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海戰宣言
巴黎海戰宣言
《巴黎海戰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Naval War),全稱《巴黎會議關於海上若干原則的宣言》。是一部關於戰時海上捕獲和封鎖問題的國際公約。1856年4月16日,由英國、法國、俄國、奧地利、普魯士、土耳其和撒丁在巴黎簽署,同日生效。至1999年,已經有51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歷
《巴黎海戰宣言》是歐洲七國在克里米亞戰爭(1853~1856)結束后的巴黎議和會議上籤訂的。克 里米亞戰爭爆發前,國際關係仍處於以歐洲為中心的時代,英、法、俄都是當時的海上強國,俄國還充當著“歐洲憲兵”的角色。1853年,英、法為與俄國爭奪近東霸權,特別是爭奪君士坦丁堡和黑海海峽的控制權,縱容土耳其向俄國宣戰。由於土耳其作戰失利,英、法等國相繼參戰,形成了以俄國為一方,以英、法、土、撒丁為另一方的局面,戰爭最後以俄國的失敗告終。交戰雙方於1856年在巴黎召開和平會議,3月30日簽署《巴黎和約》,剝奪了俄國在黑海已取得的部分權利,4月16日通過了奧地利、法國、英國、俄國、普魯士、撒丁、土耳其等七國簽署的《巴黎海戰宣言》。《宣言》就過去國際上爭論不休的戰時海上捕獲權問題及海戰時中立國的權益問題確立了四項基本原則:1、廢除私掠船制度;2、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拿捕懸掛中立國旗幟的船舶上的敵國貨物;3、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拿捕懸掛敵國旗幟的船舶上的中立國貨物;4、封鎖要有拘束力,必須有實效,即必須由一支真正足以阻止進入敵國海岸的部隊所維持。上述前三項原則實際上是英、法兩國於1854年克里米亞戰爭期間為協同作戰而將以往各自為政的海上作戰規則加以統一,並在戰爭中予以實施的結果。也正是克里米亞戰爭,促成了混亂的海上作戰規則的統一。英、法兩國原打算只將這三項原則寫入《宣言》,但在和會上,各國代表普遍認為應將這些原則連同封鎖實效性原則一起作為一般國際法原則確立下來,以適用於以後的一切海戰,於是推動會議通過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開放給他國加入的關於海上作戰的多邊條約。《巴黎海戰宣言》的簽署與通過標誌著國際海上武裝衝突法的誕生。
《巴黎海戰宣言》的主要內容是:①永遠廢除私掠船制度。②對裝載於懸掛中立國旗幟船舶的敵國貨物,除戰時違禁品外,不得拿捕。③對裝載於懸掛敵國旗幟船舶的中立國貨物,除戰時違禁品外,不得拿捕。④封鎖須具實效,即須由足以真正阻止船隻靠近敵國海岸的兵力實施,否則封鎖不能成立。
《巴黎海戰宣言》確認了克里米亞戰爭期間各國奉行的海上作戰四原則,這四項原則可以歸納為廢除私掠船制度、確立海上封鎖實效性原則及統一海上捕獲規則共三個方面。
《宣言》永久廢除了私掠船制度。私掠船制度,亦稱捕獲特許船、捕獲私船制度,是一國政府為了取得海上貿易戰的勝利,發給本國或外國私人船隻特別許可證,讓這些私人船隻懸掛該國軍旗,自己在公海上冒險去從事搶劫或消滅敵船及運輸禁運品的中立國商船的制度。作為回報,私掠船捕獲的船舶或貨物經授權國捕獲法院審判可據為己有。該制度歷史久遠,其產生和發展的條件是:1、海上航行秩序混亂,貿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各國商船常遭暴力搶劫;2、各國海軍力量薄弱,無力保護本國的海上運輸安全;3、各國政府有在保證本國貿易安全的同時,阻斷他國海上運輸、掠奪他國海上貿易財富的慾望。早在12世紀,這些條件已基本具備,也就產生了該制度的萌芽。16世紀時給私人船隻頒發特別許可證已成為各國通例,到17、18世紀該制度發展到頂峰。但由於私掠船的私人性質,其行為動機是儘可能地通過暴力行為在海上獲利,所以利益驅動這些私人船隻願意從事比戰鬥獲利更多的海上捕獲;並且,有些私人船隻甚至從交戰雙方領取特別許可證以謀取暴利,他們見船就捕,有時還捕獲中立國和本國國民的商船。這一做法嚴重危害了海上航行安全,使各國海上貿易受到重創。19世紀初,該制度的存在已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海上自由貿易的發展;同時,由於各國海軍力量不斷增強,逐漸有了保護本國商船海上航行安全的能力,廢除私掠船制度勢在必行。克里米亞戰爭爆發后,所有交戰國都宣布不頒發私掠許可證書,尤其是當時海軍力量強大的英國,更是積極主張廢除此項制度。因為,它認為這一制度的存在會使那些海軍實力不強的國家在與它進行的海上角逐中佔到便宜。克里米亞戰爭結束后,在締結《宣言》的過程中,各國代表主張應將廢除私掠船制度的內容寫在《宣言》文本中,會議最終就該問題達成了協議。
