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約束論

金融約束論

金融約束理論就是政府通過實施一系列金融約束政策可以促進金融業更快的發展,從而推動經濟快速增長,其隱含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業,或者說政府可以解決市場失靈問題。

介紹


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的結果曾一度令人失望,許多經濟學家開始對以往經濟發展理論的結論和缺失進行反思和檢討。Stiglitz在新凱恩斯主義學派分析的基礎上概括了金融市場中市場失敗的原因,他認為政府對金融市場監管應採取間接控制機制,並依據一定的原則確立監管的範圍和監管標準。在此基礎上, Hellman, Murdock和Stiglitz(1997)在《金融約束:一個新的分析框架》一文提出了金融約束的理論分析框架。

理論核心內容

Hellman等人認為金融約束是指政府通過一系列金融政策在民間部門創造租金機會,以達到既防止金融壓抑的危害又能促使銀行主動規避風險的目的。金融政策包括對存貸款利率的控制、市場准入的限制,甚至對直接競爭加以管制,以影響租金在生產部門和金融部門之間的分配,並通過租金機會的創造,調動金融企業、生產企業和居民等各個部門的生產、投資和儲蓄的積極性。政府在此可以發揮積極作用,採取一定的政策為銀行體系創造條件鼓勵其積極開拓新的市場進行儲蓄動員,從而促進金融深化。

前提條件

Hellman等人認為,雖然金融約束理論從不同方面論證了金融約束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合理的金融政策,但金融約束與金融壓抑在某些方面還是有相同之處。金融約束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效果很差或受到扭曲,其中最大的危險是金融約束變為金融壓抑。因此,要保證金融約束達到最佳效果,必須具備一些前提條件,如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較低的通貨膨脹率,正的實際利率,銀行是真正的商業銀行,政府對企業和銀行的經營沒有或有很少的干預,以保證銀行和企業的行為符合市場要求。

約束壓抑不同

Hellman等人指出,因為金融約束創造的是租金機會,而金融壓抑下只產生租金轉移,租金機會的創造與租金轉移是完全不同的。在金融壓抑下,政府造成的高通脹使其財富由家庭部門轉移至政府手中,政府又成為各種利益集團競相施加影響進行尋租活動的目標,其本質是政府從民間部門奪取資源。而金融約束政策則是為民間部門創造租金機會,尤其是為金融中介創造租金機會,這會使競爭性的活動遞增收益和福利。這些租金機會是因存款利率控制造成的存貸利差而形成的,銀行通過擴張其存款基數和對貸款資產組合實施的監控獲得了這些租金,由此促進金融深化。

約束的效應

Hellman等人認為,資本要求雖然也是一個防止銀行發生道德風險的工具,但在發展中國家,存款利率控制比對銀行資本控制更為有效。在金融約束環境下,銀行只要吸收到新增存款,就可獲得租金,這就促使銀行尋求新的存款來源。如果這時政府再對市場准入進行限制,就更能促使銀行為吸收更多的存款而增加投資,從而增加資金的供給。建立合理數量的儲蓄機構,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金融機構吸引更多的儲戶是發展中國家金融深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金融約束可以促進金融深化。
金融約束論是Hellman, Murdock和Stiglitz等對東南亞經驗觀察后的理論思考。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使他們又重新研究了他們的金融約束論(1999),並認為這一危機從反面證明了他們的理論。事實上,金融約束是發展中國家從金融抑制狀態走向金融自由化過程中的一個過渡性政策,它針對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存在的信息不暢、金融監管不力的狀態,發揮政府在市場失靈下的作用,因此並不是與金融深化完全對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論的豐富與發展。

兩者根本區別

金融約束論與金融抑制論的根本區別在於金融約束的目的是通過創造租金以提供適當的激勵機制
金融約束論
金融約束論

約束論


背景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受該國金融業發展狀況的影響,而金融業的發展又受制於政府經濟管理政策的選擇,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對金融業的管理來間接影響經濟發展。但是,政府對金融業的管理並不一定就能夠對經濟發展起到正面的促進作用,不恰當的金融管理政策甚至可能會阻礙經濟的健康發展。對於一國政府的金融管理活動與該國經濟增長之間的關係,不同的理論從不同角度給出了差異很大的結論。如金融抑制論認為,政府對金融市場價格和數量的控制扭曲了資源配置,阻礙了經濟增長。儘管從重視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的基礎調節作用的傳統經濟學理論的觀點來看,金融抑制論毫無疑問應該是正確的,但在現實中許多國家在經濟發展的實踐中所走出的道路並不能夠為這一理論提供更多的佐證,反而從另一個方面對其科學性提出了疑問。二戰後到21世紀初,東亞經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東南亞的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國家,以及中國的經濟都得到了巨大的發展,而這些國家多多少少都存在著金融抑制現象,按照金融抑制論的觀點,這些國家由於存在嚴重的金融抑制問題,經濟不應該有飛速的發展,但是事實卻恰恰相反。

