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加強地方各級黨委的規定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是為了加強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而制定的規定。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依法治理,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範安全生產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四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五)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三)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並定期檢查考核,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四)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五)嚴格安全准入標準,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六)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製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條 把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併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推動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建立完善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
第十三條 在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並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第十四條 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第十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定期採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規定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一條 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規定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存在本規定第十八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許可權和職責分別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責任追究進行明確具體規定。這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第一部黨內法規,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思想的具體化、制度化。
規定明確了五類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不同職責,其中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上要由擔任同級黨委常委的同志分管。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將接受五種形式的考核考察,並作為履職評定、幹部任用、獎懲的重要參考。一是納入黨委和政府督察督辦內容,進行督促檢查;二是持續開展安全生產巡查;三是建立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四是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擬任人選時,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考核結果要定期採取適當方式公布或通報。
規定明確,履職不到位、阻撓干涉監管執法或事故調查處理等五種情形將受到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規定還制定了從輕追責、免責和表彰獎勵的條件。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由上級黨委和政府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嘉獎。
規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由應急管理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安全生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親臨有關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回答了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形成了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生產重要思想,為新時代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中“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產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制定下發這一《規定》,意在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是把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生產重要思想落實到黨內法規層面,作為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新時期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
當前安全生產形勢比較穩定,但仍然嚴峻,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仍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少數”,他們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強不強、責任清不清、落實嚴不嚴、問責到不到位,直接影響一個地區的安全生產形勢是否穩定。《規定》準確抓住“關鍵少數”,壓實領導責任,推動落實“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對於剛剛組建的應急管理部來說,強化安全管理,做好事前預防,將突發事件苗頭和隱患及時化解,就是對改革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最有效的應急管理。也正因如此,應急管理部的第一次全系統視頻會議就是圍繞強化安全生產召開,每周例會都要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當前出台這樣一部黨內法規,是新時代謀求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應有之義,是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嚮往、順利實現“兩個百年目標”的重要保障。
按照抓關鍵少數、權責對等原則,《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主要安全生產職責進行了明確界定,力求科學定位、合理分工、協同一體。
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牽頭抓總。在這一部分,《規定》首次提出,要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要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黨政領導班子中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幹部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加強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直接監管工作的領導,履行好統籌協調責任,要抓組織落實、抓統籌協調、抓風險管控和依法治理、抓應急和事故處理、抓基礎保障。
黨政領導班子中其他領導幹部則要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支持保障責任和領導責任。要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要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這兩條硬規定是針對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突出矛盾制定的,是強化安全生產領導機制的重要抓手,意在彰顯安全生產工作在全局工作中重要性。
長期以來,有的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政績觀錯位,安全生產工作“說起來重要,做起來往後靠”;有的地方黨政班子中,長期是排位最後的分管安全生產。這直接導致當地對安全生產不重視、不研究、不投入,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和支撐保障不到位。特別是面對GDP誘惑時,就把安全拋在腦後,紅線失守、底線不保。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訓告訴我們,安全生產工作必須是“一把手工程”,必須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
《規定》將安全生產績效與履職評定、職務晉陞、獎勵懲處掛鉤,制定了“三項制度”,實行“三個納入”。“三項制度”分別是:巡查制度,要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制度,要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公開制度,要求定期採取適當方式公布或通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三個納入”分別是:納入督查督辦內容,要求把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併進行督促檢查;納入相關考核內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並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納入幹部考察內容,要求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規定》除了界定了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外,還提出了五種問責新舉措:
一是“一票否決”,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重用任職。二是從重追究,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三是補救從輕,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四是盡職免責,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規定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五是終身問責,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獎懲結合,是所有健全完善的責任制度的必要特徵,制定表彰獎勵條件,能夠鼓勵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更高質量地履職盡責,加快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開創新局面。這次《規定》明確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的兩種獎勵方式:一是及時獎勵,也是專項獎勵,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二是定期獎勵,也是綜合獎勵,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嘉獎。這些表彰獎勵,都將嚴格按照黨和國家有關榮譽表彰條例進行。
壓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責任,是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制定出台《規定》,是為了充分發揮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這一“關鍵少數”的作用,強化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推進安全生產依法治理,最終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於貫徹落實《規定》,應急管理部要求各級有關部門認真學習領會,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更加積極地履職盡責,主動謀划、主動作為,當好參謀助手,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邁上新台階、開創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