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租

賀衛提出的經濟學概念

所謂設租是指權力擁有者利用權力獲得非生產性經濟利益的行為。

定義


經濟學者賀衛在《尋租經濟學》一書中,把政府創租活動分為三類,一是政府無意創租,二是政府被動創租,三是政府主動創租。中國政府在這三個方面的創租活動都是存在的,並且在當前,政府被動創租和主動創租活動尤其需要給予特別的關注。

類型


1.政府無意創租
是指政府為了良好的目標而干預社會經濟,但結果是創設了租金,給尋租活動創造了機會。任何部門和企業只要獲得了低價格的資金、外匯、物資,意味著在生產開始前就獲得了利潤,其利潤量等於資源市場價格與計劃價格差額與其數量的乘積。在這種情況下,尋租活動主要表現為虛報成本欺騙上級主管部門、走後門、賄賂資源配置部門官員以及各種各樣的遊說。在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約束下,需要進口大量的技術設備,政府為了應付外匯短缺,實施匯率高估政策。這一政策使得外匯價格過低,變成稀缺資源,實際上就是對進口資本品的無形補貼,鼓勵企業更多地使用外匯,濫用外匯,鼓勵進口,抑制出口。
由於外匯越來越短缺,政府不得不強化許可證控制和其他管制措施,如對進口品進行分類控制。隨著控制強化,取得許可證和逃避管制的利益越來越大,從而誘發大規模的尋租活動,如虛報進口品用途、開低價發票、走私等。為了打擊這些尋租活動,政府採取行動,對外貿進行更為嚴格的管制,雇傭更多的人員審查進口許可申請,打擊走私,設計冗長繁瑣的進口審批程序和海關報關程序。於是匯率高估政策變成了全面外貿管制的體制。
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摸著石頭過河,往往先進行試點,然後強制推廣的改革策略。為了鼓勵改革,政府往往給試點單位以優厚的條件,於是試點單位的身價就有了額外的收益。這時,試點單位身分就成了尋租的對象。各個方面為了獲得這一身分,不惜走門路、找關係,甚至進行權錢交易,對擁有試點審批權的決策部門或官員施加影響。
政府無意創租,與政府官員制定政策時知識不足是有關係的。隨著知識的積累,政府的無意創租行為會逐漸減少,但只要政府不取消對經濟的干預或者管制,政府創租的行為是不會減少的。因為即使政府不無意創租,有時候政府也會被迫創租,或者甚至是有意創租。
2.政府被動創租
政府創租,往往給某些尋租者帶來尋租的良機,而一旦尋租者擁有了政府所創設的租金,尋租者就組成了政府創租政策的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為了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竭力反對進行政策變更,減少或者取消租金。這時,如果利益集團在三個層次上都實施了滲透,那麼政府實際上就成了尋租性利益集團的“俘獲物”。它反映了政府權威的下降,也反映了分利集團勢力的增強。
比如,城鄉分治,當初是為了解決糧食緊缺問題而實施的權益之計。但是,城鄉分治,卻給城市人口創造了巨大的租金,生為城市人口,與生為農村人口相比,前者有巨大的比較優勢,即租金。在改革開放時代,即使政府意識到了這一點,認為要建設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就需要取消導致城鄉分治的戶口制度,但是由於城市人口的壓力,政府即使知道這種制度必須進行改革,也難以有所作為,只能在邊際意義上有所作為,如實行身份證制度、暫住證制度等。城市戶口存在著比較優勢,因此在戶口問題上存在著非常普遍的腐敗,國家在戶口管理上也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在某些情況下,戶籍管理部門也成了肥缺(如賣戶口)等。
又比如,國家對政府官員實施全麵包下來的政策,並且形成了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的習慣性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實際上為政府官員提供了不合理的保障,實際上政府也進行了無意創租的活動。政府知道這種制度安排為官員提供了不合理的租金,不利於優勝劣汰,更新幹部隊伍,也不利於提高官員的積極性,更不利於精簡隊伍。為了改變這一局面,政府下了非常大的決心,不得不實行一刀切的措施,一律精簡50%。但是,要抵制利益集團的壓力談何容易,但總理的壓力又雷霆萬鈞。其結果是不得不用“贖買”的辦法,給分流官員以優厚的待遇,比如提前退休,帶工資去學校進修和學習,推薦到效益好的單位,人走住房走,沒有住房的給分配住房等。這實際上是在既得利益集團壓力條件下政府被動創設租金的活動。
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產業化,其阻力也是存在的。長期來,後勤服務單位在住房等服務方面為職工免費或者低租金提供住房,公共住房就成了尋租的對象;後勤部門成了肥缺,他們都能夠有機會分到好房子。這是實物分房政策無意設置的租金。現在人們認識到,這種制度不利於住房的發展,因此要改為貨幣分房。這一改革將會損害相當多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或者潛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因此,住房改革的進程一拖再拖,難以有所成就。即使有所進展,也是一次公共資產的大瓜分而已。以前政府也許是無意設租,現在卻是政府為利益集團所迫,被動設租了。
3.政府主動設租
政府在有些情況下是無意設租的,在有些情況下是被動設租的,而在某些情況下則是有意設租的。政府無意設租,主要是因為政府知識不足,不知道自己的活動會設置租金,導致尋租活動;政府被動設租,是因為政府能力不足,分利集團勢力太大;政府主動創租,則是因為政府官員本身動機不純,其自己本身就已經成為分利集團。

