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論
罪論
罪論(Hamartiology )是系統神學的十大教義之一。聖經、神學用語、神學家對其觀點、定義各有不同。
“任何違背、違抗神律法或旨意的思想、行為、言語或狀態。” ( 多二 14)。
希臘文(hamartia)的意思是 : “不中的”、“偏離公義的道路”。不只具體的錯誤行為。這包括了過犯的罪行(sin of commission)與忽略的罪行(sin of omission);不能行正確的事也是罪 ( 羅十四 23)。
罪是人內在的一個律 : 罪不單是一種行為,罪也是住在人裡面的一個律。保羅提過,他與罪的律掙扎 ( 羅七14、17 至 25);所有人都有罪性 ( 加三 22 )。
罪是向神及人所作錯誤的行為 : 羅馬書一章18節提到“不仁不義的人”。不虔代表不能順服神,及不能遵守他所定的命令 ( 出二十 1 至 11 );不義是指人對他的夥伴不公正 ( 出二十 12 至 17 )。
結語:聖經用很多言詞描寫罪,含意從“不中鵠或目標”到“破壞關係”,到“不敬虔”、“道德上的邪辟”、“無知”、“變態”等等,無論是對自己、對別人、對神,且無論是哪一方面的罪,其主要特徵是故意違背神。(詩五一 4;羅八 7)。罪的根本是冒犯神,而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自私,這是對罪的性質及其嚴重性錯誤的判斷。
神學用語,指人使用自由意志所犯的罪,有別於原罪。
神學用語,指亞當墮落後而傳給每一個人的罪性,是人與生俱來的罪的狀態及景況(敗壞的本質)
亞當的第一個罪行歸在人的身上
人對神的態度:人最初被造,是為與神同在、與神相交,害怕看見神,羞恥和恐懼成了他們最顯著的情緒,顯示出人與神之間的關係破壞。(創三 7、8、10;二 25;)
神對人的態度:
罪引發神的不悅,因為罪與神的本性相違,:罪引發神的不悅,因為罪與神的本性相違,神不可能姑息罪,因為那等於叫神不再忠於他自己,而神是斷不能背負他自己的,所以人被責備、咒詛、定罪、趕出伊甸園。
對人類:
罪的破壞能力延展到所有的人,及整個人的每個部分(羅一 18 至 三 20) ,如:智能(林后四 4 );良知(提前四 2);意志(羅一 28 );心(弗四 18);在人的天然本質上,不能行神看為善的事。人有與生俱來的罪性。
對受造萬物也產生影響:“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創三 17;羅八 20)
死的出現:死亡是罪的具體刑罰之體現,是附屬伊甸園的警告。(創二17)
歸與這個字的英文(imputation) ,是來自拉丁文(imputare) ;意思就是“結帳”,歸入某人的帳項。而且這個名詞又關係到,罪是如何歸到每個人身上的問題。在新約聖經羅馬書五章12節提到罪是透過亞當進入世界。這節經文確定人對罪的看法。
筆者列出以下:伯拉糾觀點、亞米紐斯觀點、奧古斯丁觀點,等三項觀點,供參考:
“奧古斯丁在神學上強調人的墮落與神的恩典,對抗 伯拉糾認為人是可以用自己的行動來討神喜悅的思想,影響以後教會神學的發展。”奧古斯丁(354~430年),希波的主教,出生於北非,並在北非的迦太基受教育,此地是一個非常拉丁化而有多種族出入的地方。奧古斯丁是公認初代教會時期最重要的神學家,有時被稱為“希波的奧古斯丁”。一方面,他總結了初代教父神學而集其大成;另一方面,開創西方教會神學傳統,下接中世紀並影響宗教改革,“是西方神學治學方法之父”。奧古斯的父親是生活放蕩的異教徒,而母親卻是虔誠的基督徒。“雖然長期跟隨他的母親學習基督真道,但遲至387年才受洗。據他在《懺悔錄》說的,是因為他長期在宗教和哲學尋求的結果。”奧古斯丁其前半生可說是陷於情慾的泥沼而不能自拔。奧古斯丁在罪惡中一直尋找,曾一度相信摩尼教,但還是無法得釋放,後來對摩尼教非常失望。“但是當他在384年出任米蘭皇宮修辭學教師,受到安波羅修主教和新柏拉圖主義觀念的影響,去除了他乖離正統信仰的障礙。”當他悔改后,過去他放蕩的經驗反而成為他神學反省的來源。有些人在他以惡為人的本性,並拒絕自由意志的憂鬱觀念中,認為他深受摩尼教的影響,不過也很可能剛好是他天生的惡意識和靈性的枯槁,使他暫時求助於摩尼教,因為他抗辯人性並非本來是邪惡的,並堅持人多少有點自由,作為人類的責任基礎。不過在他397年所完成的(Ad Simplicianum),書中已經對當時的基督徒提出一個觀念;人類是“罪的結合”,人不能自拔,必須仰賴神的恩典。
