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微觀規制
政府微觀規制
政府微觀規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管理者(機構),依照一定的超常規對被規制者(主要是企業)所採取的一系列管理行為。
(一)長期性
宏觀總量調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進行結構調整的微觀規制具有長期性特徵。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政府的微觀規製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的哪個層面,都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必須長抓不懈的內容。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劉樹成指出:“節能減排,以及把住土地閘門等,本屬於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我們常說把住兩個閘門:一個是信貸閘門,一個是土地閘門。信貸閘門屬政府的宏觀調控問題,而土地閘門屬政府的微觀規制問題。但由於政府的微觀規制是‘政府’的職能,很多人就將其視為‘宏觀’問題而歸入宏觀調控職能中。這樣一來,不利於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的貫徹執行。因為宏觀調控是針對經濟運行的短期波動和變化而採取的措施,根據經濟形勢的‘冷熱’變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時松時緊。但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屬於微觀規制方面的長期任務,卻不能時松時緊,而必須‘長’抓不懈。現在,一些地方由於抓緊了節能減排和土地利用等審批工作,因此經常有人問,什麼時候宏觀調控可以轉松。其意思是,什麼時候節能減排的審批門檻和土地閘門可以放鬆。所以,要把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政府的微觀規制從宏觀調控中剝離出來,以利於‘長’抓不懈,下大力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針對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影響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針對性;而微觀規制在國民經濟運行各層面的作用都具有約束被規制者的針對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鋪天蓋地,而是針對具體的局部解決具體的規制問題。如,結構調整要解決鋼鐵產能過剩的問題,就要有針對性地對鋼鐵產業進行有效規制,做出具體的減少產能的安排並落到實處,直至達到調整目的。
(三)績效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影響具有時效性,一旦情況發生變化,宏觀總量調控必須極為迅速地隨之變化,而在此之前的調控即失去時效,不再有延續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微觀規制是長期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具體內容,因此,微觀規制具有政府實際工作成果的績效性,是長期的工作積累,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時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微觀規制,是長年不斷的工作內容,而控制好土地資源,就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績效。
(四)法制性
宏觀總量調控是對國民經濟運行做出的價值
調控,雖然是依法實施的經濟調控,但這種調控並
不體現具體的法律規制,而更多的是經濟政策層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準確地講,宏觀總量調控表現出很強的政策性,是國家主要宏觀經濟政策走勢的集中體現。但對微觀規制來說,不論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辦事、不可能脫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微觀經濟實體進行規制,因此,就這一點而言,與宏觀總量調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現不同,微觀規制具有鮮明的法制性,表現為任何規制都要嚴格地按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於是,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為具體承辦的政府部門就要依法接受有關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嚴格制止未經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五)基礎性
宏觀總量調控治標不治本,因此,具有時效性和熱點性,而不能在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中直接觸及和解決運行基礎的建設問題。凡進行宏觀總量調控,都必定要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成為一段時間內的經濟熱點問題。但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治標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擔的各方面的微觀規制任務,都是既治標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嚴格的說,政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實施微觀規制是為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各方面的基礎問題,具有基礎性特徵。如,政府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就是一種基礎性的規制電力行業經營與發展的宏觀管理手段,可以通過這一手段的運用達到有效約束電力行業的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的生產規模、技術進步、網點分佈等直接的規制目的。
