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險學會

上海市保險學會

上海市保險學會成立於1984年10月,是全市性研究保險科學學術性群眾團體。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其活動接受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至今已歷時五屆,現有團體會員單位52個(含中資、外資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與保險有關的院校、科研單位及外資保險公司駐上海代表處),個人會員520多名。

簡介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團結和組織保險界和社會各有關方,積極開展保 險理論研究、學術活動和教育培訓,促進本市保險理論水平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 的健康發展。本屆會長何靜芝,副會長儲敏偉、陳剖建等,秘書長潘漲潮。學會下設四個分支機構,分別是上海市保險學會精算專業委員會、保險法律研究委員會、信息技術專業委員會和壽險管理研究委員會。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與實務研究及學術研討活動,交流科研成果。
二、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的途徑,供有關決策部門參考。
三、加強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各種形式的保險理論研討會、報告會、學術講座、培訓班,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四、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界及兄弟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五、加強同國內外和各地區保險界和有關方之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加強保險理論建設,辦好會刊《上海保險》,收集、整理保險史料,組織編寫保險年鑒、翻譯、出版各種保險刊物、書籍和教材等。
七、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保險教學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八、開展有關保險諮詢服務工作。
九、承辦有關部門的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學會於1996年舉行的第四屆會員大會對學會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從附屬於一家保險公司的關係中剝離出來,真正成為“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濟獨立”的法人社會團體。學會立足於整個保險市場,確定工作內容,積極為全體會員服務,得到大家的認同。廣大會員積極參與,特別是各團體會員單位領導的熱情關心,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順利完成學會的各項工作。本會成立20年來,共舉辦保險理論研討會42次,專題講座和學術報告會43次,承擔中國保險學會、市社聯和主動提出的研究課題21個,其中“上海市郊農村醫療服務研究”獲衛生部醫學衛生科學三等獎。開展各種徵文活動11次,收到論文931篇,其中獲中國保險學會優秀論文評比一等獎2篇,二等獎1篇,三等獎1篇,優秀論文獎2篇。獲市社聯優秀成果獎4篇。彙編出版論文集5卷。組織撰寫編輯出版了《中國保險辭典》、《保險法知識》、《中國保險史》(上卷)、《今日上海保險市場》等保險著作和《人身保險》等培訓教材。此外,學會還連續被評為1997-1999、2000-2003上海市社會科學優秀學會的榮譽稱號。
由本會主辦,上海市二十八家保險公司共同協辦的《上海保險》雜誌,是上海市保險學會的會刊,它創辦於改革開放初期,國內外公開發行,經過20年的市場檢閱,現已連續數年被評為全國金融保險類核心期刊,是一份貼近保險市場,在中國保險界,社會各界讀者中影響甚廣,聲譽較佳的保險時事大眾傳媒。由上海市保險學會承辦的《上海保險年鑒》是一部全面記載上海保險事業發展里程的大型工具書,自2001年問世以來已連續進入第四年,深受國內外業者及各有關方的歡迎。此外並繼續按時完成《中國保險年鑒》上海版塊逐年的組織編輯工作。
本會多年來,尤其近幾年來積極開展與海外保險業的技術合作和兄弟省保險學會的交流,同時還注重學會的自身建設,在增強學會凝聚力,推動上海保險理論學術研究,促進上海保險市場的發展,併發揮了一定作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保險學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Insruance Institute,縮寫SII。
第二條 本會是由研究保險科學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團結和組織保險界和社會各有關方,積極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學術活動和教育培訓,促進本市保險理論水平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228號8樓。第二章 業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一)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與實務研究及學術研討活動,交流科研成果;(二)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的途徑,供有關決策部門參考;(三)加強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各種形式的保險理論研討會、報告會、學術講座、培訓班,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四)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界及兄弟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與協作;(五)加強同國外和各地區保險界和有關方之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六)加強保險理論建設,辦好會刊《上海保險》,收集、整理保險史料,組織編寫保險年鑒、翻譯、出版各種保險刊物、書籍和教材等;(七)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保險教學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八)開展有關保險諮詢服務工作;(九)承辦有關部門的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研究保險科學,編寫保險專刊,開展學術交流和諮詢。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凡承認和執行本會章程的中資、外資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有關院校、科研單位以及外資保險公司駐上海代表處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團體會員。(二)凡承認和執行本會章程,並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者,本人自願申請,方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1、具有保險及其相關專業中級及講師以上技術職稱; 2、在省(市)一級報刊上獨立發表過有關保險理論及實務研究方面的文章兩篇以上; 3、從事保險、金融或經濟工作滿五年以上; 4、除上述第3項規定專業外,熱心保險事業並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經歷;5、具有較高專業技術和學識水平。本會應屆理事、顧問為當然會員,75周歲以上個人會員為榮譽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登記表;(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個人會員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1、個人會員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與其它有關活動的權利;2、團體會員享有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的權利;(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1、個人會員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2、團體會員可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相關學術資料、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四)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和交辦的科研、講學及各項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七)團體會員應主動加強與本會聯繫,提供學術研討活動及機構和負責人員變動情況,並按照入會標準向本會推薦新會員;(八)除榮譽會員免繳會費以外,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團體會員還應按規定繳納分攤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學術年會同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十)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以無記名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一) 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四)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按照開展保險學術活動的需要,本會得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一)會員會費及分攤費收入;(二)國內外個人、單位及團體的捐贈;(三)有償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四)利息。本會經費來源如需調整改變應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另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發生分立、合併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7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