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內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目錄
完全喪失條件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1.2 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4.1.4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4.1.5 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4.1.8 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4.1.11 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4.1.12 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4.1.15 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1.16 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1.17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1至4級者。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