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CPUIA)是在1994年12月31日經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成立的。是由全國從事聚氨酯行業的工業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對聚氨酯行業進行管理,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業、行業和政府決策服務,促進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協作,組織行業信息交流和技術交流活動,積極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業務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組織機構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下設異氰酸酯聚醚、泡沫、彈性體、塗料、革鞋用樹脂、聚氨酯水性樹脂、鋪裝材料、聚氨酯設備等九個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一、名譽主任委員
二、主任委員
翁漢元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教高
三、副主任委員
1、周 建 蘇州市湘園特種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高工/高級經濟師
2、宮 濤 山西省化工設計院 教高/院長
3、於文傑 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教高/總助
4、陳鳳秋 江蘇長華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 高工/總經理
5、張春錦 溫州飛龍聚氨酯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高工/董事長
四、高級顧問
1、楊茂良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教高/理事長
3、廖增太 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教高/總裁
4、肖榮仁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教高
5、吳海平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教授
6、黃茂松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研究員
7、方麗麗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高工
五、專家委員(排名不分先後,第一批80名)
1、朱長春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高工/秘書長
2、呂國會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高工/副秘書長
3、李建波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高工/副秘書長
4、韓寶樂 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 高工/綜合辦主任
6、謝 奕 江蘇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技術總監
7、李穎華 江蘇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高工
8、吳 昊 江蘇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研高
9、張驥紅 江蘇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研高/主編
10、李曉明 甘肅銀光聚銀化工有限公司 研高/研發總師
11、魏小魏 四川弘征科技有限公司 高工/總經理
12、王 越 四川弘征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員/總工
13、毛志紅 甘肅銀光聚銀化工有限公司 研高/研發總師
14、朱 賢 廊坊華宇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員/總工
15、陳 偉 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部長
16、李 健 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常務副總
17、杜 輝 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主任
18、劉 軍 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19、孫清峰 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20、徐業峰 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總
21、陳海良 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22、溫衛東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高工/所長
23、賈林才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教高
24、趙廷午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高工
25、李 汾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高工/主任
26、孫奉瑞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高工
27、曹 陽 山西省化工設計院 高工/總工
29、劉壽長 鄭州大學化學與分子工程學院 教授
30、馮 莉 廣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 高工/總經理
31、王建華 中物院化工材料研究所 研究員
32、田春榮 中物院化工材料研究所 研究員
33、蔡 彥 湖北航天化學技術研究所 高工
34、吳明江 湖北航天化學技術研究所 高工
36、刑益輝 南京紅寶麗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院長
37、姚志洪 南京紅寶麗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總工
38、劉森林 中紡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總
39、李忠東 總後建築工程研究所 高工/副主任
41、王希安 山東華德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總工
42、胡國嶺 福建省東南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總
44、王室元 蓬萊市保溫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高工/總經理
46、賈潤萍 上海應用技術學院 教授
47、王劍秋 瀋陽東方聚氨酯製品有限公司 高工
48、侯振龍 北京華崛新材料有限公司 高工
49、葛衛東 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 高工/副總
50、魯玉凡 成都東日機械有限公司 總經理
51、杜俊超 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教高/副主任
52、張惠平 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教高/所長
53、韋永繼 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教高/總助
54、王文浩 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教高/主任
55、董火成 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教高/副主任
56、石雅琳 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高工/經理
57、趙修文 黎明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教高/主任
58、張浩明 奧斯佳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高工/總經理
59、張晉虎 奧特寶家飾(深圳)有限公司 總工
60、翟金國 上海化工研究院 高工/副總工
61、姜志國 北京化工大學 教授
62、張軍營 北京化工大學 教授
63、林永飛 江蘇綠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長
64、孔新平 江蘇綠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技術總監
65、盛恩善亨斯邁聚氨酯(中國)有限公司亞太區技術總監
66、錢洪祥 浙江聖諾盟顧家海綿有限公司 總經理
67、於正一 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 高工
68、勾志江 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 博士
70、劉小會 山東藍星東大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高工/主任
71、尚永華 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72、趙 怡 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73、黎 源 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
74、孫家寬 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部總經理
75、唐勁松 上海華峰材料科技研究院 所長
76、唐志勇 上海華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77、荊曉東 淄博德信聯邦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技術總監
79、宋文生 河南科技大學 副教授
80、蔡玉海 山東北方現代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總工程師/研究員級高工
81、孫崇琴 蓬萊市保溫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高工
82、劉仲毅 鄭州大學 教授

機構管理


(六屆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各項工作規範、協調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支機構是協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聚氨酯專業領域內業務活動的機構,包括專業委員會和中心。
分支機構的名稱應冠以協會全稱,如: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專業委員會、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中心。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使用全稱。
第三條 協會對分支機構實行分類指導,規範管理。分支機構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按照《協會章程》以及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與撤銷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設立的理由、業務範圍、工作任務、經費來源、會員的組成、負責人人選等;
(二)申請報告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秘書處製作會議紀要並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三)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后,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備案手續併發給分支機構證書等必備文件。
(四)分支機構設立后應建立完善的工作規程。