奧古斯丁觀點,“這個觀點是因為奧古斯丁而得名。它頗受加爾文、路德、石威廉及施特郎等人支持”。
罪觀
奧古斯丁認為罪的本質是一種強烈的慾望,是一種變態的自我中心的愛,與愛神的愛是敵對的;“是對自己的愛,取代了對神的愛”。奧古斯丁在與摩尼教徒的辯論中提到,“罪並非努力追求邪惡的本性,而是離棄比較好的本性,因為其行為本身是惡的而不是犯罪者本性出了差錯,因為錯用良善乃是邪惡。”在整個與摩尼教辯論的結論中,奧古斯丁認為有一個罪的奧秘是無法徹底解釋清楚的,“因為唯一真正邪惡的東西,乃是邪惡的意志,但意志根本不是東西,邪惡實際上是虛無的,而自由意志並不是邪惡,自由意志犯罪的原因,也不是邪惡。唯有意志的真正誤用,使意志變為邪惡的意志才是邪惡的。”而誤用意志的潛在因素是驕傲,就是想要脫離他原來的主人---神,而自作主張。在奧古斯丁早期的神學中,奧古斯丁認為罪與邪惡絕對不是神所預定的,而是人類自由意志運用錯誤的結果,後來與伯拉糾主義者(以及所謂的半伯拉糾主義)辯論時,他改變了,他認為人類的自由,在神的更新恩典外,只會犯罪與行惡。他高舉神的自由與主權,認為若是讓人自由發揮,人類的作為永遠都是邪惡的。
奧古斯丁認為因為罪的緣故,人的心智越來越黑暗及軟弱,使人不能清晰的思考,尤其是不能思考更高深的屬靈真理和觀念。
原罪
“奧古斯丁是第一位將亞當視為人類實質之頭的神學家”。他對原罪的觀點是是根據創世記之外,還有詩五一,約伯記,弗二3,不過最有力的是‘根據羅馬書五章12節,“眾人都犯了罪”這一句話為基礎(奧古斯丁是根據安波羅修註解誤解羅馬書五章12節解釋而來---此註解非安波羅修所作),說明全人類都有分與亞當的罪。’ 他認為人類受造之初,原為良善,但當亞當犯罪時,因為全人類由亞當而出,所以全人類也是“潛在地存於”亞當里,有分於亞當的罪。而神以全人類都有罪,是因全人類確實都犯了罪。“教會傳統上用原罪解釋人內心傾向罪的事實,和亞當的罪怎樣影響所有的人,奧古斯丁本於詩篇五十一5,解釋原罪為遺傳的罪;他說亞當的性情透過性交、懷孕而傳給下一代”。所以“奧古斯丁認為原罪污染了人類,是由人成孕的那一刻開始,因此人生來便有罪”。可以說是人一生下來就有犯罪的傾向,罪是人性的一部份。包括基督徒婚姻之性行為在內,這都是原罪傳遞的路徑。因著從亞當而來的原罪使人性生病了,使與生俱來的每一樣好東西,例如生命、感受、理智這些來自與神的一切美好都成了無用及黑暗的,因此每一個從亞當來的人都需要醫生。也因著原罪的因素,使人受黑暗權勢的挾制與掌控。
“在十七世紀初葉,加爾文主義的罪與恩的教義在荷蘭遭受到決定性的反抗,那就是在教會史中最著名的亞米紐斯派的爭論。”亞米紐斯 (即阿民念,1560~1609 年 ) 荷蘭神學家和歸正教會牧師, “他曾對加爾文的預定論提出修正”,而自稱“亞米紐斯派”。亞米紐斯在荷蘭出生,並且曾在馬堡、萊頓、日內瓦和巴薩等地讀書。他曾在阿姆斯特丹一間教會擔任牧師(1588~1603 年)。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後六年,則在荷蘭的萊頓大學任教授。“他在萊頓大學的繼承者依 皮斯克皮烏,以及其他的從者如艾屯波加特、格魯修、林寶等人,更離棄了教會所公認的教義。”亞米紐斯起初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他在日內瓦時,曾受教於加爾文的女婿伯撒門下。當他因為為了維護加爾文的思想,而受到對手古尼賀爾特 駁斥時,他覺得對手比他更能保衛自己的觀點於是他摒棄了加爾文主義,轉為反對加爾文關於預定和定罪的教義。他將加爾文的思想加以修訂,令“神不致被人當作是罪的創始者,人也不會成為神手中的一部機器”。
罪觀
