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
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
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簡稱國家RETA項目,其根本宗旨是改善中國公眾的營養狀況。
1995年10月,亞洲開發銀行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北京會晤了衛生部、國家計委等八個部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就在中國等亞洲國家開展有關改善營養狀況的地區技術援助項目(簡稱RETA)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交換看法,得到了與會代表的一致支持。1995年國家計委和衛生部有關單位組成的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成立並開始工作。
1995~1997年《降低兒童營養不良策略》的研究啟動。項目調查中國兒童營養狀況,分析兒童營養不良的主要原因;研究中國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對兒童及全民營養狀況的影響;總結中國政府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的營養工作,總結經驗與不足;提出我國未來十年兒童早期營養改善工作的政策建議。
項目第三期於2000年啟動,確定以食品強化作為我國全面改善公眾營養狀況的切入點,選擇、確定適合中國國情的強化載體和營養素強化組方;有針對性的組織食物強化政策、法規調研並推動其逐步完善;進行不同載體營養素添加的技術裝備實驗;研究、制定“國家營養改善十年投資計劃”等。
RETA中國項目組取得的成績受到RETA項目其他幾個國家的矚目和高度評價。
1995年10月,國務院八部委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就成立中國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組及合作開展項目工作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同年年底,國家RETA項目經國務院批准后正式啟動,並決定由國家計委、衛生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單位參加工作。
1995年至1999年,項目完成了第一、二期任務,主要內容是:調查、分析中國公眾營養基本狀況和發展趨勢;總結我國政府營養改善工作的經驗與不足,了解各國的通行做法,提出新形勢下公眾營養改善的戰略措施和政策建議。
1999~2000年中國項目組又同亞行專家一起繼續進行了《亞太地區的營養趨勢、戰略和政策》的研究,將關於營養的研究從兒童發展到人的整個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並進而對營養與人口素質、營養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辯證關係開展了探討。
2001~2002年廣泛進行營養知識的宣傳、動員、教育、培訓活動;以食物強化作為我國營養改善工作的切入點,組織一系列政策、技術調研,開展小範圍試點;制定“國家營養改善十年投資計劃”;召開了“公眾營養與社會經濟發展”研討會和“公眾營養與社會經濟發展高層論壇”;組建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設立了“公眾營養改善項目辦公室”,鐵強化醬油、維生素A強化食用油、營養強化麵粉陸續上市。RETA中國項目組較好地體現了亞洲開發銀行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有關政府與企業共同推動營養改善事業的理念。
經過七年的調查研究,國家RETA項目組基本確定如下公眾營養改善方針:以食物強化為切入點,同時大力倡導、宣傳科學合理的膳食攝入結構;並鼓勵發展針對特定人群、特定地區、特定需求的優質低價的營養補充劑。而強化食品是指往普通食品中添加了營養素的食品,從1993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的加碘鹽就是強化食品中的一種。
2002年10月,項目第三階段的工作將全面展開。據了解,項目組在過去工作的基礎上,將重點放在組織開展公眾營養知識的宣傳普及;更多的組織資源、採取實際舉措改善公眾營養狀況;更多的研究具體舉措,推動我國營養產業和產品發展,將經過嚴格篩選的優質的營養強化產品推薦給廣大群眾。同時,推動和參與公眾營養工作中的兩項“基本建設”。將營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以及特定的主食品營養強化的法制化。
第一條 為改善我國居民營養狀況,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經國務院批准,有關部門決定實施“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為保證項目工作順利實施,並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管理的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養強化食品”,系指由“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主任單位“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認定的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符合有關標準的營養強化食品,產品必須符合“安全、營養、方便”的基本要求。
第三條“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所推動的食物強化工作,必須堅持“統一部署、規範管理、嚴格把關、確保質量”的方針,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監管。通過政府、企業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擴大推廣,積極穩妥地把這項工作抓實抓好。
產品及其生產企業
第五條 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對申報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使用權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申報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使用權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當地衛生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衛生許可證;
2、有符合相應規範要求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條件;
4、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標準;
