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權力
稅收權力
稅收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有以下顯著特徵:第一,國家意志性。稅收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著國家的意志,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第二,社會公益性。稅收權力的設定與行使,必須以保障和增加社會公益為目的,不得以權力設定者和行使者的私利為目標。第三,合法不平等性。稅收權力從產生之時起就有合法不平等性和侵害性。稅收權力主體不管權力相對方即納稅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強制方式單方面確認和改變財產權屬關係。對此,納稅人不得以原有權利進行抗辯。但為了防止稅收權力被濫用而導致對納稅人權利的非法侵害,納稅人有權通過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第四,不可放棄性。稅收權力行為的目的不在於具體行使者個人的利益,而在於國家和公共的利益。
1.稅收立法制度不科學,部門立法使權力尋租成為可能。
目前,我國稅法產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全國人大頒布稅收法律;國務院頒布稅收行政法規;國務院稅收主管部門頒布稅收行政規章。在我國龐雜的稅收法規體系中,由全國人大頒布的稅收法律只有3部,國務院頒布稅收行政法規也只有20餘部,成百上千的是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財稅部門影響甚至主導著國家稅法的設定,既是立法者,又是執法者。在這種立法現實下,很難克服部門主義傾向和部門利益對稅收立法的負面影響。
2.稅收制度不完善,權力異化有空間。
一是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稅法的嚴肅性不夠。我國目前沒有稅收基本法,稅收制度、稅收原則和稅收征管等,沒有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很多情況下是因領導人的認識變化而改變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許可權。二是稅法規定過於粗放,原則性強,操作性差。三是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
3.稅收征管程序不合理,而且透明度不高,不利於監督。
一是稅收征管程序公開程度和透明度不高,社會公眾對稅收征管程序和稅務部門的工作流程不知曉,導致納稅人不能有效判斷稅務部門征管行為的合法性,不能切實履行納稅義務,不知自身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如何尋求有效的救濟;同時也為少數稅務人員不嚴格地履行程序提供了方便。二是稅務救濟程序設定不合理。《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複議前置模式的設定,立法者的初衷大概是想為納稅人提供便捷的稅收救濟途徑,減少稅收救濟成本。但在實踐中,上級稅務機關往往出於部門形象的考慮,多是偏袒下級稅務機關,維持原決定,納稅人最終還是要進行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複議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4.組織機構的設置不規範,難以做到分權制約。
少數稅務人員素質不高,影響了權力行使的規範性。而公眾稅法知識缺乏,又不能有效督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正確行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