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府機構。

工作職責


二、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
三、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四、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的實施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實施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渠(回渠)工作或定居辦法。
七、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組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二、依法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


內設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考核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事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檢查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渠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做好相關信訪穩定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有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負責破產、改制企業人員的清理、審查工作。
(三)規劃財務股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全縣農村、城鎮社會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機關的財務管理以及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股
負責擬訂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全縣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交流、培訓、辭退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全縣機關單位人事計劃管理。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組織實施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負責組織全縣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和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渠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專家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的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統籌人才規劃的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計劃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及藏區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全縣聘請外國專家、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審批轄區內行政部門及事業單位收費性短期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擬訂公開招聘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含招聘國(境)外非專家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
(八)勞動關係股
負責擬訂勞動關係政策;牽頭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核併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承辦縣屬企業職工流動工作;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九)工資福利股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計算、離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承擔縣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獲獎提高退休費待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十)養老保險股
負責擬訂城鎮、農村(含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含按城鎮、農村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費欠費核銷;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審核國家依法征地項目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安置方案。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全縣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一)醫療保險股
負責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保險費率確定辦法以及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二)工傷保險股
負責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擬訂全縣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指導、監督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十四)軍官轉業安置股(渠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審查、分配和培訓工作;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承擔縣級和中央在渠有關單位軍轉幹部安置、選調、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擬訂“三支一扶”人員安置計劃,完善人員管理辦法,會同有關制定“村官”管理措施,承辦“三支一扶”和“村官”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行政審批股
承擔縣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負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的資格審查、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核發《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等工作。
機關黨總支 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其他事項
一、撤銷將渠縣就業訓練中心、渠縣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渠縣考試培訓中心,其所屬職能職責、人員整體划轉到渠縣人才交流中心,保留事業編製16名。渠縣人才交流中心掛渠縣人力資源市場的牌子,為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屬事業單位。
二、將渠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更名為渠縣人力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核定事業編製12名。
三、將中共渠縣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管理的渠縣勞務開發辦公室成建制移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