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

國人

徠國人,漢語詞語,拼音是guó rén,意思是指居住在大邑內的人。國內之人,全國的人。起源於西周時期,國人是指城邑及附近的人。

出處與詳解


1、古代指居住在大邑內的人。
①《周禮·地官·泉府》:“國人郊人從其有司。”賈公彥 疏:“國人者,謂住在國城之內,即六鄉之民也。”
②《左傳·成公十三年》:“子駟帥國人盟於大宮。”
③《史記·伯夷列傳》:“叔齊亦不肯立而逃之。國人立其中子。”
范文瀾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一編第三章第五節:“農民住在田野小邑,稱為野人;工商業者住在大邑,稱為國人。”
2. 國內之人,全國的人。
①《孟子·梁惠王下》:“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
②唐 韓愈《題楚王廟》詩:“猶有國人懷舊德,一間茅屋祭昭王。”
③宋 葉適《祭潘叔度文》:“若夫父母兄弟,安其義而不以為勞;朋友國人,化其節而不以為異。”
④明 黃道周《節寰袁公(袁可立)傳》:“既而李倧銜太妃命,稱李琿通□失國人心,改步自贖也。”
⑤《東周列國志》第四回:“庄公曰:‘寡人籌之熟矣。段雖不道,尚未顯然叛逆,我若加誅,姜氏必從中阻撓,徒惹外人議論,不惟說我不友,又說我不孝。我今置之度外,任其所為,彼恃寵得志,肆無忌憚。待其造逆,那時明正其罪,則國人必不敢助,而姜氏亦無辭矣!’”
⑥清魏源《默觚上·學篇六》:“不能見信於父母兄弟,而能見信於國人,無怨恫於家邦者,無有也。”
⑦ 鄒魯《中國同盟會》:“國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

基本含義


西周時居住在都城內的平民
西周時期,國人是指城邑及其附近的人。主要從事第二產業(手工業)、第三產業(服務業)的工作。
野人是指遠離城邑的人。主要從事第一產業(農業),少量從事服務於第一產業的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
國人和野人都是自由民,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是奴隸。現在用於中國人的統稱。不過因為歷史上的原因,我們這裡的“國人”的定義域僅限於中國大陸地區的公民,並不包括港澳台。
周人武裝拓殖的“城”通常有兩層城牆,內者曰城,外者曰郭。《孟子·公孫丑下》所謂“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環周七里的小面積就是古代的“國”。居住在城郭之內的稱為“國人”,以別於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國人”和“野人”都是脫胎於原始社會的公社農民,滅商后的周族公社農民與奴隸主貴族一起分別駐守在城邦與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農民則居住在野鄙之中,或隸屬於“國”,或隸屬於采邑,即“都”或“邑”。西周時期的“國人”和“野人”,由於前者是征服族,後者是彼征服族,因而他們的社會地位並不一樣。
“國人”有參與政治的傳統,所以國王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尚書·洪範》)。由於史料的殘缺,關於西周各地“國人”干政的情狀,雖難確知,但從西周銅器《?》銘文“邦人(“國人”)正人師氏人”、“虐逐厥君厥師”,與“國人”有力量放逐厲王於彘相似測之,可知西周時代“國人”的政治力量當不亞於春秋時代。
“國人”干預政治的方式很多,或決定國君的廢立,或過問外交和戰,或參議國都遷徙,大凡中原的中小國家如鄭、衛、宋、曹、陳、許或山東半島的莒、紀等表現得最為明顯,這可能是這些國家中保留原始公社的遺習較多的緣故。《左傳》僖公十八年(公元前642年),邢人、狄人伐衛,衛侯以國讓父兄子弟,及朝眾曰:“荀能治之,毀請從焉。”眾不可,而後師干訾婁。狄師還。“國人”不是統治階級,無權染指王位,衛侯讓位,只能讓給“父兄於弟”,這本來是氏族共同體的現象,但是,凡國之事又要經過全體成員的認可,所以衛侯讓位而朝“眾”即“國人”,“國人”反對,貴族也無可奈何。這也是氏族共同體的殘留習俗。《左傳》成公十年(公元前581年)三月,鄭國貴族子如立公子繻,越一月,“鄭人(即鄭國“國人”)殺繻,立髡頑,子如奔許”。這種內政外交方面的例證很多。春秋時期,晉、楚爭霸,中原小國深受其苦,朝楚則晉攻之,朝晉則楚攻之。衛國夾在晉、楚之間,有一次,“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說於晉”,衛侯乃“出居於襄牛”(《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衛國國君在外交上違背“國人”的意見而自作主張,就被流亡於襄牛,如果不從氏族社會遺習去看“國人”的行為,是很難做出充滿的解釋的。