實例


比如說,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規定,申辦護照者必須交外文邀請信的原件和翻譯件,為了保證翻譯質量,要求翻譯件必須由指定的翻譯公司翻譯。該指定的翻譯公司就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服務公司,其收費是每份100元,當天取;每份40元,兩個星期取。這實際上就是有意設租的行為,該服務公司因為出入境管理處的規定而取得了壟斷翻譯的租金,因為只有它有翻譯權,因此其價格就會高出市場價格,即使人家已經翻譯好了,它象徵性地改幾個字就可以收取100元,其成本只要蓋一個戳;而一家三封邀請信,只有抬頭不同,蓋三個戳,也是一份100元,共收300元。這是筆者的妻子於1999年11月去辦護照時親身經歷的。1997年我也去申請過護照,當時就沒有這一規定,無疑這一租金是剛剛設置的,並且他們是明白通過這一設租行為,可以賺取多少額外利潤。當然,1997年去申請護照時,護照申請表一份需要5元,不能有錯,筆者只好買了3份,才保證沒有錯誤。1999年表格變成免費發放,表格的審理放鬆了,但是翻譯質量有了新的規定,新的租金又產生了。
在轉型期,政府的活動往往被某些居心不良的政府官員用來設置租金,並以此吸引尋租者,為自己撈取好處。如水、電、煤氣等部門,設置各種各樣的障礙,問需要水、電、煤氣的部門如北大要房子,要不到房子,就不給水、電和煤氣。水霸電霸和氣霸就是這樣形成的。
當然,政府主動設租,也可能是積極的。如建立學位制度,減少信息不對稱,讓喜歡學習的人,能夠有進取之路,讓有知識的人有一個身份證,取得較高的社會地位,賺取較高的工資或者收入。但是,政府設置的這種租金實際上就是擁有學位者的價格,並且學位並非所有的人都能夠擁有,而是需要通過努力得來的,它不存在額外的收益。當然,如果有人通過買賣的方式,通過弄虛作假的手段,搞到文憑,並因此而獲得好處,那麼這就是一種尋租行為。現在,許多黨校,隨便辦各種各樣的培訓班,發本科和碩士文憑,但其質量卻未達到真正的本科生和碩士生的水平。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尋租行為。現在,有些幹部登記表要求填文化水平的同時,還要填通過什麼方式獲得文憑的,大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