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發[2002]8號)精神,設置烏魯木齊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財政局是主管全市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
(一)劃出的職能
1.將文化建設事業費征管的職能交給市地方稅務局。
(二)划入的職能
1.原市農業委員會承擔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的管理職能。
2.市審計局承擔的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的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2.改革國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減少具體審批事務。
3.實行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規範對區(縣)財政的專項補助。
4.在強化預算約束的基礎上,改進對社會集團消費的控制管理辦法。
5.根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擔下達財務計劃和考核指標的職能。
(四)強化的職能
1.對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職能。
2.對政府採購實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3.對行政事業單位委派會計實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4.對授權經營的企業集團、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資產經營公司以及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財務監督的職能。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二)負責擬定全市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參與制定有關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區域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財政與企業的分配辦法,對全市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
(四)根據預算安排,擬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按管理許可權擬定非稅性財政收入制度和辦法;負責市本級收入的徵收和管理;參與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五)管理和監督由市本級承擔的各項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組織和監督全市財政預算的執行;負責地方財政收入入庫解繳辦法的制定,代表政府管理、監督地方國庫資金的繳撥使用;負責預算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的核定及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工作;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務及資金;管理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發展資金、少數民族補助費、以工代賑資金、扶貧貸款貼息等資金;負責國債轉貸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及糧食掛帳處理;管理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
(六)協同有關部門擬定和執行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參與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辦法的研究制定,擬定全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涉外企業財務制度;擬定全市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區(縣)政府採購工作。
(八)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加強會計監督,規範會計行為,保障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查處各單位違反《會計法》及有關會計法規的案件;組織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分行業會計制度,制定補充規定並貫徹執行,監督檢查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有關單位的會計集中核算和會計委派工作;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等;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九)擬定和執行全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組織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組織實施全市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國有預算單位的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交易、資本金權屬界定、產權登記;負責實施企業績效評價、國有資本金營運監測;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管理和監督財產評估業務;負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參與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實施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的各項措施。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檢查市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各項預算收入情況和市級各部門、單位財務執行情況;延伸檢查重點行業和部門、重點稅源和納稅大戶,核查驗證稅收征管質量和財稅政策、法令、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財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
(十二)制定財政科學研究計劃和財政幹部教育規劃;組織全市財政人員的教育工作;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局長: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