春秋未年,吳國興起於東南,與楚爭霸,濱臨的陳、蔡深受其害,《左傳》哀公元年(公元前494年),吳軍人楚都,“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左傳》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載:楚子圍鄭,十又七日,“鄭人卜行成,不吉;卜臨於大宮,且巷出車,吉。國人大臨,守陣者皆哭”,準備遷都。這都是“國人”參與國之遷徙與和戰的例證。秦穆公幫助晉惠公入主晉國,晉惠公恩將仇報,秦、晉兩國戰於韓原,惠公被俘。秦伯會晉使暇呂怕甥,盟於王城,秦伯曰:“晉國和乎?”對曰:“不和。小人恥失其君而悼其親,不憚征繕以立國也,曰:‘必報仇,寧事戎狄’。君子愛其君而知其罪,不憚征繕以待秦命,曰:‘必報德。有死無二’,以此不和”(《左傳》傅公十五年)。以晉這樣一個大國,還承認國是由貴族(君子)和國人(小人)構成的,可見,“國人”發揮氏族社會傳統與遺習,晉國的統治階級已經予以事實上的承認。
《左傳》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載:吳國稱霸,召集衛國參加諸侯會盟,衛侯由於觀望而遲到,吳太嚭責備衛君“之來也緩”,“故將止之”,即不許衛君回去,要扣留他。虧得子貢為之辯解曰:“衛君之來,必謀於其眾,其眾或欲或否,是以緩來。”這番話說得“太宰嚭說,乃舍衛侯”。可見,國君有事“必謀於其眾(即“國人”)’,是當時統治階級所認可的。
徠綜上可見,有周一代歷史記載雖有東西南北之分,時間懸隔雖有幾百年之遙,但其承認“國人”干預政治則是相同的。所以,《周禮·秋宮·小司寇》職詢萬民三政,即“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絕非虛構。
“國人”在當時政治上所以有著這般重要作用,是與他們所依附的公社組織密切相關的。“國”中的“國人”基本上是周族商族貴族的後裔及其平民,他們雖然也受當時統治階級的“百畝而徹”(《孟子·滕文公上》)的剝削,但在政治上卻與統治階級有利害一致的地方。所以,晉國史蘇說:“昔者之伐也,興百姓以為百姓也,是以民能欣之,故莫不盡忠極勞以致死也”(《國語·晉語一》)。氏族共同體的公社農民各有其權利義務,各人的生命權也不會隨便遭到統治者的剝奪和危害。邾文公所說的“苟利於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與焉”(《左傳》文公十三年)。師曠也說:“夭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為之貳,使師保之,勿使過度”(《左傳》襄公十四年),尚有共同體之遺風。春秋時代,山東半島的莒國“國人”幾次放逐國君,都是因為國君危害傳統共同體存在的緣故。例如,公元前609年莒紀公子“多行無禮於國”,太子仆“因國人以弒紀公”(《左傳》文公十八年)。
公元前542年,“犁比公虐,國人患之”,展輿“因國人以攻莒子,弒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越二十三年,“莒子庚輿虐而好劍,苟鑄劍,必試諸人。國人患之”。庚輿甚且想與齊為盟,出賣共同體,貴族“鳥存帥國人以逐之”(《左傳》昭公二十三年)。上引事實表明,“國人”的利益遭受危害時,他們有權,也有能力反抗,而貴族也利用“國人”的力量更換國君。氏族共同體的利益高於一切,“國”中公社農民的“國人”也都儘力維護這種傳統。不過,由於歷史的前進,象莒國這樣的情況已經很少,多數國家業已有所改變。大體說來,春秋以前,氏族共同體的基本精神依然存在,也只有這種遺習遺俗才能維繫各個邦國的存在。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與西周的統治階級沒有血緣關係,他們的來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賤、藐小、旁出和次等諸義,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於嫡長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稱“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於周族奴隸主貴族、周族平民的含義。武王滅商和東征勝利以後。