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國土資源局

吳川市國土資源局

吳川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本市有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協助做好行政訴訟工作等。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本市有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協助做好行政訴訟工作。
(二)編製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負責組織編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非農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
(四)檢查監督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礦產資源權屬爭議,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管理、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制定和公布基準地價,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審核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或審批和登記、發證以及轉讓審核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核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審核或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審核和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設計和成果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熱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實施對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勘查和監測工作。
(九)制定測繪工作規劃,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項目測繪;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格;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製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統一管理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檔案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湛江市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國土資源局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綜合調研、信訪、保密、保衛、外事、宣教、接待、後勤保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項工作;負責土地、測繪及礦產資源業務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辦文窗口工作;負責有關國土、地礦、勘察、測繪管理業務待審批文件的承接、審核、分送、督辦、發還工作。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組織編製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和管理;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核耕地補充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上報驗收管理,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管理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指導土地徵用和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擬訂征地方案和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辦理農地轉用和征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用地的征地公告,核發建設用地的批准書,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指導、監督、審查城鎮規劃區內農民、居民、集體或個人建房用地的報批。
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以及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地價標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礎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審核土地評估機構資格;負責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以及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手續;規範地產市場及其交易行為;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審核擬發布的建設用地信息。
(四)地籍與測繪管理股
組織實施地籍測繪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抵押工作;參與調處土地糾紛,協助法院查(解)封等工作。
組織實施測繪管理工作,負責編製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全市土地測量控制系統和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負責基礎測繪工作和對測繪工作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製出版工作;負責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審查測繪單位資質,負責仲裁測繪糾紛;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五)地質礦產管理股
負責編製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跡的規劃、計劃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地質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的初審工作;協助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管理地質勘查成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審結果進行備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組織編製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規劃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依法進行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初審工作;協助調處重大採礦權爭議、糾紛;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進行備案,管理全市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並對探礦權、採礦權進行年檢。負責國家和省規定地礦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費用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負責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證和審核;處理地質勘查糾紛;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範、規程並進行質量監督;負責編製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跡的規劃、計劃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的登記和地勘行業綜合統計及組織協調地質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地質勘查成果;負責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熱水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管理,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的資格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進行備案登記。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區域、城市、礦山的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的管理,負責認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有關工作;統一管理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為市內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有關審查意見;受理、審查地下熱水、礦泉水和天然滷水的開採申請報批工作。
(六)執法監察股(加掛執法監察隊牌子)
負責宣傳貫徹國土管理、礦產資源及測繪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法規宣傳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有關行政處罰等方面聽證及做好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工作;組織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學習培訓及對外交流。
負責對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市違反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巡查;認定依法處置閑置土地。依法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採礦案件,並執行對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負責組織對土地規劃、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審查和執法監督。
(七)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組織人事、考核任免、獎罰、人事信訪、人事監督、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直屬股級單位領導的考察和職務任免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領導做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黨務、工、青、婦、內部審計、計劃生育老幹部工作

派出機構

全市原17個國土所,現調整為15個,仍為股級行政機構,名稱規範為:“吳川市國土資源局××(鄉鎮所在地名)管理所”。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行政執法任務主要是承擔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動態巡查及監測任務,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並予報告;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直屬事業單位

原市規劃國土資源局下屬的市土地開發中心、市土地交易所(市地價評估事務所)、市國土測繪隊、市礦產開發中心劃歸市國土資源局管理。以上機構的性質、職能、編製、經費來源渠道等維持不變。

人員編製

(一)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製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礦產中心主任),紀檢組長1名,正副股長(主任)11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製4名。
(二)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隊執法專項編製7名,配備隊長1名(由副科級幹部擔任),副隊長2名(正股級)。
(三)非領導職數按吳發[2001]19號文規定設置。
(四)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按原定事業編製80名。其中:黃坡、塘綴各10名;振文、梅錄吳陽各6名;覃巴、長岐各5名;塘尾、大山江、博鋪、蘭石、王村港、淺水、樟鋪、海濱各4名。國土所領導職數配備:黃坡、塘綴各1正2副,其他的按1正1副配備。

其他問題


撤銷市土地監察大隊,收回原定事業編製12名,該大隊現有人員由市國土資源局按有關規定在本系統事業單位分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