產生

在這一背景下,以托馬斯·赫爾曼、凱文·穆爾多克和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為代表的經濟學家於20世紀90年代末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提出了“金融約束論”。他們認為,政府通過實施限制存貸款利率、控制銀行業進入等一整套的約束性金融政策,在銀行業創造租金,從而可以帶來相對於自由放任政策和金融壓抑政策下更有效率的信貸配置和金融業深化,對發展中國家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經營、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推動金融業發展的進程極為重要。金融約束的主要政策有利率控制資產替代等,其中利率控制是核心。

主要觀點

金融約束的本質是:政府通過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間部門創造租金機會,即取得超過競爭性市場所能產生的收益的機會,這種租金能夠促進市場更好地為經濟發展服務。“金融約束論”的核心觀點是:提供宏觀經濟環境穩定、通貨膨脹率較低並且可以預測的前提,由存款監管、市場准入限制等組成的一整套金融約束政策可以促進經濟增長。

相關評論


任何一種理論要想在學術界站穩腳跟,都必須經受住各方面的檢驗,金融約束論也不例外。作為對政府管制金融行為在經濟發展中所起作用分析的一種理論,金融約束論一直都是人們議論的熱點,對其進行批評和讚揚的觀點比比皆是,在這裡主要對其批評與肯定的觀點進行評述。

批評

批評金融約束論的學者大多從其前提條件人手,對其進行分析。嚴格來講,金融約束論要想成立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限制市場准入,在此條件下銀行業充分競爭;限制直接融資,防止直接融資對銀行信貸的替代;宏觀經濟環境穩定,通貨膨脹率較低並且可以預測,從而保證實際利率為正。這三個條件在現實中都不可能完全滿足。如果限制市場准入,許多中小銀行將被排斥在市場之外,而先前進入市場的銀行由於處於壟斷地位,進而會失去金融創新的動力。結果將導致金融業缺乏競爭,反而會阻礙產業的健康發展。直接融資也不可能被嚴格限制,任何一個國家都需要融資渠道多元化,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政府不可能也不情願對資本市場進行嚴格的限制,即使有所限制,也一定不會是長期的。另外,居民在進行投資時也不會選擇單一銀行信貸資產,這不符合理性的投資理念;同樣,宏觀經濟也不可能一直保持穩定,通貨膨脹率的上下波動也是經濟運行的常態。由此可以得出結論:金融約束論的假設過於嚴格,現實中根本不能滿足。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現實來看。金融約束論都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

肯定

當然,也有學者從各個方面對金融約束論的科學性進行了論證。他們認為,世界上並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理論。任何理論都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依據假設的不現實性來對某一理論進行批評是不合理的。經濟學分析中,衡量理論有效性的標準是看該理論的結論是否符合經濟現實,而不是去衡量其假設現實性的大小。金融約束論的直接結論是政府對金融市場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預是有效的,它顯然得到了東亞經濟快速增長這一事實的有力支持。即使東南亞金融危機后東亞經濟增長速度放緩,也不影響金融約束論對特定國家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現象的解釋能力。對於有觀點認為銀行業充分競爭是金融約束論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價格管制與銀行業充分競爭又不可兼容,因此金融約束論的理論邏輯存在衝突,他們認為,金融約束政策恰恰是通過適當限制銀行業的自由競爭來為銀行製造租金機會,而限制銀行業的自由進入與過度競爭是為了保證發現新儲源的銀行的租金不會因競爭而縮小甚至消失,這與適度的銀行業競爭是并行不悖的。因此,對於金融約束論我們應該給予充分的肯定,而不應該妄加指責。

