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創新發展協會

廣東省企業創新發展協會

第四十條

協會簡介


廣東省企業創新發展協會是經廣東省政府單位正式批准成立並授牌的省級社會團體。這是一個幫助企業創新發展的資源平台,這裡有來自中國科學院、高新技術委員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第一諮詢機構等經管專家組成的專家顧問團,能為企業進行綜合把脈,為企業提供突破發展的方案,幫助企業實現發展新格局;
這是一個企業家交流的平台,會員們相互信任,開放交流企業經營與人生心得,彼此點撥,友好促長。
這是一個高端人脈匯聚的平台,會員指向為各行業龍頭企業企業家、知名企業企業家、誠信企業企業家,他們有豐富的實戰資歷和公認的名譽信譽,在這裡,你總能邂逅生命中的貴人。
協會設有專家顧問團隊、理事會、資源整合委員會、融資擔保委員會、項目投資委員會、會員發展委員會、會員服務委員會、會員聯誼委員會、慈善公益委員會、企業內訓課程部、秘書處;這裡能夠為您提供資源鏈接、項目投資、融資擔保、管理諮詢、沙龍座談、走訪交流、組團遊學、人才培訓等服務;這裡提倡大愛奉獻,感謝國家和諧引路,在為企業會員服務的同時,協會不忘感恩回饋社會,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活動。

協會服務


一、協會服務:
幫助企業解決融資、投資、項目/產品推廣、創新模式發展等戰略經管問題
為會員朋友提供各種需求及資源信息嫁接服務
組織考察遊學
為會員企業提供各層面管理諮詢、培訓服務。
二、協會的特色服務有:會員單位AA制內訓——即協會組織有培訓需求的會員單位一起學習交流,產生的資費由各參訓企業AA制公攤,具體課題有:
1、針對企業管理層——《卓越領導力》內訓,該內訓分三模塊,共9天9夜,誇時3個月,內訓從正心感恩、承認承擔、領導力、感召力、執行力、教導力、演講力等方面對管理層進行全方位的教導培訓,使中高層掌握卓越領導力,發揮最佳管理效率,加快企業創新發展進程,使企業老闆真正實現“放手”管理。
2、針對企業基層員工——《卓越團隊》內訓,該內訓分兩個模塊,共6天6夜,跨時兩個月,從員工的感恩心、責任心、行動力、執行力、競爭力等角度對基層員工進行教導培訓,引導員工充分珍惜本崗位,使其提升工作效率,爭做團隊第一,爭創卓越團隊,使企業團隊實現高績效運作!

協會章程


廣東省企業創新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企業創新發展協會”。英文譯名為Enterpris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縮寫為GDCXFZXH。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在粵致力於傳播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熱衷於提倡企業創新發展的企業、機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1、愛國愛黨,愛會愛廣東,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2、積極響應黨和國家倡導的新時代社會創新發展理念,為企業的創新發展做推動作用;3、促進企業間聯繫、交流與互助,積極推動企業創新發展,為振興中華、服務企業、繁榮廣東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會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主要是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地址設在廣州市天河區金穗路935號華駿花園君子閣16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教育引導會員認真遵守,並對改革、開放中的重要措施,對經濟活動中的主要業務問題進行研討及協商。
2、調查研究會員的經營情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關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3、促進會員間的經營、業務、信息等交流,根據本會的特點,積極倡導會員企業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模式,為社會主義新經濟體系做貢獻。
4、開展各種諮詢、培訓、商務洽談、展覽展銷等活動,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和拓展業務,為會員企業的創新發展出謀劃策。
5、組織會員開展各種聯誼活動和互相服務,增進會員間的團結合作,增強社會責任感。
6、根據本會的特點,加強與全國其他地區的企業社團友好聯繫,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技術、資金、人才。
7、積極發展本會會員,積極主動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維護其合法權益。
8、開展學習培訓服務,不斷提高本會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現代管理水平。
9、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10、貫徹實施政府有關部門各個時期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九條 凡遵守本會章程,有意願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參加協會的活動並登記,經秘書處列入會員名冊。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執行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五)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七)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不退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全體半數以上通過,方可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協會顧問或名譽職位,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備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是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時,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一)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或者聘任)、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二)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制定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僱秘書長、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根據需要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若干)、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第一、三、四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監事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或者聘任)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協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團結群眾,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善於思考,為行業發展和主管部門的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九)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十)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會秘書長人選,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是本會所有會員的服務團體,主要職責是整合來自政府、企業、個人以及社會各個方面的可用資源,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秘書處是本會日常運行常設辦公機構。
(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
(二)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管理部、聯絡部等部門;
(三)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其編製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全體會員負責。秘書長為專職。
(一)任免程序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后,由會長聘任;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審議,由會長解聘。
(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全面工作;
2、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
3、協助會長管理好協會財務工作;
4、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5、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6、主持制定秘書部內部管理制度;
7、處理好商會其他日常事務;
8、完成會長與其他會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參加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休會期間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休會期間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兩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應在三十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理會職責是
(1)審查協會財務報表和資料,評價協會發展狀況;
(2)助於實現協會宗旨,促進協會利益的中,長期計劃和項目的制定與實施;
(3)對協會各職能人員執行協會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4)當協會各職能行為損害協會的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5)向理事會及辦事機構提出工作質疑和改進工作建議;
(6)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監理工作。
監事長行使如下職權
(1)召集並主持監事會;
(2)檢查監理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監理會報告;
(3)就有關問題聽取各職能部門工作報告;
(4)在監理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5)做好監理會會議準備工作,定期召集會議;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如評優評獎、會刊、培訓、出書、宣傳等;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和省民政廳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由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終止決議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4年11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