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郊社區

永定南郊村

南郊社區位於鳳城鎮南門,東至中醫院、南至下坑南門大橋、西至長化社區、北至體育中心。

班子機構


鄭小文(黨支部書記)
吳愛林(居委會主任)
鄭雲茂(監委會主任)

自然資源


城區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的籃球場、館,是一個環境優美,生活方便的宜居社區。

人口民族


社區下屬37個居民小組,人口15708人,黨員76人

經濟概況


轄區內有永定煙廠、南市場等45個單位

居民小組長


1組:鄭雲茂鄭燦興李雪霞
2組:曾月蘭
3組:鄭瑞連
4組:王作南
5組:胡曉梅吳玉梅
6組:廖育彪吳麗萍
7組:諶曉東鄭金鳳
8組:鄭曉蘭賴東垣
9組:張桂興黃招蘭
10組:游向紅張春連
11組:謝紅英陳元富張冬娣
12組:謝幫城鄭振有
13組:鄭正森鄭小華
14組:鄭永波
15組:賴秋華
16組:吳小紅
17組:賴紅梅鄭品良
18組:何望日何菊香
19組:鄭金蘭
20組:張春梅江俊華
21組:劉先彌
22組:王仙英曾祥堯
23組:鄭菊梅
24組:賴艷芬
25組:沈燦賢
26組:江怒輝江師京
27組:張曲英張小榮
28組:林超衡張小鳳
29組:許銀書
30組:何華英
31組:陳元光
32組:賴秀蘭
33組:吳永恭
34組:鄭小文
35組:張秀蘭
36組:王元英吳愛林
37組:鄭延元

包居人員名單


包居領導:劉炘芳
計生包居人員:盧青春 張雪蓮
包居隊員:鍾志成 蘇建業 林芳 吳鳳蘭 王吉生

幫扶對象名單


幹部姓名:鄭小文 鄭金蘭 鄭金鳳
掛鉤幫扶對象:鄭燦如 吳玉英(夫婦)
幹部姓名:吳愛林 鄭品良 張冬娣
掛鉤幫扶對象:鄭品篤 陳六英(夫婦)

計劃生育居規民約


為了更好地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倡導文明婚育新風,規範居民的婚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昏煙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中央《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以及《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結合本居實際,制訂《計劃生育居規民約》。
第一條凡本居居民和在本居從事生產、生活、生育活動的外來人口都應自覺遵守本居規民約。
第二條每位居民享有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並主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居民具有監督、批評、建議、申訴和檢舉的權利,有權向居委會提出諮詢、質詢,有權要求居委會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做實行計劃生育的模範公民。
第三條全體居民都應關心和支持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生育、生產、生活。居委會應協助鎮人民政府,對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計生戶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幫助計生“三戶”家庭增加經濟收入。
第四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社區的下例優惠:
1、二女扎戶或獨女戶孩子考上本一重點大學的獎勵300元。
2、主動落實二女扎的,居委會給予慰問金100元,主動落實補救措施的,安排居委會幹部上門送慰問品。
3、二女扎戶、計生戶優先安排扶貧項目、社會救濟、低保等。
4、二女扎戶或獨女戶或一男扎戶居委會為其繳納農村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居幹部應當向全體居民宣傳黨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居民參加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識的學習教育,引導居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第六條居幹部及其親屬應帶頭實行計劃生育,動員其親屬自覺遵守本居規民約,不違反計劃生育。每位居民應積極配合、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居民應遵守《婚煙法》規定,達到法定婚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后結婚,結婚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婚後一個月內報告居委會,並將戶口遷入婚嫁地。鼓勵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禁止早婚、非婚同居,反對買賣婚姻。
第八條符合生育條件的居民應自覺領取《生育服務證》,申請辦理第二孩《生育服務證》的,應與居委會或鎮計生辦簽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協議書。暫不想生育的夫婦,可簽訂暫不生育協議書。
第九條凡查環、查孕對象應按計生管理規定到鎮計生服務所或指定地點接受一年4次的環情、孕情檢測。持證育婦懷孕后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未經鎮及以上計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終止妊娠
第十條生育孩子的家庭應在2天內主動向居委會報告生育情況(嬰兒性別、出生時間等),並在30天內向公安部門申報戶口,不得棄嬰、溺嬰。居民抱、送養孩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已生育的育婦應按《條例》要求落實一項有效的節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對象應在規定時間內主動落實上環措施;生育二孩或多孩的對象應在規定時間內主動落實結紮措施;(政策規定特殊原因外)對二孩剖腹產的生產時一併落實結紮措施。
第十二條政策外生育(含非法抱、送養)的對象,應自覺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的按實徵收社會撫養費,俞期未繳清的,按相關規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有意拒繳的移交法院強制徵收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必須遵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地前,必須到鎮人民政府辦理婚育證明,在外出30天內向居委會或鎮計生辦提供務工聯絡地址。流出未婚男女青年或雙查對象,還應與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流入本區域內的外來人員應遵守流動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鎮計生辦、居委會的管理。
第十四條居民違反本居規民約有下列為之一,經宣傳教育仍不改正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每次處予當事人五佰元的違約金:
(一)對於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對象的;
(二)早婚或非婚同居(含未婚先孕)的;
(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的;
(四)查環、查孕對象無按計生管理規定接受環
孕情檢測
(五)應落實節育措施對象逾期未落實的。
第十五條持證育婦懷孕後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擅自終止妊娠,將按有關規定處理違約金一千元並落實一孩結紮措施。
第十六條本居規居約由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違反本居規民約的違約金,設立專戶,嚴格管理,專款專項用於計劃生育等公益事業。違約金使用情況定期在居務公開欄公布,接受居民監督。
第十七條成立居規民約監督小組,對居規民約進行監督。監督小組成員由各居民推薦或居委會提議產生並公布,監督小組對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半年向居民(或居民代表)報告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本居規民約的補充和修改,必須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十八條本居規民約的應用解釋權屬居民委員會。
第十九條本居規民約於2010年11月6日經居民委員會投票表決通過,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以前制訂的計劃生育居規民約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2012年計生情況


一、出生119例
其中男66例、女53例、政策內111例、政策外8例、一孩77例、二孩39例、三孩3例、多孩0例、抱養3例、嬰兒死亡1例。
二、結婚93例
其中初婚67例、再婚7例、復婚3例、離婚16例。
三、落實節育措施145例
其中上環73例、結紮40例、女扎37例、男扎3例、取環10例、引產0例、人流2例、避孕藥具20例。
四、辦《生育服務證》71例
其中一孩證58例、二孩證12例、三孩證1例、換證5例。
五、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38例
六、政策獎勵32500元。
七、社會撫養費徵收131940元。
八、計生經費投入45325元。

優撫對象名單


廖慶昌、江雪珍、陳忠文、黃超煜、王日光、沈文生、鄭華娣、謝錦坤、鄭生如、羅炳珍、羅燦群、吳克恭、張富英、鄒長英、鄭德文、張秀英、鄭林材、鄭梅娘、范來華、陳桂元、羅庭順、賴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