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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頌

西晉時期官員、律法學家

劉頌(?―300年),字子雅,廣陵(治今江蘇淮陰縣)人,西晉時期律法學家、官員,西漢廣陵厲王劉胥之後。年少時明辨事理,被時人稱頌。被察舉為孝廉、秀才,都不就任。歷任司馬昭相府掾、尚書三公郎、中書侍郎、議郎等職,後代理廷尉,在職六年,號稱詳察公平,被時人比作西漢張釋之。西晉滅吳后,王渾王濬二人爭功,武帝命劉頌考核此事,劉頌定王渾為上功、王濬為中功,武帝認為劉頌持法失理,將他貶為京兆太守,還沒就任,又改任河內太守。

後任淮南國相,在職期間頗有政績,又公平分利,受百姓稱讚。元康元年(291年)隨淮南王司馬允入朝,歷任三公尚書、吏部尚書。張華死後,劉頌為之痛哭,又反對加掌權的趙王司馬倫九錫,因而被司馬倫黨羽張林、孫秀所忌恨。改任為光祿大夫,不久后即逝世,追謚貞,此後又被追封為梁鄒縣侯。有文集三卷。

劉頌在刑法方面頗有成就,他堅持恢復肉刑,並在刑法方面第一次系統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關係原則。法史學家何勤華認為“劉頌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則”。

人物關係


人物生平


漢室後裔

劉頌為漢武帝劉徹第四子、廣陵厲王劉胥的後代,出身世代名門望族。同郡還有雷、蔣、谷、魯四姓,都排在劉姓之後。時人為此說到:“雷、蔣、谷、魯,劉為最祖。”劉頌的父親劉觀曾任平陽太守。劉頌年少時明辨事理,被時人稱頌。被察舉為孝廉、秀才,他都不就任。相國司馬昭徵召他為相府掾屬,奉命到蜀地出使。當時蜀地剛平定,百姓飢餓土地荒蕪,劉頌上表請求賑貸,沒等回報便實行,為此被除名。

執法祥平

泰始元年十二月(266年),晉武帝司馬炎受魏帝曹奐禪讓,建立西晉,授劉頌為尚書三公郎,掌管法律、審理冤獄。經屢次升遷擔任中書侍郎。
咸寧(275年—280年)年間,武帝下詔命劉頌與散騎郎白褒巡視安撫荊、揚二州,劉頌因出使符合旨意,轉任黃門郎。又升為議郎,並代理廷尉。當時尚書令史扈寅無罪被下獄,武帝詔令劉頌考核究竟,劉頌堅持扈寅無罪,扈寅才得以免禍,時人把他比為西漢的張釋之。他在職六年,號稱最詳察公平。

淮南為相

太康元年(280年),西晉滅吳,但此後平吳功臣王渾與王濬為了功勞而爭執不休,武帝命劉頌來審定、處理這件事。劉頌認為王渾立上功,王濬是中功,武帝認為劉頌斷法不合理,就把他降職為京兆太守,還沒就任,又改任河內太守。
臨行前,劉頌上奏有利國家的事宜,大多被採納。河內郡有很多公家主辦的水碓,阻塞流水,漸成水災,劉頌上表廢除,百姓獲得方便。不久因母親去世而離職。服喪期滿后,除任淮南國相,在職期間嚴肅公正,很有政績。先前官府修治芍陂,每年都動用數萬人,當地豪強相互兼并,孤獨貧窮的人失業,劉頌讓當地人戮力同心,按功勞大小獲利,百姓都稱他公平。

忠鯁不撓

元康元年(291年),劉頌隨淮南王司馬允入朝。時值皇后賈南風政變誅殺太傅楊駿,劉頌在殿內屯聚衛兵。當晚,惠帝下詔讓劉頌任三公尚書。又因上疏議論律令,為時論所稱美。許久后,轉任吏部尚書。
永康元年(300年),趙王司馬倫發動政變,殺皇后賈南風等,當時執政的張華也被殺害,劉頌聽說后哭得很傷心。後來聽說張華的兒子得以逃脫,高興地說:“茂先(張華的字)呀,你還有後代呀!”司馬倫的同黨張林聽說此事後大怒,怕劉頌主持公道而不能傷害。不久后,司馬倫同黨孫秀在朝廷中商議加賜司馬倫九錫之禮,文武百官沒有誰敢提出不同意見。只有劉頌說:“過去後漢封曹魏九錫,曹魏封晉九錫,都是當時的特殊運用,不能認為是通例。周勃霍光,他們的功勛卓著,都沒有聽說給他們加九錫。”張林聽后特別憤怒,把劉頌當作張華的黨羽,要殺掉他。孫秀說:“誅殺了張華、裴頠已經損害我們的聲望,不能再殺劉頌。”張林這才罷休。於是任劉頌為光祿大夫,在府前設置行馬。不久后病死,惠帝派使者弔唁,賜錢二十萬,及一套朝服,謚號貞。中書侍郎劉沈提議,劉頌是當時少見的大臣,應該追贈開府。但孫秀一向憎恨他,所以沒同意。
同年,詔書認為劉頌誅滅賈謐督理眾事有功,追封他為梁鄒縣侯,食邑一千五百戶。

主要成就


選舉

劉頌任吏部尚書時,建立了將官員分九個等級考核的制度,計劃使朝廷大小官員在職位上都企求升遷,考核官員勝任與否,明確對官員的獎懲制度。但當時外戚賈氏、郭氏專擅朝廷大權,想當官的人都想迅速升遷,因此劉頌的計劃沒有能夠實行。

