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
1978年成立的科技研究組織
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簡稱“中基會”)創建於1978年,國家一級學會,原隸屬於國家計委,現由中國科協主管。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姚依林同志擔任首任會長。現任會長由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著名經濟學家厲無畏同志擔任。中央主要部委的原領導同志和著名專家擔任顧問、副會長。中基會長年擔負中央層面政策研究、建言獻策和政治經濟體制及產業結構的優化發展任務,承載中央和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重大課題的頂層設計和實踐探索;肩負宏觀經濟和區域經濟發展的使命。研究領域涵蓋了農業、林業、水利、能源、科技、環保、文化、金融等多個方面,是具有跨學科、跨領域、跨行業、跨地區特點的國家智庫。
近年來,中基會在中央領導和各級政府支持下,先後完成了國家社會組織評估體系、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策及應用平台建設以及三農優化實驗區、文化創新示範區、旅遊產業發展示範區等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為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社會經濟優化發展開闢了新的路徑,發揮了積極作用。
厲無畏,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著名經濟學家
徐小青副會長,黨委書記
解思忠副會長,國資委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盧中原副會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石俊志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國民信託總裁
孫祁祥副會長,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
孫曉洲秘書長、黨委副書記
以改革、創新、開拓、進取的精神,充分發揮研究會跨學科、跨領域、跨行業、跨地區的優勢,積極開展基本建設優化研究和實踐經驗交流活動,為中央及有關部委提供決策優化方案和建議,為各級政府、企業、金融、社團等單位提供政策諮詢、頂層設計、產業升級、科技孵化及資源對接,推動產業經濟和區域經濟優化發展,為繁榮經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經過40年的努力,中基會已打造成“四大版塊”:一是國家智庫版塊,其作用是充分發揮“國家隊”作用,為各級政府出謀劃策,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諮詢、規劃、設計、產業調整服務。二是政商學研服務版塊,其作用是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政商學研對接、資源調配、策略運用方面進行優化。三是金融運作服務版塊,其作用是充分發揮在金融產品開發、PPP模式、金融價值鏈建設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圍繞工商資本、社會資本、金融資本進行優化,為企業提供信貸、基金、證券、保險在內的多方位現代金融創新服務。四是科技文創服務版塊,其作用是充分整合科技文化創意資源,積極開展科技孵化項目和文化產業項目,為科技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和科技文化資源提供優化發展空間。
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成立以來,開展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本建設領域重大課題的專項研究,先後撰寫出版了《制度變遷視野下的中國基本建設》、《基礎設施投資與中國經濟增長研究》、《中國民間組織評估》等學術著作;開展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經濟結構優化研究,撰寫的《在應對危機中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在《人民日報》發表;開展了低碳經濟研究,舉辦了中國城鄉環保節能優化發展研討會等一系列學術會議;開展了民間組織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活動;啟動了“中國土壤優化工程”。
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還出版了140多期《基建優化》雜誌;編纂出版了《現代工程建設優化叢書》百餘種,約8000萬字;在全國20多個大、中城市主辦或聯合舉辦了數百場學術研討會和學術沙龍,彙編了《工程與環境優化》等一系列學術論文集;連續開展了數屆“醫院建築物評選活動”;連續開辦了數屆“礦業投資與優化整合高級研修班”等等。
2010年,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與中共中央黨校聯合開發了頤和園昇平署會所,作為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主辦的常設性學術論壇——“優化發展論壇”的常設會議中心。“優化發展論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致力於打造一個由政府、學術界、實業界高層人士參與的高端對話渠道,搭建一個多領域、多學科的思想、學術交流平台,創立長效、可持續的智庫匯聚和發揮作用機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業部、水利部為論壇支持單位。
展望未來,我國已經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發展時期。在新的發展機遇和發展空間面前,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將牢記宗旨和使命,肩負重擔和責任,和著科學發展的時代旋律,不斷踏上新的征程。
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
英文名為CHINAOPTIMIZATIONSOCIETYOFCAPITALCONSTRUCTION。縮寫為COSOCC。
第二條本會由全國熱心基本建設優化研究和實踐的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等單位領導幹部、企業負責人及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黨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方針為指針,團結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基本建設優化理論、方法的學術研究活動,交流優化研究和實踐成果信息,總結推廣優化建設和發展經驗,指導優化實踐活動,擴大我國優化研究組織與國際同行的交往與合作,促進我國基本建設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協調可持續優化發展,為繁榮經濟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會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改革、創新、開拓、進取的精神,充分發揮本會多學科、多領域、跨地區、跨行業、智力密集的優勢,積極開展基本建設優化研究和實踐經驗交流活動,包括:
1、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和建設項目規劃布局的科學理論和方法;
2、優化理論在基本建設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管理和投資決策中的應用;
3、城市空間布局優化研究;
4、城鄉環境建設和生態建設優化研究;
5、小城鎮發展規劃與建設;
6、工程建設優化理論、方法;
7、建設項目投融資優化途徑,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以及投資效益研究;
8、建設項目技術經濟分析和可行性研究;
9、有關工程建設的新技術、新產品的優化研究和推廣;
10、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11、防災減災的理論和優化技術措施;
12、基礎教育、資源配置優化研究等。
(二)開展基本建設領域存在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四)加強同國內外有關科技團體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出訪考察,吸取有益經驗和學術成果,提高本會成員科技業務水平,積極為會員服務,辦好刊物,開展培訓、信息交流、經驗交流以及各種諮詢活動;根據社會需要舉辦各類研討會、論壇等。
(五)整合國際國內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和先進技術資源,搭建基本建設資源優化和信息服務平台,為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開展信息服務。
(六)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七)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社會資源,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中國優化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及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入會程序:
1、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並經單位審核屬實后加蓋公章報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秘書處。申請團體會員須附上經上級批准的單位證照複印件,申請個人會員須附上身份證複印件。
2、審批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秘書處接到會員登記表后,在一周之內完成審批程序,並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凡獲批准入會的單位或個人將收到入會批准通知書。
3、發證中國基本建設優化研究會向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3、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形象;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長期(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由會員協商選舉產生。特邀代表由辦事機構提名,會長批准后邀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研究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會;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代表大會的職權。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六條由於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理事在任期間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時,由理事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報理事會批准更換。
第十七條理事單位違反本會章程不能盡理事職責時,由執行理事會予以更換,並交下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審查執行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協會的重大問題;
(四)審查協會的財務預、決算;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邀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專家學術委員會、縣域經濟環境優化委員會、優化投資工作委員會、人居環境建設優化委員會、產品優化專業委員會、重點工程專業委員會、現代結構工程技術專業委員會、房地產與物業專業委員會、文教衛優化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及理事會認為有必要設立的其他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專家學術委員會是本會的學術研究機構,從事基本建設優化及其他優化的學術研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組成,吸收個人委員。
第二十二條各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專業工作機構,受理事會的統一領導,日常工作由理事會授權秘書長領導和協調。
第二十三條各專業委員會職責:
(一)根據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各委員會規章制度和自律措施;
(二)按本章程規定的任務,在本專業範圍內開展活動。
(三)反映本專業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四)向本會提供本專業經營情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