配標誌著破產清算的完成。破產分配結束是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
破產分配的概念包括以下要點:(1)破產分配由管理人負責實施。(2)破產分配以變價后的破產財產為標的。所謂變價后的破產財產,包括財產變現所得的現金和因不能變現而需要折價分配的實物、債權和投資權益。(3)破產分配根據符合法定順序並經合法程序確定的分配方案進行。
對於破產財產的分配,各國破產法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共同點都是要確定一個明確的和可預測的排序分配方法,以確保優先權和公平分配的原則都能得到遵守。除了擔保抵押債權與破產費用等優先權外,一般來說,破產財產的分配按下列排序進行。
一、職工或僱員債權
職工或僱員債權,是指因破產案件受理前職工或僱員與企業形成的勞動關係而發生的債權。按照中國破產法的規定是指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划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特殊原因形成的債權,如勞動者在解除合同時享有補償金請求權、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職工集資款,以及職工借款、職工風險金與抵押金、職工墊付的貨款及差旅費、職工內部承包的業務提成、欠職工的醫療費與喪葬費、欠退休職工的安置費、強行向職工借款形成的社會集資等,這些債權,在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有時把其列入與職工債權並列的優先受償權序列。
二、稅收債權
稅收債權是指那些平時由於各種原因沒有及時收取,而在破產程序中作為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的那部分稅收。
中國破產法把稅收債權列為第二順位,即清償完職工和僱員債權后再清償破產人所欠稅款,這表明稅收債權在中國是一種有限制的優先權。但破產法並未就國稅與地稅的清償順位作出劃分。
三、普通破產債權
在進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時,應先清償居前順位的破產債權。在將居前順位的破產債權清償完畢后,還有剩餘的破產財產的話,才能對下一順位的破產債權進行清償。在對於同一順位的破產債權進行清償時,如果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應予以足額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平均分配。
關於破產財產分配的方式,籠統說來,有以下三種:貨幣分配、實物分配和債權分配。貨幣分配方式是絕大多數破產財產的通常分配方式,是應當優先考慮的首選分配方式。實物分配方式通常適用於破產企業大量積壓的、不便於變現的庫存產品,及可以化整為零分散處理的產品。債權分配方式適合的情況是: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的主要體現形成是對外債權,這些債權分散在各地,不便於集中追繳,清算費用不足。分配時採用債權分配方式,節省清算費用的預支,提高辦案效率。依照中國破產法的規定,除債權人會議決議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破產財產的分配都應當以貨幣的方式進行。
(1)破產分配方案的製備。
破產分配方案是載明破產財產如何用於破產分配和各破產債權人如何獲得破產分配的書面文件。從本質上講,破產分配方案是全體破產債權人就集體清償達成的共同意志。管理人應當按照這一意志,實現清算分配。
破產分配方案的製備,由管理人負責進行。管理人在接管破產財產後,應當儘快完成破產財產的清理和估價,並從速製備破產分配方案,以便債權人會議及時討論通過和付諸執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參加破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參加破產分配的債權額;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破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實施破產分配的方法。
根據司法解釋,對破產分配方案的內容有以下具體要求:對於可供破產分配的財產,要說明其種類、總值,已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對於債權清償順序,要說明各順序的種類與數額,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等的數額和計算依據;對於破產分配方法,要說明分配的方式和時間;有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的,應就追加分配加以說明。
(2)破產分配方案的通過。
破產宣告后,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在債權人會議討論時,如果個別債權人認為分配方案的記載事項有錯誤,可以要求更正。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該決議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分配方案,須報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方可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無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事的,應當裁定認可。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對於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分配方案,已申報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的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認為分配方案有錯誤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變更。管理人應將變更意見提交債權人會議批准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3)破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破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應於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分配方案后,及時通知應接受分配的債權人限期到指定的地點領取分配。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現金分配的,債權人應提供註明其具體地址、開戶銀行賬號的證明。由管理人直接將分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債權人領取分配財產的費用(包括匯款費用、差旅費等)應當由其自行負擔。
破產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採用多次分配的,管理人進行分配時,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對於附條件債權的提存額的分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