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政府設立、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於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
我國創投基金髮展情況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創業投資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狀況設立引導基金。其設立程序為:由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提出設立引導基金的可行性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立。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和不斷完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
引導基金應以獨立事業法人的形式設立,由有關部門任命或派出人員組成的理事會行使決策管理職責,並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
創投基金設立情況
引導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扶持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備案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在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與發展的過程中,要創新管理模式,實現政府政策意圖和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原則運作的有效結合;要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考核機制,有效防範風險,實現引導基金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引導基金不用於市場已經充分競爭的領域,不與市場爭利。
參股
融資擔保
跟進投資或其他方式
產業導向或區域導向較強的引導基金,可探索通過跟進投資或其他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投資方向。其中,跟進投資僅限於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但不得以“跟進投資”之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運作業務,而應發揮商業性創業投資企業發現投資項目、評估投資項目和實施投資管理的作用。
引導基金所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等法律文件中,規定以一定比例資金投資於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應當監督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的投資方向進行投資運作,但不干預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引導基金不擔任所扶持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或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參與投資設立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引導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監管與監督制度。引導基金可以專設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也可委託符合資質條件的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其管理團隊具有一定的從業經驗,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續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4)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紀錄;(5)嚴格按委託協議管理引導基金資產。
引導基金應當設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社會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和社會專家不得少於半數。引導基金擬扶持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擬扶持項目的評審。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對擬扶持項目進行決策。
引導基金應當建立項目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對引導基金的監督,確保引導基金運作的公開性。
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對所設立引導基金實施監管與指導,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引導基金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引導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報告運作情況。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時報告。
通過制訂引導基金章程,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以及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相關條件。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其高級管理人員或其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已經取得良好管理業績。
引導基金章程應當具體規定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支持額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參股方式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以提供融資擔保方式和跟進投資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引導基金應加強對所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範財務風險。
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股權的退出,應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一)初創階段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始由政府推動創業投資的發展。之後的十多年,地方政府開始引入國際先進經驗,探索新的創業投資政策。1999年8月,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並在2000年至2001年間投資設立具有基金性質的機構,其設立與運作是我國政府出資引導創業投資的最早嘗試。2002年1月,中關村管委會出資設立的“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是我國第一隻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具有“引導”名義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二)逐步試點階段
自2005年起,股權私募基金(PE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VC基金)的逐步繁榮及以“自主創新”為核心的“十一五”規劃的出台,對我國創業投資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2005年,中央十部委發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資金進入創投業。2006年3月,由國家開發銀行和中新創投共同組建的“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正式設立,總規模為10億元。2007年,財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同年,規模為1億元的第一支國家級創業引導基金宣告成立,主要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
(三)全面發展階段
2008年10月,隨著《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的出台,各地創業引導基金的設立進入高潮,規模也呈現出逐年增長的趨勢,從2006年的25億元增加到2008年的88.5億元。這一期間,國內資本市場的復甦、中小板的逐步壯大以及2009年中國證監會正式開設創業板,也從宏觀上優化了創業投資的外部環境,同時進一步促進了我國創業投資的全面發展。2009年10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與七省市人民政府聯合設立了20支創業投資基金。
具有代表性的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於2008年7月正式啟動。目前財政資金規模為9.2億元。截至2012年12月,已與國內創投機構共同出資設立了5批22家參股創投企業。35億元的協議出資金額中,引導基金約9億元,合作創投機構26億元,財政資金放大倍數近4倍。參股創投企業已對63家中小企業進行了股權投資,投資額約8.93億元。其中投資於北京地區中小企業59家,佔總投資項目比例的93.65%。
目前,我國除海南等個別省市外,幾乎所有省市都已設立政府創投引導基金。其中,北京、上海等發展勢頭強勁,江蘇、浙江地區設立密集。根據ChinaVenture投中集團統計數據,截至2012年7月,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共設立引導基金89隻,總規模超過450億元,參股子基金數量超過2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