司法

劉頌強調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判案,斷罪應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沒有法律條文,就應根據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都用不上,就不能定罪。他極力反對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遷就社會輿論,借口具體情況,“看人設教”、 “隨時之宜”,以致撇開法律條文不用,量刑畸輕畸重。他說,如果認為法律條文不盡妥當,可以修改;如果認為法律條文完善,就必須嚴格執行,不許枉法。但劉頌只主張司法官吏要嚴格按照法律判案;而地位比他們高的“大臣”,卻有權解釋有疑滯的條文,並且可以根據這種解釋判決“事無正據,名例不及”的案子。劉頌特彆強調“人主”超越法律之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憑個人意志決定賞罰。這些就給君主大臣踐踏法律、專橫武斷、草菅人命開了方便之門。劉頌認為御史等監司糾舉非法行為,只應追究嚴重危害封建統治和秩序的大罪,至於“賢人君子”的“小過”,則應放過不糾,因為這是人情之常;如果大小犯罪行為都要追究,朝野就沒有完人,會造成“欲理而反亂”,引起動亂。劉頌這種主張,又是為貴族、官僚欺壓平民開脫罪責。
劉頌的最大成就在於他第一次系統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關係原則。他提出:“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法史學家何勤華就認為“劉頌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則”。張晉藩評價劉頌說:“晉代以劉頌為代表的思想家主張援法定罪,是鑄刑書以來的重大成就,標誌著中國刑法理論與制度達到的當時世界最高水平。雖然它與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義的理論與實際在性質上、程度上、規定上還不能同日而語,但就基本原則即斷罪以法律規定為準,則是一致的。中國在三世紀已經形成了鮮明的援法定罪的觀點與律文,早於西方提出的罪刑法定一千餘年。”

刑罰

劉頌主張恢復肉刑,理由是西晉廢除肉刑后,除了死刑,就是徒刑,死刑太重,罪犯死的太多;徒刑太輕,又禁止不了犯罪行為,只有肉刑是有效手段。逃跑的人砍掉他的腳,就沒法再逃跑;偷盜的人砍掉他的手,就沒法再偷盜;姦淫婦女的人,割掉他的生殖器,也就沒法再干這種壞事。別人看到罪犯受肉刑的痛苦,也可引以為戒,不敢犯罪。同時,除了宮刑,受其他肉刑的人,可以照常生育後代。所以劉頌說,杜絕犯罪行為,沒有比肉刑更好的了。西晉地廣人稀,勞動力缺乏,劉頌的主張,實際上反映了當時統治階級的一個矛盾:一方面,為了鞏固統治,要求加重懲罰;另一方面,為了增加剝削收入,又希望少殺人,以便繁殖人口,增加勞動力。但他的意見沒有被採納。

個人作品


《隋書·經籍志》有“光祿大夫《劉頌集》三卷,錄一卷”,新舊唐書《經籍志》亦有記載。《全晉文》收錄有《除淮南相在郡上疏》、《上疏請復肉刑》、《上疏言斷獄宜守律令》、《趙王倫加九錫議》。

家族成員


祖先

劉胥,漢武帝第四子,廣陵厲王。

父親

劉觀,官至平陽太守。

弟弟

劉彪,字仲雅,官至荊州刺史。
劉仲,劉彪之弟,字世混,官至黃門郎、滎陽太守。
劉和,排序不詳。

子女

• 兒子
劉頌無子,收養的侄子劉雍也早逝,便以劉雍弟弟劉翊的兒子劉鄢為嫡出長孫,世襲封爵。
• 女兒
劉氏,名不詳,嫁陳矯

軼事典故


當初,劉頌把女兒嫁給臨淮的陳矯,陳矯本是劉姓的兒子,與劉頌是近親,出外寄養姑姑家,改姓陳。廣陵郡中正劉友譏諷他,劉頌說:“舜的後代姚姓、虞姓、陳姓、田姓本是同一支系,可是世代都有婚姻關係,禮法並不禁止。現在與此同理,結婚完全可以。”劉友想條疏上陳,被陳騫制止。所以沒被彈劾。劉頌問明法掾陳默、蔡畿:“同鄉里誰最委屈?”兩人都說:“劉友委屈。”劉頌改變臉色呵斥他們。蔡畿說:“劉友以私議冒犯您是很不對的,可是鄉里公論說他委屈。”

史書記載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
《資治通鑒·卷第八十一·晉紀三》
《資治通鑒·卷第八十三·晉紀五》

人物評價


司馬炎:黃門郎劉頌,貞平居正,兼明法理,可議郎守廷尉。
干寶:是以目三公以蕭杌之稱,標上議以虛談之名,劉頌屢言治道,傅咸每糾邪正,皆謂之俗吏。
房玄齡等《晉書》:①子雅束髮登朝,竭誠奉國,廣陳封建,深中機宜,詳辨刑名,該核政體。雖文慚華婉,而理歸切要。游目西京,望賈誼而非遠;眷言東國,顧郎顗而有餘。逮元康之間,賊臣專命,舉朝戰慄,苟避菹醢;頌以此時,忠鯁不撓,哭張公之非罪,拒趙王之妄錫,雖古遺直,何以尚茲。至於緣其私議,不平劉友,異夫憎而知善,舉不避仇者歟!②劉頌剛直,義形於詞。自下摩上,彼實有之。李重清雅,志乃無私。推賢拔滯,嘉言在茲。懋哉兩哲,邦家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