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存款
以信託方式吸收的存款
信託存款是信託機構按照委託人的要求,為特定目的吸收進來代為管理的資金,是信託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信託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較長、數額較大、利率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隨意提取本金等特點。根據不同的目的,信託存款有委託貸款保證金、委託投資保證金、單位信託存款、公益基金信託存款、勞保基金信託存款、個人特約信託存款等品種。
金融信託機構以信託方式吸收的存款。信託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企業主管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勞動保險機構的勞保基金;科研單位的科研基金;各種學會、基金會的基金;個人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信託存款基本上是定期的,一般都在1年以上。
信託存款的利率由兩部分組成:
(2)分紅。這是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各單位信託資金實際運用情況,於會計年度決算后支付。
信託存款兩項利息的總和一般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利益。
委託單位把可以自主運用的資金,委託給金融信託機構加以管理和運用,以獲取相應信託收益的業務。其對象為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留的節餘資金、財政預算外的節餘資金以及保險收益節餘資金等。其特點是:委託人一般不指定資金的具體對象或項目,而由金融信託部門自選用款對象;在資金的運用過程中,金融信託部門要確保資金安全,並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存款人指定投資範圍或對象以及收益的方法,信託公司除收取約定的信託費外,其損益責任由存款人自負的信託存款。
是信託人以一定數額的外匯資金存入金融信託投資機構,在約定的期限內由金融信託投資機構代為營運。金融信託投資機構利用該項資金所得的收益扣除一定的信託費用外,全數歸信託人享有。
外匯信託存款包括境內外信託存款和境外外匯信託存款。外匯信託存款金額起點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等值外幣,存期為半年以上。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執行。金融信託投資機構吸收境外外匯信託存款須受國家外債規模控制。
一、存款主體不同。根據1986年4月26日起實行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可以進行信託存款的部門只能是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險機構、科研單位及各種學會和基金會;而進行一般存款時,則無此種限制,即企業、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可以。
信託市場分析
四、存款期限不同。信託存款為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定期存款,而一般存款的存款期限則靈活多樣,不受限制。
五、規模和影響不同。由於信託存款的資金來源有嚴格的限制,它的範圍遠小於一般存款的範圍。因此,二者的規模也是前者小後者大,對於國民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影響亦然。
六、辦理程序不同。信託存款辦理具體程序為:存款人提出要求,經金融信託機構審查資金來源屬規定範圍后,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信託存款協議書》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存款人將款項划入已開立的信託存款帳戶並取得金融信託機構出具的定期信託存款證書,同時開始計息。存款到期,由存款人提交信託存款證書,取回本息。一般存款的辦理由存款人持款交給銀行,取得存單(折)即可。信託存款到期,如要續存,應重新辦理存款手續;而一般存款並不都要重新辦理存款手續。
一、信託存款定期存單,存取款項一律通過轉帳結算。
二、存期定為自___年____月_日起至_年___月___日止《包括起止日)。
三、存款年利率為%c。如遇國家調整利率,相應進行調整,分段計息。
五、甲方在存款時交乙方預留印鑒一份,存款到期甲方持乙方開給的存單並加蓋預留印鑒方能辦理提款手續。
六、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副本_份,由有關__存查。
七、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訂協議,共同執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負責人簽章負責人簽章
(1)客戶在信託機構開立信託存款帳戶,交存信託資金。委託人根據與信託機構簽訂的《信託存款協議書》,按規定時間將信託資金存人信託機構,並決定是否憑印鑒支付,如憑印鑒支付,需預留印鑒。信託機構向委託人開具“信託存款單”,作為到期時委託人從信託機構取回信託金的憑證。
(2)信託機構向委託人或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信託機構要依照協議商定的信託存款收益率及支付辦法,按時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並按約定收取信託手續費。
(3)信託存款到期,客戶提取信託金或續存。客戶到期提取信託金(如憑印鑒支取,應憑原印鑒核對無誤),交回存單,並結清信託收益,信託行為即告終止。在信託存款到期時,如委託人需要續存,可辦理續存手續。具體做法是將原“信託存款單”交回,由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重新確定的存期開出新的“信託存款單”。(4)信託存款未到期,客戶提前支取。在委託人的存款期間,如委託人急需用款,也可【信託存款】信託存款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範疇,它是指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將自己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存人信託機構,由信託機構加以管理和運用的存款。它是信託機構的主要資金來源。
信託存款取回權糾紛
1995年5月30日,中山嘉發電力有限公司(下稱嘉發公司)向法國興業亞洲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公司)借款6000萬美元。為確保還款,嘉明電力公司與廣東國投簽訂一份信託存款合同,嘉明電力公司將42857144美元存入廣東國投,期限1998年4月20日至2000年6月22日,年利率8.25%,分五期提款,該存款用於支付嘉發公司欠興業公司貸款本息,存款人僅限於在約定提款日提款並委託受託方以嘉發公司名義撥入興業公司指定帳戶。廣東國投曾依約划付8571428美元及利息到指定帳戶。廣東國投關閉清算后,餘下34285716美元存款本息未支付。廣東國投進入破產程序時,嘉明公司依法申報了破產債權,並未申請行使取回權。在廣東國投破產清算過程中,嘉明公司認為信託存款就是信託財產,要求取回信託存款本金3428萬多美元及其利息。廣東高院審理認為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產生的利益和風險由受益人承受。但廣東國投與嘉明公司的合同明確約定了存款金額、期限和利率,存款到期后可以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徵。雙方設定的是存款關係,並非信託關係。廣東國投依據信託存款合同有關委託支付的約定已經支付8571428美元,餘下存款不屬於信託財產,嘉明公司不享有取回權。廣東高院裁定嘉明公司對信託存款本金34285716美元及其利息不能行使取回權。嘉明公司作為破產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平等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