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複議

海關行政複議

海關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海關的複議機關提出申請,由海關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的活動。

海關行政複議原則


(1)合法原則:包括複議的主體合法、複議的程序要合法、複議的法律依據要正確等;
(3)公正原則:包括用法律依據正確、裁決適當、解決矛盾和爭議且不得迴避與不作為三個方面;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6)有錯必糾原則。

海關行政複議的範圍


(1)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複議申請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複議
①對海關作出的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等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時停止或取消給予特定減免稅優惠,暫停或者取消與辦理海關手續有關的經營資格,暫停報關員的執業或者吊銷報關員的執業證書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對海關作出的扣留、封存、凍結財產及扣留、封存賬簿、單證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④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進出境貨物、物品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⑤對海關作出的收取保證金、保證函、抵押物、質押物等的決定不服的;
⑥對海關作出的有關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⑦對海關關於該企業的分類以及按該分類進行的管理決定不服的;
⑧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等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⑨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依法頒發資質證、資格證、執業證等證書,申請海關依法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或者申請海關辦理申報、查驗、放行等海關手續,海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⑩申請海關履行法定職責,海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1.對海關在完稅價格審定、稅則歸類、原產地、稅率和匯率適用,緩徵、減征或者免徵稅款,稅款的徵收、追繳、補稅、退稅、徵收滯納金,從銀行賬號劃撥稅款拍賣或變賣財產抵繳稅款及其他徵稅行為有異議的;
12.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審查的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海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海關總署以及國務院其他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文件(不含行政規章);
②海關總署有關部門對海關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所做的解釋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批複、通知、指令等;
③地方海關制發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
④地方政府制發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

海關行政複議的相關程序


海關行政複議的程序共有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四個階段。
(1)海關行政複議的申請
海關行政複議的申請是指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要求海關行政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處理,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表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一個管轄的海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海關行政複議的受理
海關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后,對屬於本海關行政複議範圍的,海關行政複議機關所屬複議機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但是對於下列所述情況海關複議機關應不予受理:
①申請人不是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不屬於海關行政複議範圍的;
③超過法定申請複議期限,且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④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如果海關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製作“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海關行政複議的審理
海關行政複議的審理工作是海關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案件后,對複議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依據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的過程。一般有以下幾個步驟:
①審閱複議材料和全案卷宗材料;
②核對證據材料,調查研究,搜集證據;
③審查原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是否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④審理后,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4)海關行政複議的決定
海關行政複議機關經過案件審理后,可以作出以下幾種決定:
①決定維持
海關行政複議機關對於原海關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正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序,內容適當的複議案件應予維持的決定。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②決定被申請人限期履行法律職責
對於複議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某一法定職責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被申請人具有這一法定職責且被申請人履行此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的,海關行政複議機關經審理后認為被申請人的不作為行為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應作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海關行政複議機關認定原海關行政行為具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濫用職權或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應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④其他決定
經複議機關催交,被申請人仍不按照相關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供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海關行政複議特徵


(1)海關行政複議的申請人是不服海關所做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
(2)海關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提起海關行政複議的主要原因是被海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的權益;
(4)海關行政複議的複議機關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對海關總署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

海關行政複議作用


(1)維護和監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
海關行政複議是為了維護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使得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行使職權。
(2)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海關行政複議是為了保護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管理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律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