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中國以化工生產為主業的有限公司
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於2007年04月05日在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經營範圍包括間羥基苯甲酸、苯甲醚、對叔丁基氯化苯、氯代叔丁烷等。
2019年3月21日,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 3月22日,從江陰市周庄鎮相關部門獨家獲悉,涉事企業天嘉宜化工大股東、實控人倪成良被帶走調查。截至3月25日16時,事故已造成78人死亡(其中56人已確認身份,22人待確認身份。)。詳見主詞條:3·21響水化工企業爆炸事故2020年7月
2007年4月5日,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成在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人代表為陶在明,註冊資本9000萬元人民幣,在業主要負責生產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是江蘇倪家巷集團下屬的間苯二胺、對苯二胺系列產品的精細化工企業,年生產能力2萬噸。
2013年,天嘉宜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有效期為3年。2016年,天嘉宜公司安全的生產許可證過期。
包括間羥基苯甲酸、苯甲醚、對叔丁基氯化苯、氯代叔丁烷等。
2017年9月30日,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因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受到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環保局的行政處罰。
2017年6月和2016年7月,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因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和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受過行政處罰。
2018年2月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曾發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問題的函》。其中在有關安全隱患問題清單中,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有13項問題。其中包括:
1.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儀錶特殊作業人員僅有1人取證,無法滿足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
3.生產裝置操作規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區操作規程和工藝技術指標;無巡迴檢查制度,對巡檢沒有具體要求。
4.硝化裝置設置聯鎖后未及時修訂、變更操作規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壓力變送器共用一個壓力取壓點。
6.構成二級重大危險源的苯罐區、甲醇罐區未設置罐根部緊急切斷閥。
7.部分二硝化釜補充氫管線切斷閥走副線,聯鎖未投用。
8.機櫃間和監控室違規設置在硝化廠房內。
9.部分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公司實際生產情況不匹配,如供應科沒有對採購產品安全質量提出要求。
10.現場管理差,跑冒滴漏較多;現場安全警示標識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標識模糊不清,現場無風向標。
11.動火作業管理不規範,如部分安全措施無確認人、可燃氣體分析結果填寫“不存在、無可燃氣體”等。
12.苯、甲醇裝卸現場無防泄漏應急處置措施、充裝點距離泵區近,現場洗眼器損壞且無水。
13.現場詢問的操作員工不清楚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設置情況和報警后的應急處置措施,硝化車間可燃氣體報警儀無現場光報警功能。
據響環罰字[2016]036號文件,2016年7月,天嘉宜化工因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被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環保局罰款處罰。
據響環罰字[2016]037號文件,2016年7月,天嘉宜化工因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被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環保局罰款處罰。
據鹽環罰字[2017]15號文件,2017年6月,天嘉宜化工被鹽城市環保局處以28萬元罰款。
據響環罰字[2017]052號文件,2017年9月,天嘉宜化工因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被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環保局罰款處罰。
據響環罰字〔2018)29號,2018年5月24日,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和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處罰。晌水縣環境保護局對其罰款48萬元。處罰事由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和固體廢物。
據響環罰字〔2018〕18號,2018年5月24日,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採取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和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的處罰,晌水縣環境保護局對其罰款53萬元。處罰事由為,採取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和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
事故經過
2019年3月21日14時許,響水縣陳家港化工園區內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爆炸物質為苯。應急管理局已經得知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一事,相關工作人員已經在趕往現場的路上。
截至2019年3月21日19時,確認事故已造成死亡6人,重傷30人,另有部分群眾不同程度輕傷。
截至2019年3月22日凌晨3點,江蘇鹽城化工廠爆炸現場共搜救出88人,其中12人死亡。
截至2019年3月22日23時許,爆炸已致使62人遇難,28人失蹤,另有危重34人,重傷60人。
截至2019年3月23日7時,事故已造成64人死亡,救治的傷員中危重21人、重傷73人。
事故處置
2019年3月22日,從江陰市周庄鎮相關部門獨家獲悉,涉事企業天嘉宜化工大股東、實控人倪成良被帶走調查。
一審宣判
2020年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長期違法違規貯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委派,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需倪家巷集團決定、批准。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共同決策實施不法行為,為了集團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術、設備不過關的情況下仍同意上馬間苯二胺項目生產線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廢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儲存地點不符合安全條件,仍未加強安全管理,未對硝化廢料大量、違法貯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處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倪家巷集團、該集團和天嘉宜公司相關責任人應依法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天嘉宜公司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焚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原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為謀取本單位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認罪認罰等,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原犯污染環境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155萬元(人民幣,下同)。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安全總監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並罰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原公司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貯存硝化廢料的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張惠德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撤銷緩刑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
2020年2月27日,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中被點名。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1月13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情況彙報和責任追究審查調查工作情況通報,部署對安全生產尤其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管理等問題開展專項整治;決定健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促進有效投資加強風險防範。
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爆炸。事故調查組認定,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刻意瞞報、違法貯存、違法處置硝化廢料,安全環保管理混亂,日常檢查弄虛作假,固廢倉庫等工程未批先建。相關環評、安評等中介服務機構嚴重違法違規,出具虛假失實評價報告。
會議指出,3月21日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對搶險救援、傷員救治和事故調查處置等作出部署。調查組最終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暴露出有關地方和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非法違法行為打擊不力和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誠信缺失等突出問題。對負有直接責任、監管責任、領導責任等所有責任人都要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和懲處。事故調查報告和責任人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
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搶險救援,及時救治傷員,做好善後工作,儘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強調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深刻汲取教訓,加強隱患排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習近平總書記特別指出安全生產工作在抓落實上仍有很大差距,一定要舉一反三,亡羊補牢。李克強總理等領導同志也作出批示,強調要採取有力措施,控制危險源,進一步排查並消除危化品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受黨中央、國務院委派,王勇國務委員帶領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等工作。
3月22日,國務院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成立,由應急管理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全國總工會和江蘇省政府參加,聘請爆炸、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專家參與調查。通過反覆現場勘驗、檢測鑒定、調閱資料、人員問詢、模擬實驗、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質,查明了事故企業、中介機構違法違規問題,查明了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事故調查組同時認定,江蘇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不到位,生態環境部門未認真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工信、市場監管、規劃、住建和消防等部門也不同程度存在違規行為。響水縣和生態化工園區招商引資安全環保把關不嚴,對天嘉宜公司長期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視而不見,復產把關流於形式。江蘇省、鹽城市未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紮實。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已移交有關方面查處,對發現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已移交有關部門和地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