“亞米紐斯派高舉人的自由”。他的觀點與半伯拉糾主義(semi-Pelagianism)相近,而這些觀點也代表了一些 循道宗、衛斯理宗、五旬節宗看法。思想上,亞米紐斯與伯拉料主義相似,他的教義是,人並不因亞當的犯罪而被視為有罪。人有能力過義的生活,人犯罪是自發地及有目的地去犯的,因為這樣,神才將罪歸與他們,並且追討他們的罪。人類雖然因為亞當 犯罪,而在屬靈中帶出惡的影響,且不能擁有原義 (一生下來就是義人) ;但因為預設的恩典(基督的贖罪所帶給普世人類的好處),使人無分於亞當的罪咎; “從遺傳而來的只有污穢,而沒有罪咎,污穢並不算是罪,只不過是一種疾病而已,並不致叫人受咒詛或定罪,而只是削弱他的本性,以致他不能得到永生,或藉建立自己來討神喜悅,或為自己找到一個得救的方法。”但是“神從每個人有意識開始,就賜給人聖靈特殊的影響力,使人有能力抗衡與生俱來的敗壞,可以順服神;只要人的意志願意合作。亞米紐斯承認亞當犯罪的影響,但並不認為這個影響會使人全然的敗壞,透過神給予人能力,人仍能作義的選擇,所以人必須以自由意志為自己的歸宿負責。亞米紐斯對羅馬書五章12節的解釋是,不是全人類都受到亞當犯罪及死亡的影響,而是說,當人認同於亞當的罪行,罪就歸與那個人。“在近代,亞米紐斯派與浸信會 和 時代論者和在一起,成為美國基要派 運動的一大力量”。
亞米紐斯觀點小結
羅馬書五章12節:全人類認同亞當的罪──故此得了罪的歸與。
亞當犯了罪,部分地影響人類。
總結:人不是全然的敗壞,人從亞當得到敗壞的天性,但不是定罪或罪債。
現代支持者:循道宗、衛斯理宗、五旬節宗、聖潔派團體。
奧古斯丁觀點小結
羅馬書五章12節:因亞當的罪,罪就歸與人。
人類因亞當都犯了罪。
總結:奧古斯丁認為人生下來就有犯罪的傾向,這是人性的一部份。
現代支持者:宗教改革者後期的加爾文派。
五世紀流行於西方教會的苦修運動中,伯拉糾可以說是領袖之一,他是以提倡自由意志起家的。伯拉糾(約 370~418 年)原是英國一位平信徒,約為主后400年為羅馬接納,成為苦修主義的教師。“基本上他是一位基督教道德主義者,也就是在教會內提倡強烈道德態度與行為的人。”,“所以當伯拉糾看到對人性悲觀的論調時,他大吃一驚,因為他認為這是有損道德的說法。對他而言,如果人不能不犯罪,那是侮辱其創造主。”他接受奧古斯丁所提倡的嬰兒洗禮,但他否認它具有洗凈遺傳之罪的效力。並且他否認奧古斯丁所提倡的原罪觀(不過當時大多數的東方基督徒也都否認,所以他並不孤單)。他於主后 409年,在羅馬提倡他的奇異教義,現代神體一位派(Unitar- ians)就是以他的教義系統為基礎的。431年在以弗所大會中將伯拉糾訂為異端。伯拉糾派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現,如半伯拉糾派,而這一端又改頭換面成為亞米紐斯派。伯拉糾常說的一句話:“如果我應該做,我就能做”。
罪觀
伯拉糾說,神直接且個別的創造每一個靈魂,靈魂既不遺傳,因此每個靈魂都是無罪的,不受污染的,因此根本沒有原罪的存在。 “他認為如果接受了靈魂被亞當所傳下來的原罪所污染,那就像是靈魂傳殖說,主張靈魂和身體一樣,是由父母所生,這等於是摩尼教。”況且若原罪的遺傳是真的,那是不是只要是受了洗的父母,就可以使他們的後代免除了亞當的罪,並且承受他們的聖潔呢?
伯拉糾認為受造的靈魂,沒有一個與亞當的罪有任何直接的關連。亞當的罪對人類唯一的影響,只是作了一個壞榜樣。因此,伯拉糾認為羅馬書五章 l2 節的意思,不是說罪影響到全人類。亞當的罪沒有歸到人類,臨到人的只是自己所犯的那些罪,因為人類犯罪是因為自由意志的問題,因為他選擇了學習壞榜樣,是明知故犯。所以人要為自己的選擇所帶來的結果負責,因為根本沒有原罪的存在。此外,人死並不是因為犯了罪,而是因為自然律。就算亞當沒有犯罪,人也是會死的。伯拉糾認為人沒有一個傾向犯罪的本質,所以罪是可以避免的。“以形上學的語言來說,罪是一種社會疾病,並非基因的遺傳病。”伯拉糾結他的教義,在主后 418 年的迦太基會議(Council of Carthage)中被否定了。如果伯拉斜的推論都是合理的話,每個人的出生都沒有受到亞當犯罪的影響了,那就是說,每個人都會“墮落”一次,不然世上就會出現某些完全人了。
伯拉糾觀點小結
羅馬書五章12節:人以亞當的榜樣犯罪,就招致死亡。
罪單單影響亞當。
總結:伯拉糾認為人出世時還未發展完全,已經有了行善行惡潛能,但與生俱來是無罪的,人有自我完善的能力,有可能實踐向上帝、向鄰舍當盡的義務;因為人在按自己意志行事以前,人所有的都是神放在他裡面的。
貢獻
伯拉糾的理論雖然未能認清人的軟弱,但非常注重人的偉大,以及神賜給人奇妙的特權及高超的地位,以及道德律及基督的榜樣。現代支持者:神體一位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