再認識


評價一種理論,關鍵是看其觀點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以極其嚴格的假設為前提。金融約束論對政府的金融管理政策在金融業和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做出了分析,從而豐富了經濟發展理論。但是,由於種種制約因素的存在,這一理論對現實的解釋及指導作用並不是很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嚴格假設限制了該理論的現實意義
雖然對理論的科學性進行評價時不能僅僅局限在理論的假設上,因為有許多理論的假設儘管十分嚴格,卻並不影響其科學性,但我們也不能因此而放棄對金融約束論理論假設的分析。不同於其他一些只是單純的邏輯推論而不涉及政策選擇的理論,金融約束論的目的更多的是給政府選擇金融管理政策時提供幫助,而這些政策是否真正有效,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它們究竟是否適應現實需要,因此,我們必須對金融約束論的理論假設進行仔細推敲。正如上文所述,金融約束論成立的條件主要有限制市場准人、限制直接融資和宏觀經濟穩定、通貨膨脹率較低且可以預測。在這些條件中,限制市場准入和限制直接融資可以通過嚴格的管理來實現,但是要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和較低的通貨膨脹率就比較困難了,因為宏觀經濟的穩定不僅受政府經濟政策的影響,也受微觀經濟主體行為的制約,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還受國際經濟環境的影響,單靠政府的力量很難保持一貫的經濟穩定和較低的通貨膨脹率。還有,正如有些學者所講的,對市場准人和直接融資的限制是與經濟發展規律相悖的,競爭和開放才是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此外,姑且不論這些限制政策的正面意義究竟有多大,單單這些限制政策後面所隱含的權力就會導致嚴重的尋租行為,緊接著是政府部門的腐敗和政治法律環境的惡化,而最後必然是經濟發展受挫。由此可見。金融約束論的理論假設過於嚴格,不太容易實現,更加嚴重的是一旦完全實現了這些假設條件,叉會給經濟運行帶來更大的阻力,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其現實意義。
金融約束政策的選擇和實施存在困難
按照金融約束論的分析,金融約束政策主要有利率控制和資產替代等,其中利率控制是核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率是貨幣資金的價格,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最為重要的市場信號。一個國家的利率形成機制和運行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該國經濟增長質量。但利率要想對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發揮正面作用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引導資源配置的利率必須是市場利率,這也是21世紀初許多國家都在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原因之一。要想通過金融約束政策來促進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利率進行控制。而在政府控制之下的利率本質上與市場運行規律相悖。與市場利率相背離的官定利率勢必不能很好發揮引導資源合理有效配置的作用。同樣。強制的資產替代實施起來也不是太容易,一旦真正有效的實施起來,則又可能會阻礙一國金融市場的平衡發展,給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由此可見,金融約束政策的選擇和實施都存在困難。
租金對金融業發展及經濟增長的作用
赫爾曼等人認為,金融約束的本質是政府通過實施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間部門創造租金機會。這種租金是指超過競爭性市場所能產生的收益,它能減少與信息相關的、妨礙完全競爭市場方面的問題。為銀行創造“特許權價值”,還可以促使銀行開展一些在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不利的業務,還能夠誘導民間部門當事人增加在純粹競爭市場中可能供給不足的商品和服務。事實上。金融約束論所說的租金本質上是政府為銀行人為地創造一種特權,其關鍵在於政府通過一系列有利於銀行業的金融管理政策來推動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的發展,進而通過金融業的發展來推動整體經濟的發展。
當然,金融業的發展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發揮積極作用的前提是金融業的發展狀況必須是健康的,不健康的金融業只會阻礙而不會促進經濟的發展。這裡所說的租金在金融業的發展中究竟能夠起到多大作用,至今仍是個疑問。必須看到,一個國家的金融業發展與否並不是只與政府行為相關,它需要很多其他的主客觀條件。金融業本質上也是競爭性產業,如果金融業可以通過實施金融約束政策來創造所謂的租金從而促進其快速發展,豈不是說任何一個競爭性產業都能通過政府的特殊照顧而得到快速發展,因為金融業所體現的經濟運行規律與別的產業並沒有本質區別。西方發達國家在金融業發展的過程中並沒有推行金融約束政策,但他們的金融業十分發達,而許多發展中國家大量推行金融管制政策,卻沒能推動其金融業快速發展。況且金融約束論是一些經濟學家在20世紀90年代根據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經驗所總結出來的,這些經濟取得巨大進步的國家多多少少採取了一些所謂的“金融約束”政策,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些政策在經濟起飛和快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因此,金融約束論的理論邏輯未必就正確,租金對金融業及經濟發展的作用並不明確。

結論


經過對金融約束論的分析,可以得出金融約束政策必須要在一系列苛刻的假定條件下才有可能成立,在現實中不具有可操作性。金融約束政策想要達到金融深化的目的,實際上卻更加限制了金融深化的進程,因此,金融約束論在我國是行不通的,它並不能保證實現經濟改革的目標。有步驟地實行利率市場化,構建多方位、多層次的金融體系,完善金融功能,健全金融體制才是金融深化的可行路徑。
金融約束論的結論就是政府通過實施一系列金融約束政策可以促進金融業更快的發展,從而推動經濟快速增長,其隱含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業,或者說政府可以解決市場失靈問題。事實上,政府並不比民間部門擁有更多的信息和更強的經濟管理能力。在管理經濟過程中,政府失靈問題同樣嚴重,歷史已經一次次證明政府過多參與經濟管理的最終結果往往是阻礙而不是促進經濟的發展。市場運行有其內在的規律,不是任何主觀力量都可以替代和改變的。因此,金融約束論所提出政策的現實意義就很有限。
但是,我們也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金融約束論,特定條件下金融約束政策對金融業發展和經濟增長的確能夠起到積極推動作用。雖然政府不能代替市場,並不是說政府的力量在市場運行中就絲毫不能發揮作用,主要是把握好一個度。可有一點是明確的,金融約束政策僅僅是市場的補充而不能取代市場,這一政策的實施也不是長期的,只是一個過渡,是特定時期的特殊政策,最終還是要由市場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