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資源局

莆田市市政府組成部門

莆田市自然資源局,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莆田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發〔2018〕36號)和《中共莆田市委辦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莆田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莆委辦發〔2018〕20號),莆田市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局)是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

莆田市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莆田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陳龍賢。

機構簡介


組建市自然資源局。將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參與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農業局的草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濕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擬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域、海島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調整市轄區國土資源和規劃管理體制,將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承擔的市轄區國土資源、規劃管理職責調整下放給市轄區自然資源部門。規劃管理職責下放后,市一級要加強對市轄區規劃工作的統籌。
不再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

主要職責


(一)根據授權,履行全市範圍內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履行全市範圍內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依法起草並組織實施法律規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二)負責全市範圍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市範圍內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應用。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各縣(區)自然資源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範圍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和資產核算,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組織指導監督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自然資源資產收益。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承擔市政府向市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工作的起草工作。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研究全市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脫貧攻堅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建立和監管全市自然資源市場。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專用事項的審查、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製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開展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以及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落實有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相關政策措施。按規定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和實施我市耕地保護政策規定,負責全市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製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廣義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
(十)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全市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編製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監督指導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擬定全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負責全市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關工作,依法實施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
(十三)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基準、測繪標準、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市地圖管理。
(十四)推動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領域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信息化工作,推進高新技術在自然資源領域的應用。
(十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合作交流工作。根據授權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按要求參與資源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界等談判與磋商。
(十六)監督檢查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查處自然資源和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測繪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負責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具體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1、關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職責分工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勘界定標、管控政策。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后的相關監管工作。
2、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職責分工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省級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統一管理自然資源調查相關工作,做好國土、礦產等自然資源調查和監測工作,統一發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結果。市水利局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力監測預警工作。市林業局組織開展有關森林、草原、濕地動態監測與評價,實施全國森林資源連續清查莆田市清查工作,負責組織開展以森林經營和保護為目的的林業專業調查,組織實施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和森林資源作業設計調查。
3、關於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越批准範圍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牽頭,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4、關於我市毗鄰海域采砂用海管理職責分工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海域采砂用海的監督管理。海事管理部門負責海域采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海域采砂用海的治安管理。港口、航道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開展海域采砂用海的監督管理。
5、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管理、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土地開發復墾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承擔農田整治項目管理工作。
6、與市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全市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宣傳教育、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製市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指導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組織編製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市自然資源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地質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效能、政務公開、精神文明、黨風廉政、意識形態、新聞宣傳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承擔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協調全市自然資源領域脫貧攻堅工作。
(二)綜合法規科。負責組織編製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開展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全市自然資源科技成果評獎、應用推廣、科普推廣等管理工作。協調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政策研究,組織開展局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審批服務監管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綜合統計工作。開展法治宣傳,牽頭負責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承擔局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定期清理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全市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
(三)調查監測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組織開展全市土地、海域海島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海域海島、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等基礎調查、專項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統一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四)確權登記科(不動產登記局)。負責組織起草確權登記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建立統一登記制度;擬訂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應用的相關制度規定。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負責辦理荔城區城廂區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的不動產確權登記,協調指定跨區域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辦理。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地籍測繪工作。
(五)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科。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組織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核算及考核評價監管,編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承擔市政府向市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報告起草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政策和標準,指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監管平台,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測、調控和管理,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監測,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工作和有關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出讓計劃。
(六)總體規劃管理科。承擔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製、調整、修改、維護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監督、指導各縣區做好鎮村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市政府及以上層面審批的縣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監督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交通運輸、市政管線、防洪排澇、防災減災等重大專項規劃。統籌指導(審核)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開展全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統籌承擔有關區域規劃協調和合作工作。
(七)詳細規劃管理科。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出讓前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其策劃、城市設計編製、審查、報批、評估、修改和維護工作,負責本市規劃條件指標建築及景觀規劃、線性工程規劃的政策研究、技術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各區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情況,組織擬訂詳細規劃層面相關規劃政策和技術標準。銜接協調相關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城鄉建設實施計劃。
(八)村鎮規劃管理科。負責統籌全市村莊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村鎮規劃層面相關政策與技術標準。指導、協調村莊規劃的編製、修訂、報批和實施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各縣區做好鎮(鄉)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製和組織實施工作。做好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負責省市重點項目的跟蹤服務和統計匯交。
(九)耕地保護和用途管制科。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政策,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划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縣區落實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補划和保護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全市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整治補充耕地。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制度規範、技術標準等政策。組織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擬訂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計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含土地徵收)的相關工作。
(十)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科。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標準,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群防群治、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配合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地質災害點搬遷工程,組織重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監督管理全市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開展全市山、水、林、田、湖、草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市臨時用地復墾、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落實有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負責開展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配合開展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十一)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管理科。協助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項目、地質勘查成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廣義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管理全市採礦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調處全市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開展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部門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海域海島管理科。負責組織實施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範,組織編製並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管理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海洋年度利用計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用海、用島的審查、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根據授權參與資源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界等談判與磋商。
(十三)測繪地理信息科。承擔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信息化應用體系建設和網站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專項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市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負責衛星遙感影像資料集中採購和分發管理。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市測繪活動、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按許可權負責測繪資質審查,核發測繪作業證。負責“多測合一”機制的推廣落實。負責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承擔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查備案。監督實施測繪成果匯交。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地圖管理。組織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工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與應用。
(十四)執法監督科。擬訂並指導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測繪行政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查處國土、礦產等自然資源和測繪違法案件,協調解決全市範圍內跨區域和重大違法案件調查處理。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市自然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投訴、信訪、舉報事項的分解督辦。指導協調實施全市建設項目批後部門監管和閑置土地處置。負責協調聯繫上級自然資源督察和衛片執法檢查有關工作。
(十五)行政審批科。承擔省自然資源廳下放及市級實施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入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日常管理。負責出具規劃條件(工業類用地除外)、核發建設項目(含風景名勝區內項目,不包括區級直接受理審批的項目)“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非農業建設動工建設用地期限(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審批。負責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性項目出讓)、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立項申報和市級建設項目用地初、預審等審批業務。
(十六)財務與資金運用科。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全市自然資源出讓收益的收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和編製政府財務報告工作。制定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
(十七)人事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領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人才培養計劃。承擔局外事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按許可權負責相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行政編製


市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製4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規劃師(副處長級)1名,總工程師(副處長級)1名。科級領導職數17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3名。
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設置市自然資源局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分局,作為市自然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正科級)。核定機關行政編製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現任領導


陳龍賢:黨組書記
陳景新:黨組副書記、局長
黃常青:黨組成員、副局長
吳金平:黨組成員、副局長
陳秋水:黨組成員、副局長
潘金春:黨組成員、副局長
林遠程: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蔡文華:黨組成員、監察支隊支隊長 
齊生新: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阮立群:四級調研員
曾衛東:四級調研員
鄭平文:監察支隊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