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公案

清代藍鼎元創作的小說合集

《藍公案》又名《鹿洲公案》、《公案偶記》,作者是清代循吏藍鼎元,共兩卷二十四則。主要敘述了作者處理政務,審判案件,破除迷信的經歷,有較高的史學價值。

作品簡介


藍鼎元一到上任就整治了拖欠賦稅的土豪劣紳,以及與其通同一氣的差役,使軍隊的錢糧能按時給發。此後,又剿除了林妙貴、胡阿秋玷污婦女的邪教。潮陽縣的延長、埔上、塘子等鄉,圍岸築堤蓄水,江、羅兩依仗人多勢眾,霸佔水源,打死楊仙友,藍鼎元借鬼魂使兇手江子千招供。
鄭啟亮協助鄭娘寶打死林嘉柱,為了脫罪,他買通兵房書辦林集賢在甲冊上改了自己的名字,但被藍公從筆畫的深淺不一識破。舉練都草湖鄉,有個訟師陳興泰,為人陰險歹毒,教唆蔡阿辰等弟兄三人移屍嫁禍陳興覲,藉此敲詐,但失敗。秀才蕭振綱考試時買通他人頂替,被舉人陳君舉報,蕭振綱不憤毆打陳君,並誣賴陳君收了他的銀子,藍公查明真相,革去了蕭振綱的功名。

創作背景


清雍正元年(1723年),藍鼎元被薦辟,以拔貢舉選入京,分修《大清一統志》。雍正五年(1727年),首輔朱軾讚賞藍鼎元才華,薦引其朝見雍正。藍鼎元即奏陳經治台灣、河漕等六事,得到雍正的稱許。是年秋,藍鼎元被任命為廣東普寧、潮陽地處閩粵交界,素稱難治,地方奸惡之徒時常挑撥唆使百姓爭利相鬥,訟師筆吏從中操縱牟利。致使地方不靖,訟爭不已,牢獄人滿為患。藍鼎元上任后,根據實情,發布政令,打擊地方豪強、姦宄。同時平反冤獄,令行禁止,吏治為之一變。藍鼎元還致力於以德教化,復興學校,親自授業,取締邪教淫祠,民風民俗大有改觀,政績斐然。由於藍鼎元秉性伉直,剛正不阿,對官場潛規則概不買賬,,平日里惠潮道台樓儼就對他頗有微詞,伺機打壓、報復。雍正六年(1728年)冬,藍鼎元眼見民生艱難,下令豁免漁船例金,忌之者乘機構陷,羅織罪名,並栽贓千餘兩,以六項罪名上奏,遂致奉旨革職入獄。
《藍公案》一書即是藍鼎元在被劾罷職后。在獄中把治潮十四個月所經辦的典型案例追記成書,資政惠人。曠敏本於雍正七年春所作之序曰:“先生聽訟如神,果有包孝肅遺風,每當疑獄難明。虛公靜鞫,似別有鉤致之術。雖狡黠訟師、積年老賊,詞說不能難,吏責不能服者,一見先生即鬼詐不知何往,不待刑而畢輸其情”。以宋代包拯比之。

