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

(一)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有35個組成人員名額。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

目錄

正文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一)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有35個組成人員名額。市一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主任1人、副主任11人、秘書長1人(兼)、委員23人(其中1人隨後不久被撤銷職務)。同時,配備了3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經過機構改革中辭職退休和一屆人大四次會議補選,常委會組成人員現實有31人,空缺4個名額。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主任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
(二)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的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三)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概況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出缺時,由主任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先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然後由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任會議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提出審議意見或作出相應的決議。
自2000年2月舉行第一次會議至2002年8月,市人大常委會已先後舉行過17次全體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憲法賦予的職權,聽取、審議了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彙報,討論了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先後作出了努力推進我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20餘個決議、決定;先後任命了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委、室負責人,決定任命了市政府秘書長、各委主任和各局局長,任命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審判員和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命了部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共300多人(次),圓滿完成了每次會議的各項任務,有力地促進了全市的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每月一次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自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以來,共召開了49次。主任會議對每次常委會會議的籌備工作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議題;討論了機關重要工作事項,對市人大常委會整個工作的高效運轉起了重要作用。
此外,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還召開全市人大理論研討會以及其它專項工作會議,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改進人大工作起了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