他們對於被迫遷於成周的殷民稱之為“殷庶”或“庶殷”(《尚書·召誥》),對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國,則稱之為“庶邦”(《尚書·梓材》)。《左傳》昭公三十二年說:“三姓之後,於今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見,不但殷亡后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滅亡后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時期的庶人與“國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後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們的地位差別,表現得非常明顯。當時的“野人”雖然也保有公社組織,但在古籍中絕無“野人”與政之例。《周禮》六遂中的官吏職守大都說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從來未有見到“庫序”、“賓興”之類的記錄。由於“六遂”的“野人”只從事農業生產,因而凡屬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農業之事。例如,《遂師》職說:“巡其稼秸”;《遂大夫》職說:“以教稼稿”、“簡稼器,修稼政”;《縣正》職說:“趨①其稼穡而賞罰之”;《酇長》職說:“趨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職說:“以治稼穡”。《遂人》職更說:
“凡治野,以下劑(下等役法)致甿,以田裡(分授田裡)安甿,以樂昏(勸其昏姻)擾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興鋤(指徵收鋤粟以時頒發與民而助之)利甿,以時器(鑄作農時所用的器具)勸甿,以疆予(鄭注云:“謂民有餘力,復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鄭康成注云:“變民言甿,異內外也。貯猶懵懵無知貌也。”說頗可取。這裡把“野人”不稱“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②,可能反映了“野人”在當時無政治權力,也不能建學受教育、“懵懵”無知的歷史實際。“野人”與“國人”的地位差別不但表現在政治上,在法令稅役上二者的地位亦極懸殊。
《周禮·地官·小司徒》職云:
掌建邦之教法……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此追胥,以令貢賦。這就是說,當時的平民階級需為統治階級服兵役、從事田野生產、提供勞役、糾察通逃之事,但是這些負擔“國人”與“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稽察戶口時則有“國中與四郊都鄙之夫家”(《小司徒》)的分別,具體些說,當時參與卒伍雖屬義務,也是權力,只有“國人”才有資格“以起軍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魯國伯禽就封於魯國后,準備伐淮夷、徐戌時,首先對“國人”誓師,要他們整修甲胄、干戈和弓矢;對三郊三遂的“野人”則曰:“峙乃楨……我惟築,無敢不供……峙乃芻茭,無敢不多”(《尚書·費誓》)。芻茭以喂飼牛馬,楨以備築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干雜役的資格。
《周禮·地官·鄉大夫》職云: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賈疏云:“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服搖役的年齡,“國人”二十至六十,“野人”十五至六十五歲,相差十年,可見,他們對統治階級所提供的勞役有輕有重。
《周禮·地官·均人》職又云:
凡均力政(征),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凶札(指年穀不熟而有疾病流行),則無利征,無財賦。這段記載是說,“國人”對西周王國的勞役範圍可能限於“修城郭”、“除道”、“成梁”(《國語·周語中》)一類工作,並且說明“國入”依年成豐欠起役。但是,“野人”的勞役則沒有時間、種類和輕重的規定。《詩經·幽風·七月》中的具體寫照,便是其證。詩中說,“野”里的公社農民,男耕女織,糧食收穫完畢,立刻就為奴隸主貴族服徭役,開春后馬上又需耕種。“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晝爾於茅,宵爾索陶,亟其乘屋,其始播百穀”。十二月的寒冬季節,“鑿冰沖沖”,“納於凌陰”,準備明年夏天供奴隸主貴族享用。“野人”一年四季耕為奴隸主貴族而耕,役為奴隸主貴族而役,勞役也就無所謂對不時了。