作品鑒賞


《藍公案》從治獄的角度,記述了當時普寧、潮陽二縣真實的社會狀觀。一是階級矛盾。清初漢滿之間的民族矛盾已逐漸淡化。而階級矛盾則日益凸顯。藍鼎元任地方官之時。正是中國人口迅猛增長之期。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與雍正元年(1723年)“攤丁人地”政策的相繼頒布、執行,刺激了人口的增長。而此時農業生產技術近於停滯,人口與土地的矛盾日益顯露,給社會的穩定帶來巨大的壓力。在粵東,地主豪強大肆兼并土地.更造成了社會局面的動蕩不安。由於貧富懸殊“世家大族。鄉紳舉貢”擁有“連阡廣陌”的土地,而“鄉間居民,有糧者少”,賦租催逼之下,往往上山逃遁。“勢豪大棍,不知九千百人,皆威權翕赫,如虎如狼。持檄催糧之差,孰有過其宅而問者,見之惴惴,莫敢仰視,稍有片言獲戾,則縛人其家,禁閉楚撻。否則,追至縣堂,叢毆公庭之上。……潰然走散,登東山石洞,二三百人蜂聚弗返,誅之不可勝誅。一些確實難於度日的貧佃農只好鋌而走險,淪為盜賊。林老貨“因家貧米貴,九月初七日往麒麟埔墟買米.遇洪伯豐……商謀出海行劫米船。”成為海盜,其弟後來亦入伙為盜,而家中妻子在鄉中“日出乞食”。后發展為與官兵哨船在海上武裝對抗。《林軍師》一則載:“潮地三年荒歉,……佃戶抗租踵相接也……有勢家大豪,或出壟斷,藉稱祖業,霸踞泊汊。真實記述了當時潮洲地主豪強對海灣灘塗的壟斷霸佔。
潮州一帶深受閩南文化的影響,民間信仰的神相當多,“潮俗尚鬼,好言神言佛。”迷信的民風民俗易於引發邪教產生。藍鼎元在《公案》中專門記載了後天教的活動。“後天一教,不知其所自來。始於詹與參、周阿五,自言得白須仙公之傳。……詭言能呼風喚雨,役鬼驅神,為後天教主。……潮人篤信其術,舉國若狂,男女數百輩皆拜以為師。”該教發展甚遠,“建廣廈於邑(潮陽)之北關,大開教堂,會眾數百”以迷魂香為作案工具,騙財騙色,還得到當地勢豪家族的庇護。藍鼎元親自出馬,擒拿會首,依法懲辦。把教堂改為棉陽書院,民風為之一振。
《藍公案》中第二十三則《古柩作孽》,記述了別有用心者利用古棺柩斂財的過程及處理結果。“潮陽西郊附城村落之側,白菅一叢,蕭然兩柩焉,暴露者不知幾十百年矣。忽一旦香火盛行,民趨之者如歸市……一二好事輩,更加文飾,謂古柩能言,能知未來休咎,能為人斂福消災,有求必應,由於爭神事之。……掃地焚香、擲簍占夢,日收青蚨數千文。”藍鼎元知悉此事後即發文告。令其後代限日擇日痤埋。其子孫“聞之驚懼,連夜移葬,自是妖風遂息。”藍鼎元目睹迷信盛行狀況大為感嘆:“潮人大有仙癖,治仙既除,死仙復熾,臭配骷髏,亦能傾動一邑,所謂南方尚鬼,信不誣乎!”不信邪、不信神鬼的藍公在破除迷信、移風易俗方面確有其過人之處。當然,他也針對潮邑民眾敬神畏鬼的心理巧妙地因地因時制宜查破疑案。 《藍公案》中的《幽魂對質》、《三山王多口》二案,即是藍公的運用心理學(藍鼎元稱之為權術)成功告破的典型案例。
調查研究,縝密推斷他不同於一般封建官僚,或只憑文牘,或聽片面之詞,而是作了周密細緻的調查研究。如“三宄盜屍”案,王士毅告陳天萬毒殺其從弟。藍前往驗屍,發現屍已不在,就從這開始,作了一系列的調查研究,確定死者並非毒殺,盜移屍體的也非陳家。再進一步調查分析,偵破盜屍者即原告王士毅。然後又經多番偵訊,終於將幾個作惡的奸徒全部挖出。使無辜者不受冤。
疾惡如仇,雷厲風行。藍鼎元對惡棍罪魁毫不手軟,以雷厲風行的手段去破案並懲治。“仙村樓”案中的“太學生”馬仕鎮,三十餘年橫行地方,為害幾於半縣,藍公計擒了他,不顧他的“監生”身份,先“拷其足三十棰”,並說:“即無一人敢告汝,汝亦未必有生理。”在偵破“邪教惑民”案中,吏役“恐陰兵攝己”,勢家又暗加袒護,藍乃慨然“親造其居,排其闥”,擒獲以妖法惑民的罪犯。藍鼎元對案件,往往是“隨到隨決”。“龍湫埔”案,於“漏下二鼓”受理,至“漏下尚未四鼓而網羅盡皆弋獲”。
悅色和聲,寓教於懲對於一些民事案件,藍“唯恐小民不得盡其詞”,因而常是“悅色和聲”詢問並傾聽。對孤弱的原告,即使無狀詞也予受理,如“沒字詞”案,判斷結果,原被告盡皆滿意。“兄弟訟田”案,他對訴訟的兄弟雙方作了耐心的啟發開導,然後巧妙地令二人各伸一足連鎖一起,使兄弟悟出手足相關的道理而圓滿和解。
持正無畏,不怕丟官潮陽山門城鄉一幫衿紳士劣拒不交納國課,還毆打差役。拒敵官兵。“欲以激變鄉民為叛之名”威脅縣令。藍鼎元對此毫不怯懦動搖,既耐心曉之以理,又臨之以兵,終於迫使頑劣者開寨門認罪。處理雲落店命案,開始由於案犯串同作假供,錯斷兇手,不久發現真兇,據實重新上報,但臬司以前後所報不符,欲藍仍依前報斷結。藍鼎元堅持不可.臬司震怒,以彈劾革職威脅。藍鼎元道:“殺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豈我為之哉!”最後終於憑事實斷此案,不惜得罪上司。

作品評價


孟犁野:這24篇作品,從治安的角度切入,多側面地反映了當時的社會問題,體現了作者藍鼎元的進步思想與人格魅力。如《邪教惑民》《古柩作孽》表現作者(也是作品的主人公)為破除愚民的迷信思想而採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體現了作者的無神論思想與精明的教化手段;《龍秋埴奇貨》《三尻盜屍》《改甲冊》等篇,揭露了統治機構與制度的腐敗,同時表現了作者以清官循吏為己任的責任感,對那些訟棍、惡役進行了懲處;而在《賊輕再醮人》《卓洲溪》《仙村盜》等篇中,則可看出作者抑制豪強的平民意識,作為一個封建官吏,能有這樣的思想是很可貴的。
龔敏:從藍鼎元的著述文字和思想來看,他始終心繫家國民生,晚年治理普寧、潮陽二縣時,處理政務至雞六鳴方就寢,惶恐有負雍正帝的知遇之恩,並沒有絲毫“有意為小說”的念頭。因此,若強行以今天的觀念,將他的文章著述視為小說,實在說不過去。

作者簡介


藍鼎元
藍鼎元
藍鼎元(1680-1733),字玉霖,別號鹿洲,福建漳浦人。其父與祖皆為當地有名望的儒士。藍鼎元十歲喪父,十七歲時,觀海廈門,泛舟閩海諸島嶼,遊蹤並至浙粵諸地。康熙六十年(1721),遂堂兄藍廷珍參與平定台灣朱一貴之亂清雍正元年(1723年),藍鼎元以拔貢人京,參與《大清一統志》之編修工作。五年(1727),由相國朱軾薦舉,蒙雍正帝召見,並授廣東普寧縣令,同年十月兼潮陽令。六年底(1728),受誣革職入獄,八年(1730)秋獲釋,十一年(1733)六月,病逝於廣州知府任內,終年54歲。主要作品有主要有《鹿洲初集》、《東徵集》、《平台紀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