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為強制性標準,替代GB16548—1996,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經檢驗對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國家規定應該進行生物安全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B16548—1996的修訂。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國際動物衛生法典》標準性文件的有關部分,依據相關科技成果和實踐經驗修訂而成。
本標準與GB16548—1996的主要區別在於:
——將標準名稱改為《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將適用範圍改為“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經檢驗對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國家規定應該進行生物安全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術語和定義”中,明確“生物安全處理”的含義;
——在銷毀的方法中增加“掩埋”一項,並規定具體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正 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銷毀、無害化處理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經檢驗對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國家規定的其他應該進行生物安全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生物安全處理hiosafety disposal
通過用焚燒、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學等方法將病害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或附屬物進行處理,以徹底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達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處理
3.1 運送
運送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應採用密閉、不滲水的容器,裝前卸后必須要消毒。
3.2 銷毀
3.2.1 適用對象
病、癢病、綿羊梅迪/維斯那病、藍舌病小反芻獸疫綿羊痘和山羊痘、山羊關節炎腦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雞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腸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馬傳染性貧血病豬密螺旋體痢疾豬囊尾蚴、急性豬丹毒、鈞端螺旋體病(已黃染肉屍)、布魯氏菌病、結孩病、鴨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熱的染疫動物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動物及其產品。
3.2.1.2 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動物的屍體。
3.2.1.3 經檢驗對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銷毀的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3.2.1.4從動物體割除下來的病變部分。
3.2.1.5 人工接種病原微生物或進行藥物試驗的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3.2.1.6 國家規定的其他應該銷毀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3.2.2操作方法
3.2.2.1 焚毀
將病害動物屍體、病害動物產品投入焚化爐或用其他方式燒毀碳化.
3.2.2.2掩埋
本法不適用於患有炭疽等芽孢桿菌類疫病,以及牛海綿狀腦病、癢病的染疫動物及產品、組織的處理。具體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應遠離學校、公共場所、居民住宅區、村莊、動物飼養和屠宰場所、飲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區;
b) 掩埋前應對需掩埋的病害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實施焚燒處理;
c)掩埋坑底鋪2 cm厚生石灰
d) 掩埋后需將掩埋土夯實。病害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上層應距地表1.5 m以上。
e) 焚燒后的病害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環境應使用有效消毒藥噴、灑消毒。
3.3無害化處理
3.3.1 化制
3.3.1.1 適用對象
除3.2.1規定的動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動物。以及病變嚴重、肌肉發生退行性變化的動物的整個屍體或胴體、內臟。
3.3.1.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濕化機,將原料分類,分別投入化制。
3.3.2消毒
3.3.2.1 適用對象
除3.2.1規定的動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動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經加工的蹄、骨、角、絨。
3.3.2.2操作方法
3,3.2.2.1高溫處理法
適用於染疫動物蹄、骨和角的處理。
將肉屍作高溫處理時剔出的骨、蹄、角放入高壓鍋內蒸煮至骨脫膠或脫脂時止。
適用於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動物的皮毛消毒:用2.5%鹽酸溶液和15%食鹽水溶液等量混合。將皮張浸泡在此溶液中並使溶液溫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 h,1 m2的皮張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撈出瀝干,放入2%氫氧化鈉溶液中,以中和皮張上的酸,再用水沖洗后晾乾。也可按100mL 25%食鹽水溶液中加入鹽酸l mL配製消毒液,在室溫15℃條件下浸泡48 h,皮張與消毒液之比為1:4。浸泡后撈出瀝干,再放入l%氫氧化鈉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張上的酸,再用水沖洗后晾乾。
3.3.2.2.3過氧乙酸消毒法
適用於任何染疫動物的皮毛消毒。
將皮毛放入新鮮配製的2%過氧乙酸溶蔽中浸泡30 min。撈出,用水沖洗后晾乾。
3.3.2.2.4鹼鹽液浸泡消毒法
適用於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
將病皮浸入5%鹼鹽液(飽和鹽水內加5%氫氧化鈉)中,室溫(18℃~25℃)浸泡24 h,並隨時加以攪拌,然後取出掛起,待鹼鹽液流凈,放入5%鹽酸液內浸泡,使皮上的鹼中和,撈出,用水沖洗后晾乾。
適用於染疫動物鬃毛的處理:將鬃毛於沸水中煮沸2h一2.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