海上封鎖又稱戰時海上封鎖,是一種傳統的海上作戰樣式。據史料記載,海上封鎖起源於15世紀老殖民主義者西班牙、葡萄牙、英國、荷蘭等國為爭奪殖民地和劃分海上勢力範圍而展開的鬥爭。最早的海上封鎖是1584年荷蘭聯合政府宣布對西班牙控制下的所有佛蘭德斯港口的封鎖。從此,這一作戰樣式常被其他國家採用。但在1856年《宣言》簽署之前,海上封鎖並無統一的規則,由於列強瘋狂掠奪海外殖民地,而海上兵力又不足,因而只通過發布宣言宣布對敵國港口或海岸實施封鎖,但實際上並不派或僅派少量兵力去維持封鎖,這種封鎖被稱為“紙上封鎖”或“虛擬封鎖”。1630年6月6日,荷蘭對弗朗德斯港口首次採用該封鎖法。法國大革命期間,“虛擬封鎖”制度得到充分發展。當時,英國為報復拿破崙對“不列顛諸島”的封鎖,宣布從海上封鎖法國所有港口,並派軍艦在海上攔截法國及一切中立國商船。英國的這種“巡洋艦封鎖法”使中立國船舶出航時無法預知什麼時候、在何地自己會被執行封鎖國家的軍艦拿捕。由此,“紙上封鎖”遭到了中立國的強烈反對。俄國先後於1780年和1800年兩次發起武裝中立,成立了海上武裝中立同盟,確立了封鎖實效性原則。克里米亞戰爭期間,英國成為反對俄國的法國的同盟國,它一改往日與法國對立的立場,採取了傳統的近岸封鎖法,這一改變直接促成了封鎖規則的統一。1856年,七國代表將它寫在《宣言》之中。截至二十一世紀初為止,《宣言》仍是世界上唯一一個規定了封鎖問題的協定法。1909年通過的《倫敦海戰法規宣言》雖然進一步規定了封鎖的相關內容,但這一宣言沒有被批准,而且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為英、法兩國所放棄。
在海戰中,各國海軍捕獲或摧毀敵方海上運輸的財產始終是削弱對方力量、增強自身實力的重要手段。將這種手段施以敵方的公私財產在國際社會上幾乎是沒有異議的。但在如何對待與敵方財產有某種關聯的中立國財產方面(譬如船舶或貨物中有一項屬於中立國,而另一項屬於敵國的情形)卻始終沒有統一的標準。而在海上貿易戰中,如何將中立國的船舶及貨物與敵國的船舶及貨物區別開來,使中立國的財產免於被捕獲和攻擊,直接關係到中立國的利益,中立國對此極為重視。然而在早期的海戰中,能夠決定這些利益的不是中立國本身,而是參與海戰的海上強國。它們為了自身利益,無視大部分海上力量相對弱小的中立國的權益,往往自定作戰規則,把中立國的船舶和貨物也視為敵船和敵貨予以拿捕。例如,14世紀以前,交戰國即認為運載敵貨的中立國船舶、敵船上的中立國貨物也屬敵船和敵貨,應予拿捕。隨著中立國整體實力的增強,上述情況有了改觀。14世紀中期修訂的《海事法集》認為上述兩種情況不應屬於敵船和敵貨,應免於捕獲,但該規則在實踐中沒有得到普遍認可。如1854年前,法國和西班牙沿用的是14世紀以前的做法,英國則遵循《海事法集》的規則,而荷蘭則採取船旗保護貨物的原則,即中立國船上的敵貨免予沒收,而敵船上的中立國貨物則予以沒收。所以說,在克里米亞戰爭爆發前,對於如何將敵國的海上私產與中立國的海上私產區別開來,並沒有一個通用的法律標準,中立國的海上貿易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克里米亞戰爭爆發后,北歐各國保持中立,並與土耳其和俄國有貿易往來,為了各自利益走到一起的法國和英國,為了防止惡化與這些中立國的關係,感到有必要在充分考慮中立國利益的情況下,協調他們以往在海上財產捕獲方面的不同規則。結果,英、法兩國部分改變了以往做法。1854年3月,法國宣布不拿捕敵船上的中立國貨物。4月,英國又進一步宣布不拿捕中立國船上的敵貨。英國於1854年3月28日對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發表聲明指出:“為了保護中立國免受不必要的損失,女王陛下願意放棄國際法賦予她的一部分交戰權——女王陛下將放棄拿捕中立國船舶運載的敵國貨物的權利,戰時禁運品除外”。最後,英、法兩國一致同意:敵船上的中立國貨物和中立國船上的敵國貨物,都不屬於被拿捕的對象,除非這些貨物屬於戰時禁運品。各交戰國態度的轉變只是作為例外而適用於克里米亞戰爭的,但1856年媾和后,各國代表建議將這兩項原則寫在《宣言》里,於是該內容成為《宣言》的一個組成部分。
