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長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南市長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南市長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長清區的人力資源調配和運行保障金髮放等事務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及公務員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區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區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全區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鑒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宏觀調控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及工資標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推薦和濟南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選拔及綜合管理服務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工作。擬訂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指導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
(十)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市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一)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區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改制企業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後勤服務、教育培訓、網路信息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市、區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學習、宣傳、印簽、接待、通訊、安全、衛生和後勤保障工作; 負責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督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務員錄用、交流、迴避的政策規定;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競聘政策;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獎懲等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的培訓、獎勵、辭職、辭退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負責政府所屬部門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幹部的考察任免;指導監督科級以下幹部競爭上崗;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及隨遷隨調家屬子女接收安置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工作;承辦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對全區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進行宏觀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對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上報審核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推薦、選拔工作。
(四)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管理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調控企業人員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分配關係,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五)社會保險科
組織實施全區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政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全區各項社會保險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工傷認定和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六)調解仲裁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指導監督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管理和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七)勞動監察科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諮詢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管理政策;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承辦相關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勞動合同審查備案工作;指導全區勞動監察工作。負責接待、辦理相關群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信息的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八)就業促進科
負責全區就業促進工作,貫徹落實上級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並負責實施;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承辦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定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區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審查認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對其實行監督管理;負責上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組織實施,指導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鎮、街道勞動保障的業務工作;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