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教育局
吳忠市教育局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1、取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事項。
2、取消、下放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學校安全維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完善防範和應急的制度和措施。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教育改革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組織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學校的設置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以及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和德育工作。
(四)組織實施基礎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
(五)負責統籌規劃各類職業教育發展,指導職業教育辦學體制改革、招生考試製度改革、師資隊伍管理改革、教育教學改革、課程教材建設工作;組織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專業設置、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
(六)負責市區幼兒園、小學、普通中學、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立、變更、撤併的審核和上報;負責市區民辦學校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批。
(七)指導全市少數民族教育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和協調市區中小學學生的社會實踐和校外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負責指導、監督市區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維穩工作。
(八)統籌管理市區教育經費;參與擬訂市區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監測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
(十)負責指導監督市區校園安全管理。
(十一)負責制定市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校園、校舍的建設規劃和教學設備配置計劃。
(十二)負責市區基礎教育學籍管理工作;統籌管理各類高、中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工作;組織實施中考(高中)及中等專業(職業)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語言文字工作;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教育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擬訂教育改革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宣傳、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協調和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語言文字工作;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重要材料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受理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學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控告、檢舉、申述;提出糾正教育行業不正之風的建議;負責信訪及矛盾排查、糾紛化解工作;指導轄區各級各類學校加強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群團工作。
(二)人事科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人員編製工作;承擔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的統籌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師德建設工作;協調、指導學校內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擔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教師資格認定、年度考核、統計年報及評優選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人事、勞資及合同制教職工養老保險等工作;擬訂幹部及教師隊伍的培養、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支援基層教育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內幹部、教師、職工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承辦所屬學校幹部考核、推薦工作。
(三)財務科
負責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工作;負責教育經費集中核算、核拔和年度統計工作;負責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工作;承辦各類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統籌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統計工作;協同相關部門負責教育收費的執行、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設施及儀器的配備和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各類教育建設項目;統籌規劃、指導教育信息化推進工作;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教育科
負責統籌、規劃、管理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工作;承擔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教學改革和基礎教育考試評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承擔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的相關工作;負責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殘疾少年兒童隨班就讀工作;指導初中畢業暨高中階段招生考試;指導全市高中階段學業水平測試工作;協調轄區貧困學生資助工作;指導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道德建設、校園安全管理、學校綜合治理及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國防教育等工作;組織實施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競賽、藝術展演等工作;組織實施教師及中小學生普法教育工作;承擔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市教育局行政編製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4正2副。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製1名。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對市教育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局長:王守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