要分為兩類:一是經濟規制;二是社會規制。經濟規制是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市場經濟主體的市場准人、市場運營、市場退出,既定數量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交易方式和條件等經濟活動進行規制,以限制不公平競爭、糾正市場失靈、維護市場經濟競爭秩序。社會規制是對涉及生產、消費和交易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衛生、環保、提供信息、社會保障等社會行為進行規制,以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維護社會的公平和穩定。
相對於宏觀調控,政府的微觀規制,本身是資源配置的方式,而且是不同於市場調節的資源配置方式。但是,它不是對市場經濟的背離,而是對市場經濟的完善。因為,它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內、以克服市場機制在某些特定領域失靈為目的的國家干預行為。在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家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往往遠遠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構成所謂的“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一是指政府的實際行為而不只是一種意向:二是具有明確的產業指向,旨在發展或限制某種產業,促成某種特定的產業結構或促使產業結構升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推行的產業政策的內容主要有:規定優先發展的部門或行業,如選擇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開發高新技術產業等;規定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或者制定著眼於國際競爭的結構升級目標;確定和調整產業的地區分佈;調整產業規模,如鼓勵兼并,擴大企業集團,等等。從中不難看出,產業政策的提出和制定.主要是出於“趕超型發展”的需要。事實上,發展中國家也正是企圖加快縮小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才紛紛推行產業政策的。推行產業政策的干預方式,可以分為直接干預型和間接引導型。產業政策手段也可分為兩類。直接干預型手段和間接引導型手段。前者主要包括指令性計劃安排的要素配置方向。行政審批程序,行政系統的“通知”、“決定”,外匯管制,行政手段控制進出口,限制企業自主權等等;後者主要包括差別利率、差別稅率、經濟獎懲措施等等。就產業政策手段所使用的經濟槓桿和措施來看,主要有財政手段、金融手段、物資供應手段、外貿外匯手段、行政審批手段、信息發布手段等。產業結構是資源配置的結果,在市場經濟下,是通過市場機制而自發形成的。不管是結構優化還是產業升級,起基礎性作用的都應是市場,而不是國家。然而。產業政策在實質上卻是國家根據自己確定的“產業結構變化趨勢和目標的設想”,採取多種措施,干預資源在產業間的分配。這種干預使資源配置的方向不同於在市場機制引導下的配置方向。我國現階段在很大程度上還需要支持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一方面,是因為市場體制不完善,市場發育程度低,難於通過市場機制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經濟的快速增長,因而還需要國家進行適當的干預:另一方面,由於經濟和企業發展水平的限制,某些領域也離不開國家的支持。例如,高科技的研究,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發達國家,政府只需要資助一些不能直接商業化的,即應屬微觀規制範疇的基礎科學的研究,大多數實用技術的開發則以企業為主體.按市場規則進行。但在經濟落後國家,企業規模小,技術開發能力弱,如果政府不給予支持,不採取鼓勵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的政策,這些企業在競爭中就勢必繼續處於落後地位。對於這樣的行業。勢必就需要國家的引導和扶植。但是,就總體來看,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隨著市場競爭作為促進結構轉變基本途徑的條件日益具備,今後產業政策的作用範圍應限定在某些特定的領域,產業的結構基本上應由市場機制來調節。
1.兩者的相互聯繫與共同點
第二,微觀規製為宏觀調控奠定微觀基礎,宏觀調控為微觀規制創造良好的環境。微觀規制政策從微觀上糾正了市場失靈,提高了市場效率,建立了公平競爭的生產秩序,規範了市場主體的運營,激勵市場主體健康發展,增進社會福利,為宏觀調控建立起良好的微觀基礎。例如,產權制度和企業組織制度的實施,是政府採取財政、稅收及其他各項宏觀政策的基礎;對某些進出口商品實行數量限制,是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平衡調節手段之一。有些微觀經濟規制措施直接就是實現宏觀經濟目標的手段,如必要的價格規制、工資規制等,就是遏制通貨膨脹的重要手段。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使得閑置的社會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物價穩定,失業率降低,為微觀規制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健康的宏觀經濟環境。
第三,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配合運用,從不同的側面彌補了單一政策的不足和缺陷。如為了消除通貨緊縮的消極影響,從宏觀調控政策來說,政府要運用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刺激總需求;從微觀規制來說,政府適當放寬市場准人的限制,從源頭上刺激投資需求的增加。兩者相輔相成,刺激需求增加,從而達到了促使價格回升、經濟穩定增長的目標。
兩者的區別
第二,兩者調節的對象和視角不同。宏觀調控是總量的調控,它的調節對象是國民經濟總量,它從宏觀角度調節市場運行,著重解決市場機制引起的宏觀失靈和社會資源充分利用問題。而微觀規制的對象是經濟個量,它從企業或行業的角度規範市場經濟運行,著重解決市場機制引起的微觀失靈和資源未最優利用問題。微觀規制不具有宏觀調控的一般性而是個量的差別管理。
第三,兩者實現的途徑不同。宏觀調控是間接的調控,它藉助於財政、貨幣等政策工具作用於市場,通過市場參數的改變,問接影響企業行為。而微觀規制是直接的,它藉助於有關法律和規章直接作用於企業,規範、約束和限制企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