5、有必備的檢驗儀器設備和素質良好的專職檢驗人員,能夠系統地進行營養強化食品的常規理化檢測,做到檢測與生產同步完成;
6、具有完善、嚴格的檢驗室管理和檔案管理制度。檢驗數據應當保存3年以上。對保存的數據應當進行統計分析,定期提供分析報告以指導生產,防止出現產品重大問題;
7、產品年產量有一定規模(不同產品基準有所不同);
8、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和服務系統,產品市場佔有率高,屬全國知名品牌或區域性知名品牌;
9、有穩定的產品質量,末發生過重大產品質量事故;在近兩年的全國質量監督抽查中無不合格記錄。
10、申報產品必須全部使用有“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的強化營養素原料(申報預混料產品必須全部使用有“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的單體營養素)。
第六條 凡申報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使用權的產品必須按照《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使用權(產品)審批辦法》(試行) 進行申請;凡申報營養強化食品試點生產單位的企業必須按照《營養強化食品試點生產單位審批辦法》(試行)進行申請。
第七條 凡取得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使用權的產品和取得營養強化食品試點生產單位的企業”授予相應的證書、標牌,通過審批的產品准予使用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誌。授權單位定期在媒體上統一發布正式公告。
第八條 試點企業必須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學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並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本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列各項條件的執行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營養強化食品的質量。
質量標識的監督
第九條 營養強化食品的質量及標識的印刷使用應執行國家《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94)、《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和《食品標籤通用標準》(GB7718-1994)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凈含量負偏差符合國家規定。產品標籤、標識(含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應在包裝盒(袋)上統一印製。
第十條 企業必須按照質量標準,對所生產的每批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並提出規範化檢測報告,同時建立產品質量檔案,對每批受檢產品留樣,封存待查。
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依法接受當地的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產品衛生和質量不合格的,有關執法部門應責令其停產整頓,限期達標。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衛生和質量標準的營養強化食品造成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試點生產企業,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取消其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使用授權和營養強化食品試點生產單位資格;收回有關證書、標牌;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使用授權和營養強化食品試點生產單位資格的產品、企業,擅自使用營養強化食品證明標識、營養強化食品試點生產單位名義的,將依法予以制止和懲處。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日期: 2005-08-15)
從“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辦公室了解到,繼上世紀90年代的“加碘鹽”成功推廣之後,國家再次推出了一系列公眾營養強化食品,以增強國民身體素質。目前由國家公眾營養與發展中心組織包括國家糧油檢測中心、中國營養學會、中國植物油脂協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單位派出的專家組經過長達半年多的反覆論證及研發,由上海福臨門食品公司生產的第一批福臨門維A油已經通過了國家相關機構的檢測,在貼上“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強化食品專用標識后獲准上市。
“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採用政府和企業聯手的方式,由政府牽頭,選擇各行業內具有強大企業實力及研發能力的廠家參與各項目的研發和實施,由企業將產品推向市場,協助國家普及強化營養食品,最終達到提高整體國民身體素質的目的
早在1976年美國就對強化VA做出立法,因此此次上市福臨門維A油是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2002年的重點項目,有著政府90年代初期推廣加碘鹽一樣的意義。據了解,維生素A缺乏症(VAD)是世界衛生組織(WHO)確認的全世界範圍的四大公眾營養缺乏性疾病之一。維生素A對增強身體免疫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缺乏時會導致兒童疾病如肺炎、麻疹和腹瀉的加重。
據統計,由於維生素A缺乏會使患病兒童死亡率提高20%。而我國居民維生素A缺乏的狀況不容忽視,早在2001年年底舉辦的“中國食物安全與營養健康高層論壇”上,有關專家就指出,中國人普遍存在“潛在飢餓”,即缺乏各種微量營養素。統計有55%的人缺乏維生素A。造成我國公眾維生素A缺乏普遍的主要原因是,中國以植物來源為主的膳食結構很難獲得足夠維生素A。如果直接補充製劑,雖然快速直接但不能夠持續,使用不當易發生過量攝入。
由於維生素A有脂溶性特點,在食用油中強化VA既簡單又利於吸收,無需人們改變飲食和烹調習慣,也比較安全,沒有過量攝入VA的擔憂。從經濟上考慮,它的成本最便宜,每天多花幾分錢,就能達到VA補充的目的。因此項目組最後確定了在食用油中強化VA,選擇目前中國最大的食用油企業上海福臨門作為試點企業。產品上市后針對公眾營養知識較缺乏的現狀,國家亦將花大力氣去宣傳和推廣“國家公眾營養改善項目”,以利於公眾儘快了解相關知識和政策。同時在試點階段完成後將全面推廣,必要時候推動立法的可能性。
公眾營養改善Oligo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