效力
《宣言》自七國簽署之日起開始生效,之後沒有任何國際文件將它廢止。因此,可以認為《宣言》依然有效,並在海上封鎖和經濟制裁方面有重要意義。截至1999年底,共有51個國家簽署該宣言。這51個國家中有48個是在1856~1857年簽署的,其餘3個是在之後不久加入的。在當時的國際社會中,除了美國及少數幾個國家外,幾乎所有的國家均成為《宣言》的締約國。美國因為會議沒有接受它的有關應對海上所有私人貨物免予拿捕的提議而拒絕加入《宣言》,但它在1861年美國內戰及1898年美西戰爭期間,卻聲明遵守並實際執行了《宣言》的規定。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許多國家的捕獲法院認可《宣言》的效力。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許多國家相繼獨立,未增加新的締約車,非締約國數量增多,但在實踐中這些國家也一直在遵循《宣言》的原則,因此可以認為《宣言》是普遍國際法。但是,兩次世界大戰的實踐使《宣言》的效力受到質疑:1、由於《宣言》廢除了私掠船制度,弱小的海軍國家就通過將商船合併到海軍艦隊的做法來彌補戰時海軍兵力的不足,這些改造過的商船同樣起到私掠船的作用。不同的是,這些船隻由海軍控制,克服了私掠船的私人獲利弱點,被各國所接受,並於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廣泛使用。2、交戰雙方宣布的禁運品種類不斷增多,1871年7月3日《倫敦公報》公布的英國最後一次禁運品名單竟占公報的兩個版面,這一做法極大地損害了《宣言》中有關除戰時禁運品外不得拿捕中立國船上的敵貨和敵船上的中立國貨物規定的效力。3、無限制潛艇戰不分青紅皂白地攻擊各國商船,使《宣言》中保護中立國權益的規則形同虛設。4、《宣言》對封鎖實效性的表述,即“由一支足以真正地阻止進入敵國海岸的武力來維持封鎖”沒有作出進一步解釋,所以,實效性原則完全任由各國解釋。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海戰條件和手段的改變,使協約國面對德國強大的水雷和潛艇,難以施展近距離封鎖,便紛紛採取劃定封鎖範圍,由巡洋艦予以監視的遠距離封鎖,使封鎖有效性原則受到挑戰。
《宣言》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海上武裝衝突法條約,也是第一個國際武裝衝突法公約。它的生效不僅標誌著國際海上武裝衝突法的誕生,也標誌著國際武裝衝突法的誕生。它對海上武裝衝突法乃至武裝衝突法的編纂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在它誕生之後的1個多世紀里,國際社會相繼締結了21個國際海上武裝衝突法公約,編纂了2個相關國際法律文件,與陸戰、空戰相比,國際海上武裝衝突法成為“武裝衝突法中最早形成、最為發達、所佔條約數量最多、應用較為廣泛的法規體系。”同時,它也適應了發展資本主義自由經濟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戰時海上貿易。由於自1856年以後,就同樣的主題還沒有另外一部充分考慮到海戰的現代發展與技術進步而被成功制訂出來的公約取代它,所以這部仍具法律效力的公約對指導現代海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宣言》是一個標準的國際海上武裝衝突法條約,它規範的內容是交戰國在海戰中捕獲權的行使及中立國權益的保護。確立廢除私掠船制度的原則,解決的是私掠船是否享有海上武裝衝突的合法交戰者地位的問題。在該原則確立以前,私掠船是合法的交戰者,它的存在使海上私產拿捕成為極複雜的問題。《宣言》簽署之後,私掠船喪失了合法交戰者的身份,不再受國際法保護。在以後的海戰中,私掠船均被看作是海盜船,船上人員被看作是海盜,從事海盜行為的人員構成國際法上的海盜罪。《宣言》有關中立國船舶上的敵貨和敵船上的中立國貨物免予拿捕及封鎖必須有實效的原則,實質上是對交戰國海軍作戰手段,如拿捕、封鎖的限制。