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則

刑法原則

我國刑法原則是由規定在刑法內的三大原則,以及一些其他原則構成。

罪刑法定


刑法原則
刑法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犯罪及其刑罰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通常用一句話概括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具體內容就是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
1、司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把握犯罪的本質和具體的構成要件,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不枉不縱;
2、司法解釋不能違背刑事立法的意圖,不能代替立法法。
罪行法定原則的內容:
1、排斥習慣法: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於刑罰均由法律明文規定,因此,刑法必須是成文法習慣法當然不能成為刑法的法源。
2、禁止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義要求刑法只能對其施行以後的犯罪適用,不能對其施行以前的犯罪適用。
3、禁止類推解釋:類推解釋是指,對於無明文規定的事項,比附援引與行為性質最相似的條文而予以處罰。類推解釋近似於自由擅斷,它允許法官根據相似的刑法條文,隨意入罪,以無為有,以輕為重,當然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違背,因此,罪刑法定原則必定禁止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對犯罪處以什麼樣的刑法由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的刑罰,以防止法官的專橫擅斷。
5、刑罰法規的適當:指刑罰法規規定的犯罪和刑罰都應是適當的。
6、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對什麼是犯罪以及對犯罪處以何種刑罰由刑法條文明確予以規定。

罪刑適應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犯多大的罪,便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就判處輕重相當的刑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法。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容:
1、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
2、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一律平等


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是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
適應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行刑平等

其他原則


1、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誰犯了罪,就應當由誰承當刑事責任;刑罰只及於犯罪者本人,而不能連累無辜。
2、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要求:①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對於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不能對其定罪;②刑罰的對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對於僅與犯罪者有親屬、朋友、鄰里等關係而沒有參與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含義和要求。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並要求主客觀兩方面的有機統一。即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過失危害社會的心理支配下,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構成了嚴重威脅或已經造成現實的侵害。如果缺少主觀或者客觀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條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
三、謙抑原則
所謂謙抑,是指縮減或者壓縮。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換言之,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