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法規全文


產業發展

第(一)項至第(九)項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參見“財稅[2012]27號”文件)
(一)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複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證券投資基金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企業取得利潤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他優惠政策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附件


類別序號文件名稱備註
一、就業再就業政策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對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至期滿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政策審批時間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奧運合和世博會政策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奧運會結束並北京奧組委財務清算完結后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8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世博會結束並上海世博局財務清算完結后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補上海世博運營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批複(財稅[2006]155號)
三,杜會公益政策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
四,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政策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轉股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9號)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8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9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
五、涉農和國家儲備政策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0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7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
六,單項優惠政策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執行到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結束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9號)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南省改革試點的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8號)
1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監獄勞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3號)

舊法規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原則,對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現通知如下:
一、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下述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優惠:
(一)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是指:
1.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2.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二)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6.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三)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滬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四)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三年。
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繼續免征所得稅。
(五)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是指: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六)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七)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100%
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100%
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
3.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餘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餘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八)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2.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3.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
(2)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4)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
(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
(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範圍僅限於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九)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範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3)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4)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5)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6)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並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十)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間免征所得稅。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利用自身擁有的自然資源,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旅遊業(不包括獨立核算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進行農產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務於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築業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徵收所得稅。
(十二)對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地質勘探單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減半徵收所得稅。
(十三)新成立的對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稅的政策,可以執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產副食品的企業在“八五”期間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對專門生產醬油、醋、豆製品、腌製品、醬、醬腌菜、糖制小食品、兒童食品、小糕點、果脯蜜餞、果汁果醬、乾菜調料(不包括味精)和飼料加工的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減半徵收所得稅。
2.對新辦的某些食品工業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一年。
3.對專門生產嬰、幼兒食品和直接供應大、中、小學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業或車間,其產品不進入市場,實行內部供應價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4.對新恢復的傳統名特食品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減半徵收所得稅。
(十五)對新辦的飼料工業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二、以上優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凡是屬於原優惠政策延續的,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
三、在以上優惠政策規定的減免幅度和期限內,省級稅務機關(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以上優惠政策外,其他的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