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體系
為信貸市場服務的體系
徵信體系是指由與徵信活動有關的法律規章、組織機構、市場管理、文化建設、宣傳教育等共同構成的一個體系。徵信體系的主要功能是為信貸市場服務,但同時具有較強的外延性,也服務於商品交易市場和勞動力市場。
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經過上百年的市場經濟發展,發達國家形成了相對比較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但是,由於各國經濟、文化、歷史不同,不同國家形成了不同的社會信用體系模式。從國際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徵信體系模式主要有市場主導、政府主導和會員制三種模式。美國、加拿大、英國和北歐國家採用市場主導型模式,政府主導型模式的代表是法國、德國、比利時、義大利等幾個歐洲國家,日本則採用會員制模式。
2021年11月,交通運輸部等三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ETC發行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對不具備授信條件的用戶,商業銀行可在依法合規、科學合理、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與用戶約定設置ETC通行費支付結算保證金、防範墊款等金融風險。通過機構和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及時提醒欠費用戶補交相關費用;將ETC欠費行為納入徵信體系,引導貨運物流企業和貨車司機依法誠信經營。
美國的市場主導型
美國的徵信業始於1841年,第一家徵信所是由紐約紡織品批發商劉易斯·塔潘所建立。從簡單徵信服務到比較完善的現代信用體系的建立,美國經歷了160多年的時間。“美國模式”是典型的市場主導型,徵信業以商業性徵信公司為主體,由民間資本投資建立和經營。它們是獨立於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徵信機構,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則和運作機制,以贏利為目的,向社會提供有償的商業徵信服務。
美國的徵信服務機構都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民營徵信機構(或稱私人信用調查機構),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方式建立,並依據市場化原則運作的徵信服務主體。
美國的徵信服務機構具有一些很明顯的特徵。在機構組成上,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資組成。它們的信息來源廣泛,除來自銀行和相關的金融機構外,還來自信貸協會和其它各類協會、財務公司或租賃公司、信用卡發行公司和商業零售機構等,而信息內容也較為全面,不僅徵集負面信用信息,也徵集正面信息。此外,這些機構面向全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
提到徵信,就必然會涉及法律。美國對徵信的立法是由於上世紀70年代徵信業的快速發展所導致的系列問題而開始,走的是一條在發展中規範的立法過程。到現在美國不僅具備了較為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和政府監管體系,而且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伴隨,形成了獨立、客觀、公正的法律環境,政府基本上處於社會信用體系之外,主要負責立法、司法和執法,建立起一種協調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同時其本身也成為商業性徵信公司的評級對象,這樣就保證了徵信公司能確保其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歐洲的政府主導型
歐洲的徵信業的發展主要採用政府主導型模式,又稱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貸登記模式。這種模式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兼有私營徵信機構的社會信用體系。其徵信系統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由各國中央銀行管理,主要採集一定金額以上的銀行信貸信息,目的是為中央銀行監管和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服務;另一部分由市場化的徵信機構組成,一般從事個人徵信業務。
歐洲對於徵信的立法最初是源於對數據、個人隱私的保護,因此與美國相比,歐洲具有較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律。1995年10月,歐洲議會通過了歐盟《個人數據保護綱領》,這是歐盟第一個涉及個人徵信的公共法律,該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是在保護人權和開放數據之間取得平衡。歐盟於1997年12月公布了第二個《數據保護指南》。根據歐洲議會通過的法律,歐盟各國對本國的信用管理法律體制進行完善。
歐洲的政府主導型徵信模式與美國的市場化模式的差別體現在三個方面:信用信息服務機構是被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門發起設立;銀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中央銀行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能。
日本的會員制徵信
日本的徵信體系明顯區別於美國和西歐國家,採用的是會員制徵信模式,這主要是由於日本的行業協會在日本經濟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這種模式由行業協會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為協會會員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互換平台,通過內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徵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會員制模式下,會員向協會信息中心義務地提供由會員自身掌握的個人或者企業的信用信息,同時協會信用信息中心也僅限於向協會會員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這種協會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收取成本費用。
目前,日本的信用信息機構大體上可劃分為銀行體系、消費信貸體系和銷售信用體系三類,分別對應銀行業協會、信貸業協會和信用產業協會。這些協會的會員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保證公司、其他金融機構、商業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業協會的信用信息服務基本能夠滿足會員對個人信用信息徵集考查的需求。例如日本銀行協會建立了全國銀行個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來源於會員銀行,會員銀行在與個人簽訂消費貸款的合同時,均要求個人義務提供真實的個人信用信息。這些個人信息中心負責對消費者個人或企業進行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