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
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
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成立於2007年2月,是廣東省民政廳批准設立的省級行業協會。協會前身為廣東省工商聯室內設計師公會。
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是由省內從事環境藝術設計、施工的企事業單位、設計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內設建築裝飾設計專業委員會、園林景觀設計專業委員會、展覽展示設計專業委員會、陳設設計專業委員會、裝飾材料設計專業委員會。
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貫徹服務行業、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的宗旨,通過規範運作,建立起會員之間聯繫、溝通、交流、合作的平台,為會員提供服務和支持,推動業內設計、施工水平的不斷提升,充分發揮廣東設計力量的優勢、廣東設計的美譽度,共同打造廣東設計的品牌。
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擁有會員300多名。會員涵蓋室內外裝飾,園林景觀,展覽展示,陳設設計、施工,建築裝飾材料生產、銷售,科研開發、教育、培訓,中介服務和諮詢管理等領域。其中:深圳市洪濤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廣東集美設計工程公司、廣東省美術設計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美術有限公司、中國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廣東省華僑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廣東省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三原色建築裝飾設計院有限公司等單位為省內、國內知名的建築裝飾設計、施工單位。
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擁有包括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工程設計大師、中國建築學會副理事長、華南理工大學建築學院院長、華南理工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院長、總建築師何鏡堂;原廣州美術學院副院長、設計學院院長尹定邦教授;英國牛津布魯克斯大學榮譽博士、原廣東省建委陳之泉主任等20多名建築裝飾設計界領軍人物組成的專家團隊。
協會與南方電視台衛星頻道、廣州日報、羊城晚報、廣東建設報、新快報、搜房家居等媒體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
1﹑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進行行業調研,起草行業發展規劃等專項工作;
2﹑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藝術設計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培訓等工作;
3、制定行業標準、規範;
4、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企業情況和訴求;
5、組織行業專業交流、學術研討;
6、組織會員進行境外參觀、考察、交流;
7、組織會員與其他行業的學習交流;
8、出版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環藝飾界》雜誌;
9、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為:GuangDongEnvironmentDesignAssociation
縮寫:GDEDA
第二條 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協會是由省內從事環境藝術設計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協會依法享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組織廣大會員貫徹黨和政府的相關政策方針,開展技術交流、技術合作和技術培訓,推動業內自律和行業規範,在政府、企事業單位和設計人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打造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品牌和建設廣東文化大省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署前路33號二號樓5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宣傳政府有關行業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在環境藝術設計和施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3、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環境藝術設計與工程施工的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推動建立規範有序的競爭機制;
4、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環境藝術設計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工程教育工作;
5、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環境藝術設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認證、考試和評審工作;
6、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協助建立廣東省環境藝術設計專業人才庫,為評審、投標等工作提供服務;
7、為會員提供環境藝術設計、施工、用材等相關工作諮詢;
8、收集、提供國內外環境藝術設計信息和動態,編輯出版信息資料和專業刊物,建立信息網路,舉辦專業論壇、設計比賽等活動;
9、組織技術交流,建立環境藝術設計與施工單位和材料供應商之間聯繫、溝通和合作的平台,為各相關單位提供有效服務;
10、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處理環境藝術設計、裝飾工程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11、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省內從事環境藝術設計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自願加入本協會;
3、凡從事室內環境設計、室外環境設計、園林景觀設計、建築裝飾藝術設計、展覽展示設計等的企事業單位;或從事有關環境藝術設計的施工、科研開發、培訓教育、軟體開發、中介服務和管理工作等的企事業單位;或與環境藝術設計有密切關係的上下游經營、生產、傳播媒介等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為會員;
4、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后,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協會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中止。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填寫本會會員申請表;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2、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6、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為:
普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4、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5、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7、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8、決定終止事宜;
9、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需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