“國人”與“野人”之身分地位的不同,亦見於免役的規定上。
《周禮·地官·鄉大夫》職云:
舍(免除)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前面已經指出,六十六歲以上的“野人”,六十歲以上的“國人”和疾病者一律免役,這裡又說“國”中還有貴、賢、能和服公役的人都可以得到免役的優遇。這條記載不管其真實程度如何,但總可以反映西周時期“野人”的地位較之“國人”低下的事實。由於“野人”即“庶人”的身份地位比“國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張庶人就是奴隸。他們把“庶人”說成奴隸的主要根據之一是《大盂鼎》銘中的一句活:
易(錫)女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馭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屍(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夫。
他們說“人鬲”是奴隸,“自馭至於庶人”統統包括在“人鬲”之內,因而就都成為奴隸了。其實,情形未必如此。銘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份稱謂說的。他們由周天子賞賜給貴族之後,是不是都變成了奴隸呢?銘文中沒有說明。即使他們已經變成了奴隸,那也不能根據這段銘文證明庶人本身就是奴隸①。還有人根據1954年6月在江蘇丹徒縣出上的《宜侯矢》(即《俎侯簋》)中也有賞賜庶人的記載,認為庶人即奴隸。周王賞賜宜侯的有田土、邑落、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後,這是封國。如果說賞賜的人都是奴隸,奴隸不能有姓,也不能有“才(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銘文中的“奠”即“鄭”,和“奠七白(伯)”一起封賜的“千又五夫”當是他們所屬的庶人。這裡的賜土賜民,是指周天子將其征服地區劃歸被封者的統治區而已。銘文中的“才宜工人”、“宜庶人”和“鄭七伯”,絕非奴隸。就已知銅器銘文看來,周王賞賜奴隸的規模很小,如:“學(余)其舍女(汝)臣十家”(《令鼎》),“易(錫)……臣五家”(《不嬰毀》),“易(錫)女(汝)屍(夷)臣十家”(《》)等等。這種“錫人”恐怕只是供奴隸主貴族使喚的奴隸,不一定從事耕作。金文錫人之例,唯《麥尊》有賜二百家的記載,銘曰:
雩王才(在),已夕,易(錫)者(諸)臣二百家。這個“臣”可能與《叔夷鍾》銘“余易(錫)女(汝)馬車戎兵厘(萊)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中的“以戒戎作”的“戎兵萊仆”一樣都是一種“虎臣”性質,不是一般的奴隸或土地勞動者。武士既然可賞,可知金文中的“錫人”的記錄不能完全視為都是賞賜奴隸。
奴隸是無生命權的。例如,驪姬為了誣陷申生,將祭於曲沃的祭肉置毒,呈獻給晉獻公,“公祭之地,地墳:與犬、犬斃;與小臣,小臣斃”(《左傳》僖公四年)。可見,“小臣”與“犬”的地位不遠。又如,重耳在齊,有齊姜為妻,又有馬二十乘,樂不思晉。從者為使重耳歸晉,“謀於桑下,桑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殺之”(《國語·晉語:四》)。女奴傳了一句話,就賠掉了一條性命。但在古籍中,從未見到“野人”即“庶人”任意被奴隸主貴族殺戮的記載。可見,“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隸。在殘有公社的古代社會中的公社農民並不是完全自由的,他們被束縛在公社之內,是不能隨意遷徙的。所以,《周禮·地官·比長》職云: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於他,則為之族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鄰長》職又云:
徙於他邑,則從而授之。至於公社農民有時被奴隸主貴族當作隸屬於自己的人而被賞賜域交換出去的現象,在古代埃及和兩河流域的一些國家裡也是不乏其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