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行政行為
假行政行為
假行政行為在行政法學上又稱為假象行政行為(Scheinverwaltungsakt)或行政行為的不存)。有關假行政行為的問題,已引起中國國內外行政法學者的重視。中國台灣省學者翁岳生教授認為,“行政處分之不存在是指無代表國家權能者,所為外表上徒有行政處分之假象,但原則上不具有任何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效力之行為。”專家認為,這一界定在邏輯上並不周延。具有行政權能的行政機關所作的行為,並不一定都是行政行為,也有可能是假行政行為。大陸學者認為,“假象行政行為,是指盡量從外觀上看疑似行政行為,但實質上行政行為根本就沒有成立,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構成要素,因而不是行政行為的行為。
假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行為。要區分行政行為與非行政行為,就要看該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行為的成
假行政行為
一般說來,行政行為與非行政行為之間的界限是清楚的,本不屬於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但是,有些非行政行為卻具有行政行為的某些類似特徵或假象,即具備行政行為的某些成立要件或與該要件具有密切類似性。這樣,就容易將非行政行為誤認為行政行為。專家將這種非行政行為稱為假行政行為,並有必要納入行政法學研究的範圍,以便正確認定行為性質、準確適用法律。
在法國行政法學上,將假行政行為即行政行為的不存在分為物質上的不存在和法律上的不存在兩種形態。前者主
假行政行為
第一,不具備行政權能的行為。權能不同於許可權。權能指的是權利能力,往往與組織的成立同時產生,決定著行為的性質,即是行政行為還是非行政行為。許可權則是指行為能力,既可以隨組織的成立而產生也可以在組織成立后而賦予,決定著行為的合法性。在中國,行政權一般屬於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具有行政權能,個人更不具有行政權能。因此,不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或個人實施的強制性行為,或者假冒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所作的行為,都是假行政行為。
第二,沒有運用行政權的行為。行政權的享有者即行政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運用行政權,而基於其他權利所作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儘管當代部分大陸法系行政法學者認為,行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作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行政私法行為,但並未得到立法和判例的普遍承認。這種權利和行政權統一於同一機關和組織所作的行為,如行政機關因建造辦公樓所作的征地、拆遷行為,在主體上就具有行政行為的假象,是一種假行政行為。
第三,不存在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擁有行政權的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所作的行為,如果並沒有設定、變更或消滅,以及確認和證明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也不是行政行為。例如,在現有行政行為的基礎上,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所作的第二次行為,如果沒有新的法律效果,就不屬於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所作的事實行為,也不是行政行為。但是,它們都具有行政行為的假象,是假行政行為。
第四,不存在表示行為的主觀意志。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一種意思表示。行政主體只要將自己的意志通過語言、文字、符號或行動等表示出來,並且使相對人知悉,才能構成一個行政行為。如果行政主體的意志還沒有表現出來,或者還沒有告知相對人,就應視為行政行為不存在。
假行政行為不同於違法行政行為。假行政行為不是行政權的作用,不是行政行為。對假行政行為,任何人都沒有表示尊重和承認的義務。依通說,假行政行為也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而應作為民事訴訟的標的。但是,假行政行為在法國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標的。對於不存在的行為,當事人可以不提起訴訟而不遵守,也可以在任何時候向任何法院主張其無效,不受起訴時間的限制。普通法院有權審查這類行為的合法性。行政法院任何時候可以在越權之訴中宣告這類行為無效,不受撤銷時間的限制。不存在的行為,和一般的違法行為不一樣,不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成為不受直接攻擊的行為。
違法行政行為是一種具備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備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的行為。違法行政行為儘管是違法
假行政行為
行為的性質,首先取決於行為主體是否具有行政權能。在大陸法系國家,國有企事業單位具有行政權能,對內部員工所作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對外部公民、法人或社會組織所作的民事法律行為,20世紀以來的部分大陸法系行政法學者認為是一種行政私法行為並應受行政法的約束,因為它具有事實上或潛在的強制性。但是,行政私法行為學說,並未得到立法和判例的承認。
許多商店裡都寫著“偷一罰十”的標語,許多住宅區也寫著“小攤小販不得進入叫賣”的文字。然而在中國,企業並不具有當然的行政權能,除非具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法院認為,企業保安部門及所在企業未得到法律、法規
假行政行為
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體批准或許可所作的行為性質問題。例如,某物業公司將若干樓房出售給各單位后,又從物價局取得了收費許可證,對進入該公司院內各單位辦事的車輛予以收費管理。專家認為,該公司的行為仍然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物價局的許可即行政行為,並不是行政法上的授權,而只是設定了該公司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是收費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成立的條件,而並沒有使該公司的收費行為成為一種行政行為。當然,如果有關當事人要否定該民事法律行為,就應先否定行政許可行為。院內的有關單位和進入辦事的當事人,儘管不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相對人,卻是該行為的第三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此,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體批准或許可所作的行為,也是一種假行政行為。
假行政行為不具有行政行為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對假行政行為所引起的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但是,
假行政行為
無效行政行為只是一種違法行政行為,而並不是假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無效,只是不具備內部效力,而仍然具有外部效力;只是沒有法律效力,而仍然存在行政行為的形式。行政行為的無效需要有權國家機關的宣告,無效行政行為的效力需要一定的法律機制予以解除,無效行政行為的形式也需要按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消滅。因此,它仍然是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