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審計局
江門市審計局
根據《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江發【2009】16號)、市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機編【2009】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審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加強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承擔審計成果的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職責。
(四)加強對經濟責任、預算執行、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重大投資、境外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各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各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各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各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擔市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評價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績效管理水平。
(十二)推廣和指導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配合省做好國家審計信息系統廣東省子系統建設有關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黨群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財務、統計、信息化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審計專業技術考評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規劃、年度計劃和審計項目計劃。
(二)法規審理科
擬訂審計業務制度;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承擔審計成果的綜合開發利用工作;承擔內部審計的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承辦協管市轄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監督審計執法行為,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四)財政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各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黨政群機關及各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企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等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主管部門、各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績效審計科
承擔市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審計責任,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評價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績效管理水平。
(一)市審計局實行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雙重領導體制。
(二)縣級以上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本級黨委為主的體制。各市、區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本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當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要協助各市、區黨委加強對本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