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2006年,中國保監會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目前,中國保監會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6個派出機構,全國保險監管幹部隊伍已發展到2800餘人。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和監管工作不斷加強,保監會每年都在吸納大量優秀人才,保險監管幹部隊伍迅速壯大。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簡稱“大連保監局”)成立於2004年8月16日,是中國保監會在大連的派出機構,由中國保監會垂直管理。主要職責為根據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一監督管理轄區內的保險市場,維護大連保險市場的合法、穩健運行,引導和促進大連保險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根據銀保監會的授權和統一領導,依法依規獨立對轄內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督相關法規、制度在轄內的落實。對有關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有關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跟蹤、監測、預測轄內銀行業、保險業運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完成銀保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1.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報送、政務值班、新聞宣傳、輿情管理和行業信息交流工作。負責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披露、政務公開工作。協助黨委做好巡視巡察和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工作。負責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政策法規處
統籌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在轄區的落實,對有關監管政策提出意見建議。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諮詢服務工作。統籌協調市場准入工作。統籌協調公司治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的審理工作。協調轄內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創新業務監管工作。履行轄內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相關職責。
3.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處
承擔轄內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落實、監管報表的編製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統籌非現場監管工作,負責非現場監管數據分析運用。統籌協調全局調研工作。負責跟蹤研究轄區經濟金融形勢變化,識別、計量、監測、分析和報告系統性風險、區域性風險,提出防範化解建議。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信息科技風險監管。承擔銀保監局系統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相關職責。
4.普惠金融處
協調推進轄內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做好服務轄內實體經濟、加強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聯繫協調地方政府,牽頭研究區域性銀行業和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政策。負責地方政府直接監管和網路借貸機構的相關聯繫協調工作。
5.銀行機構檢查處
統籌轄內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后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牽頭轄內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重大、區域性風險事件處置、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工作以及安全保衛工作。承擔銀保監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6.非銀行機構檢查處
統籌轄內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后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統籌轄內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風險事件處置、違法違規案件查處以及安全保衛工作。
7.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負責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在轄內的落實。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信訪、投訴及有關糾紛協調等職責。負責12378熱線大連分中心日常運營管理。
8.政策性銀行監管處
承擔轄內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准入、風險評估和監管評價等監管工作。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和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所監管機構現場調查和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並跟蹤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所監管機構突發事件後續處置以及信訪、舉報和投訴的調查處置工作。
9.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處
承擔轄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准入、風險評估和監管評價等監管工作。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和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所監管機構現場調查和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並跟蹤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所監管機構突發事件後續處置以及信訪、舉報和投訴的調查處置工作。
10.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處
承擔轄內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准入、風險評估和監管評級等監管工作。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和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所監管機構現場調查和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並跟蹤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所監管機構突發事件後續處置以及信訪、舉報和投訴的調查處置工作。
11.城市商業銀行監管處
承擔大連銀行、民營銀行及轄內其他異地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准入、風險評估和監管評級等監管工作。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和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所監管機構現場調查和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並跟蹤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所監管機構突發事件後續處置以及信訪、舉報和投訴的調查處置工作。
12.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處
承擔轄內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准入、風險評估和監管評級等監管工作。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和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所監管機構現場調查和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並跟蹤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所監管機構突發事件後續處置以及信訪、舉報和投訴的調查處置工作。
13.財產保險監管處
負責財產保險法人機構有關監管職責。承擔轄內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非現場監管、准入、風險評估和監管評價等監管工作。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和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所監管機構現場調查和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並跟蹤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所監管機構突發事件後續處置以及信訪、舉報和投訴的調查處置工作。
14.人身保險監管處
負責人身保險法人機構有關監管職責。承擔轄內人身保險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准入、風險評估和監管評價等日常監管工作。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和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所監管機構現場調查和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並跟蹤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所監管機構突發事件後續處置以及信訪、舉報和投訴的調查處置工作。
15.保險中介監管處
承擔轄內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檢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檢查規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兼業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所監管機構突發事件後續處置以及信訪、舉報和投訴的調查處置工作。
16.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處
承擔轄內信託機構、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准入、風險評估和監管評級等監管工作。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和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所監管機構現場調查和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並跟蹤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所監管機構突發事件後續處置以及信訪、舉報和投訴的調查處置工作。
17.財務會計處
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承擔局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
18.人事處(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機關黨委)
承擔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職責。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承擔協調因公出訪和因私出國(境)管理等職責。負責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開展理論學習、思想教育、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監管文化建設工作。
19.紀委辦公室
負責維護黨章黨規黨紀,監督促進局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會黨委決策部署在本系統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執紀問責和監察職能,協助局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