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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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國發〔199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當作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改革和完善傳統社會救濟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舉措。它的建立和實施,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體現了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這一工作,採取有力措施,抓緊抓好。
為了確保“九五”期間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1997年底以前,已建立這項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這項制度的要抓緊做好準備工作;1998年底以前,地級以上城市要建立起這項制度;1999年底以前,縣級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要建立起這項制度。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使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範圍和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各地要本著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準。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準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各地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準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要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帳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定期撥付,年終要編製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各地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加強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保障資金專款專用,不被擠占、挪用。保障資金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及社會監督。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採取由財政和保障對象所在單位分擔辦法的城市,要逐步過渡到主要由財政負擔的方式上來。
四、倡導社會互助,鼓勵保障對象勞動致富
在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各地要教育群眾體諒國家的困難,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自謀職業、自食其力,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保障對象,應給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助互濟的傳統美德,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等活動,注重發揮家庭保障的作用。同時,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在可能的情況下對保障對象在有關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
五、加強領導,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順利實施
各級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當前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係的一件大事,擺上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和保障標準三公開,實行動態管理,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的工作,落實保障資金,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勞動、人事、統計、物價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此項工作。基層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是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層組織,在實施這項制度過程中,這些單位責任很重,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這些機構的領導,為其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