第五條 分支機構名稱、業務範圍、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向協會秘書處提出變更申請,由秘書處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六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協會秘書處可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更換負責單位或者撤銷該機構,經批准后施行:
(一)由於分立、合併、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撤銷的;
(二)擅自以分支機構名義進行全國性活動的;
(三)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性質發生變化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長期不能開展活動,未能完成協會委託任務的。
第三章 成員和組織機構
第七條 分支機構成員
(一)分支機構成員(以下簡稱“成員”)應以協會會員為主體,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吸收本行業或相關領域的非會員單位(或個人)參加。
(二)分支機構可自行決定非會員成員的吸收和除名,吸收非會員成員需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三)分支機構可向成員發放會員證書,證書需加蓋本機構印章。成員退出時應予收回。
第八條 負責人
(一)根據分支機構名稱不同,稱為專業委員會或中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二)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秘書長候選人由協會秘書長提名,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分支機構一般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必須由協會理事以上單位派出。
第四章 活動原則
第九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分支機構的申請登記、年度檢查以及變更註銷手續,並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管理。
第十條 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協會承擔,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按照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協會授權制定本機構的工作規程,並根據工作規程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劃、重要活動應報協會秘書處備案或批准。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以協會名義舉辦活動,需報協會秘書處審核,並經協會秘書處主要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印發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應送協會辦公室存檔。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登記證書和印章由協會統一製作,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未經協會法定代表人授權,不得對外簽署協議或合同。
第十七條 不得將分支機構、研發中心變相轉租、轉借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非協會會員的成員會費;
(二)委託工作的經費撥款;
(三)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經授權代表協會接受的資助、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機構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其各項收入由協會財務部統一入賬並出具收據或發票,支出應取得符合相關規定的發票或憑證,並各自承擔相應應上繳的各項稅費和相應管理費用。
具體辦法依照《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成員中的會員應按規定向協會交納會費,分支機構可向成員中的非會員單位收取年費,收費標準不得高於會費標準。
分支機構不得向會員重複收取會費。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全部收支應當納入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年度財務收支和審計情況由協會財務部門負責向成員大會報告。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POLYURETHAN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PU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聚氨酯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聚氨酯及相關工業現代化建設開展各項活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為企業服務,加速技術開發,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的交流與協作,提高行業整體創新能力,推動行業的發展;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行業發展,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對行業發展中熱點、難點問題的溝通,形成行業意見,引導行業發展;規範市場行為,開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二)保護產業安全,維護行業利益。推進循環經濟、責任關懷、節約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工作;開展國際貿易政策法規和技術貿易壁壘等方面的研究。
(三)開展行業統計,加強信息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對全行業基礎資料和重大技術、經濟問題進行調查,開展行業經濟運行分析、發展趨勢預測、產品市場動態等研究,實現基本數據、統計信息和研究成果共享。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四)推進行業科技進步和企業技術創新。開展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及重大科技問題研究;組建學科多樣化的行業專家庫,實現資源共享;經相關政府部門授權組織國家重大科技開發項目的調研,篩選、申報;開展科技成果鑒定、科技進步獎的申報與評審。
(五)加強標準化與質量管理工作。組織企業進行產品、技術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開展企業的產品認證和管理體系認證,推進企業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推進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開展QC小組活動成果的評價、推薦。
(六)推進行業會展、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舉辦會議和展覽,培育和形成行業會議會展品牌;推動國內外橫向企業、組織間在生產、技術、市場、循環經濟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國內外上、下游企業、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協調會員之間和有關行業之間在經營,技術合作與競爭中發生的問題。
(八)在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許可前提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鑒定工作,推進培訓認證體系建設。組織行業信息和技術交流,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技術會診、技術協作、科技成果轉讓, 出版行業刊物及資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組織培訓專業技術人員,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九) 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國家和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十) 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其他團體和會員單位授權或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採取單位會員制。凡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聚氨酯化工及相關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 在本行業及相關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本協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授權,審核申請、辦理入會手續,併發給會員證
 (三) 秘書處每年一次向理事會報告有關發展會員的情況。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權結合實際情況提出要求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有權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按照章程享有的其它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 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本企業和本行業存在問題,按要求提供企業有關統計信息。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在本協會內部交往中,開誠布公,熱情相待,發揚風格,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六) 依照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累計2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公告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協會;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總結協會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審查協會工作計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薦、聘請協會高級顧問、設立協會專家庫、表彰協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理事會具體辦事機構。執行理事會交辦的工作計劃和具體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愛本協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議事能力,願為大家服務,多作貢獻者。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對外代表本協會。
第三十條 本協會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受理事長授權委託事項或理事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副理事長可以行使上述第二十九條理事長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協會的自身建設。
 (六)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和每年一次經有資質的獨立財務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4年9月1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