由於交戰權和中立權在海戰中是一對此消彼長的矛盾,對交戰權的限制就意味著中立權的擴大,所以上述原則實質上是通過限制交戰國的拿捕權,來保護中立國的海上貿易利益。這體現了在克里米亞戰爭期間,作為中立國的北歐國家在交戰國雙方力量制衡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作為國際海上武裝衝突法形成標誌的《巴黎海戰宣言》從1856年誕生之日起,一直適用。然而,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際格局的變遷,海戰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另外,1945年《聯合國憲章》生效以後,國家訴諸武力的權力被廢棄,中立制度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均意味著《宣言》已不能普遍適應未來發生的海上武裝衝突,本著《宣言》的精神和目的對其修訂勢在必行。
巴黎會議關於海上若干原則的宣言
(1856年4月16日訂於巴黎)
1856年3月30日巴黎條約簽字各國全權代表在出席會議中考慮到:
長期以來,戰時海上法已成為令人惋惜的糾紛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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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問題上權利和義務的不明確,是中立國和交戰國之間足以產生嚴重困難、甚至衝突的意見分歧的原因;
因此,對如此重要的問題制定一些統一的原則是有益的;
出席巴黎會議的各國全權代表認為只有將與此有關的固定的原則貫徹於國際關係之中,才能充分滿足他們各自政府的熱切願望。上述全權代表經正式受權,對達到這一目的的方法達成了協議,並莊嚴宣布如下的宣言:
(一)從此以後永遠取締私掠船制;
(二)中立國旗幟掩護敵方貨物,戰時違禁品除外;
(三)在敵國旗幟下的中立國貨物不受拿捕,戰時違禁品除外;
(四)為了使封鎖具有拘束力,必須是有效的封鎖,即由一支足以真正阻止進人敵國海岸的武力所維持的封鎖。
以下籤名的全權代表的政府保證將本宣言通知未被邀參加巴黎會議的國家並邀請它們加入本宣言。
下列簽名的各全權代表,深信以上發表的各項規則必將得到各國衷心的採納,毫不懷疑他們各自的政府為了普遍採用上述規則而作出的努力將獲得圓滿成功。
本宣言只對已加入或將加入本宣言的國家間有拘束力。
(代表簽字從略)
簽署國:奧地利、法國、普魯士、俄國、撒丁、土耳其、聯合王國。
簽署日期: 1856年4月16日。
批准或加入書交存日期:安哈爾特-德紹--科滕(1856.6.17)、阿根廷(1856.10.1)、巴登(1856.7.30)、巴伐利亞(1856.7.4.)、比利時(1856.7.6)、巴西(1858.3。18)、不來梅(1856.6.11)、布倫茲維克(1857.12.7)、智利(1856.8.13)、丹麥(1856.6.25)、厄瓜多(1856.12.6)、法蘭克福(1856.6.17)、德意志聯邦(1856.7.10)、希臘(1856.6.20)、瓜地馬拉(1856.8.30)、漢堡(1856.6.27)、漢諾威(1856.5.31)、海地(1856.9.17)、黑森-卡塞爾(1856.6.4)、黑森-達姆施塔特(1856.6.15)、日本(1886.10.30)、呂貝克(1856.6.20)、梅克倫堡-什未林公國(1856.7.22)、梅克倫堡-施特雷利茨公國(1856.8.25)、墨西哥(1909.2.13)、摩德納(1856.7.29)、拿騷〈1856.6.18)、荷蘭(1856.6J)、奧爾登堡(1856.6.9)、帕爾馬(1856.8.2O)、秘魯(1857.11.23)、葡萄牙(1856.7.28)、羅馬國家(1856.6.2)、薩克森--阿爾滕堡(1856.6.9)、薩克森-科堡--哥達(1856.6.22)、薩克森-邁寧根(1856.6.30)、薩克森-魏瑪(1856.6.22)、薩克森(1856.6.16)、雙西西里(1856.5.31)、西班牙(1908.1.18)、瑞典和挪威(1856.6.13)、瑞士(1856.7.28)、托斯卡納(1856.6.5)、烏拉圭(1856.9.2)、符騰堡(185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