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安局

蚌埠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蚌埠市公安局是蚌埠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市直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蚌發〔2002〕2號),設置蚌埠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是主管公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研究確定我市公安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實施全市重、特大案件的偵破工作,處置重大治安案件、騷亂事件。
(三)領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保安隊伍的建設。
(四)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消防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
(六)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監察工作和公安機要通信工作。
(七)組織、實施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的管理工作,承辦勞動教養審批工作。
(八)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研究制定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工作。
(十)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措施,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制度和標準的落實工作。
(十一)領導、檢查、監督和組織實施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十二)研究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的實施方案和措施,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全市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三)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宣傳、優撫、表彰等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
(十四)指導全市消防、警衛部隊的建設。
(十五)指導和協調管理林業部門公安業務工作。
(十六)承辦公安部、公安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聶冬:蚌埠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張永校:蚌埠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王洪祥:蚌埠市公安局黨委委員
呂興亞:蚌埠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侯紅專:蚌埠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陳克儉:副局長
戚勁松:蚌埠市公安局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長、市局黨委成員
柏俊:蚌埠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歷任領導


吳捍衛:蚌埠市公安局局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負責全局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會務、文電處理、公安統計、提案議案辦理、檔案管理、公安保密工作和公安史料的收集、彙編;協調處理緊急事務。
(二)行財裝備科
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措施;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制度和標準並監督落實;負責編製市公安局經費預決算,管理市公安局國有資產、財務和預算外資金以及後勤工作。
(三)機要通信科
負責管理全市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它通信資源;負責保障全市公安通信網路的正常運行管理工作和技術服務;維護全市公安通信設備。
(四)科技信息科
負責研究擬定全市公安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科技立項、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組織研究、開發公安專用裝備,擬定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實施技術監督;指導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五)出入境管理科
負責承辦全市對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內地公民出入境以及外國人居留、旅行和華僑、港澳台同胞居留、定居等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加入或退出中國國籍的工作;處理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台同胞違法、違章案件和事件;承辦內地公民出入境和往來台灣地區以及去香港地區探親的審批發證工作。
(六)法制科
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建設工作;依法對不服行政處罰的案件進行複議和應訴;對有關行政案件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核;檢查、監督、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執法情況和法制工作;負責國家賠償案件的理賠和錯案追究;開展執法調研、法律諮詢和普法宣傳教育。負責統一協調、管理全市公安系統的行政審批工作。
(七)信訪科
負責受理控告、申訴的日常工作;負責來信來訪的登記、擬辦、轉辦、催報和答覆或直接調查來信來訪提出的控告、申訴等工作;調查研究獲取信息為領導決策服務。
(八)警務督察支隊
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對市公安局所屬單位和三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督察。
(九)審計室
負責公安機關內部審計工作。
(十)行政審批科
負責對入駐市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負責對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考核;督辦、指導、協調公安機關內部的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公安行政審批工作的運行;指導下級公安機關履行行政審批職能。
(十一)政治部
政治部既是市公安局黨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也是負責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的行政職能部門。
(十二)組織人事科
承辦市公安局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協助縣組織部門管理縣公安局領導班子及成員;指導縣公安局人事、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銜管理工作及人民警察錄用審核上報工作。
(十三)宣傳科
組織實施黨的方針、政策的宣傳和政治思想教育;研究擬定全市公安宣傳工作計劃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負責全市公安業務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指導和承辦全市公安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
(十四)教育訓練科
負責擬定全市公安機關民警的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和完善公安教育培訓長效機制;落實公安民警培訓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管理市人民警察培訓學校
(十五)離退休人員服務科
負責市公安局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同時,根據有關規定,設置市公安局紀委、監察室;設置市公安局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團委、工會。

直屬機構


(一)指揮中心
受理“110”報警,接受群眾投訴,協助局領導統一指揮、調動各警種、警力進行協同作戰,協調處置緊急事務、突發事件,收集信息,掌握和分析研究全市社會治安動態情況。
(二)交通警察支隊
履行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職責,依法管理城鄉道路交通;負責市區和指導縣區城鄉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指揮、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和車輛安全檢驗、駕駛員考核與發牌發證等項工作;參與市政道路與交通建設規劃,負責市區交通安全建設工作。
(三)特警支隊
負責全市巡邏警察的指導、協調工作,做好城市社會面治安巡邏防控體系的部署和勤務安排;負責組織全市性大型集會、大型文體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處置各類突發性事件和暴力性案件;負責計程車出城卡點的登記、檢查工作;協助追捕堵截在逃的犯罪分子;參加市公安局組織的重要警衛、警戒任務。
(四)刑事警察支隊
負責掌握全市刑事犯罪活動情況,分析研究刑事犯罪形勢及規律特點,制定對策,指導全市刑事偵察工作;協調跨區、縣的有影響大案的偵破;偵辦市區的特大案件和嚴重暴力案件;負責全市“三級技術點”管理工作;負責市區重特大案件和分、縣局疑難案件的現場勘查、檢驗複核工作;負責刑偵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新技術開發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
(五)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負責掌握全市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制定預防、打擊對策;承辦全市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各分(縣)局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工作。
(六)治安警察支隊
收集全市治安信息,分析研究治安形勢,負責全市治安、戶政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對重大治安事件的處置、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對全市治安案件及治安部門辦理95種刑事案件的指導和查處;指導全市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指導全市特種行業、文化娛樂服務場所、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工作;指導派出所加強人口管理工作;對全市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實施監督;檢查指導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加強金融網點的安全防範指導;指導水上、林業、漁業、鐵路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保安隊伍、經濟民警隊伍管理工作。
(七)禁毒支隊(掛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各類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並參與部分重特大案件偵破,跨省、市、區重大毒品案件協調、指導;組織開展毒品預防宣傳教育,負責禁毒戒毒、禁種鏟毒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學藥品的管制工作。
(八)監所管理支隊
研究制定全市監所發展規劃;指導、管理、監督市區各監所的執法工作,抓好監所安全防範,檢查、督促、驗收隱患整改情況;指導縣局監所工作。
(九)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支隊
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查處涉及公共信息網路安全案件;負責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的管理工作。
(十)市人民警察培訓學校
負責承辦全市公安民警大中專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承辦警銜晉陞、新民警崗前培訓;承辦公安各類業務短訓以及公安教育調研工作。
市公安局代管機構
負責本市勞動教養和勞教案件申報和審查、報批、遣送投教工作;組織實施勞教緩送人員、解教人員的考察;承辦勞教人員的申訴及其親屬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

派出機構


(一)龍子湖分局
(二)蚌山分局
(三)禹會分局
(四)淮上分局
(五)高新區分局
(六)經濟開發區分局
(七)交通分局
同時,按照行政區劃、地理位置和管轄職能等,市公安局設置46個公安派出所
各分局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發布本地區公安工作制度;組織、管理本轄區公安工作,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對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事故進行偵查或者處置;組織、管理本轄區公安隊伍建設,組織、管理本轄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考試考核、表彰獎勵、工資撫恤等工作;組織、管理本轄區公安機關經費、裝備和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黨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下屬機構


(一)市第一看守所
負責安全羈押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做好管理、教育、深挖犯罪、勞動改造等工作,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市第二看守所
負責安全羈押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做好管理、教育、深挖犯罪、勞動改造等工作,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三)拘留所
負責安全收拘依法被治安拘留的違法人員,做好管理、教育、深挖犯罪、勞動改造等工作,確保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