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廣東商會
山西省廣東商會
山西省廣東商會成立於2006年11月18日,是由山西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廣東籍人士自願發起結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本會目前有會員企業150家,會員總數500多人,代表著1000多家在晉註冊發展的粵企以及近10萬在晉工作生活的粵籍企業家、管理人員和職工,分佈在山西全省各地。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汽車銷售、汽車裝飾、汽車維修,石材加工貿易,建築裝飾、市政、道路、綠化、不鏽鋼工程,煤炭、化工、五金、建材、電器、家電、音響、燈飾、傢具、廚櫃、衛浴、煙、酒、海鮮、調味品、醫療器械、IT行業、服裝、體育用品等經銷,食品生產加工銷售、以及航空、保險、旅遊、餐飲、娛樂、酒店、製糖,礦泉水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目前在山西累計投資已超過5千億元,已成為山西經濟建設中不可忽缺的一支生力軍。
本會以“團結、聯絡、服務、發展”為宗旨,以為會員服務、為兩地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立會之本。以實現社會價值和個人價值為目標。積極開展以下工作:一、加強會內聯繫溝通,團結引導會員作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的生產經營者,自覺地把企業的發展融入山西省的經濟發展大局中,使企業發展與山西經濟發展相協調。二、為會員排憂解難。向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培訓、援助服務、維護會員以至所有在晉鄉親的合法權益;三、加強與各級政府部門的聯繫溝通、反映會員意見建議,爭取支持,壯大影響,同時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四、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晉粵兩地、經貿合作、科技文化交流、招商引資等提供服務;五、積極倡導、支持和參與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六、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與國內外一切合法的社團組織進行聯繫往來,並加強與本會利益相關的社團組織的友好交往和密切合作;七、關心粵籍大學生在山西的學習與生活,支持他們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八、把商會打造成為一個健康、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合作平台,支持會員和會員企業發展;九、通過有效方式,推動商會穩定、持續發展,並建設成為名符其實的“廣東鄉親之家”。
我們熱誠歡迎在晉廣東鄉親及粵籍企業、經營廣東品牌產品的企業積極加盟、共謀發展,並願與社會各界廣交朋友、共創未來!
商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松庄路南口山西省廣東商會
郵政編碼:03004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廣東商會
英文名稱:GuangDong Chamber of Conmerce Shanxi Provice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山西省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的獨立社會團體法人單位;是由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廣東籍民營企業、商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聯絡、服務、發展”為宗旨,維護在晉廣東籍的企業、商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在晉廣東籍的企業、商戶的健康發展,為會員服務,為繁榮山西和廣東兩省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指導。自覺服從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管理。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是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本會為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山西省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駐所:太原市并州南路489號太行商務大廈5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教育本會會員,提高會員整體素質,引導會員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生產者、經營者。
(二)加強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社團組織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主動與各省、市、自治區及海外的廣東商會建立聯繫,密切合作和友好往來;為晉粵兩地政府提供科技、經濟信息,推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等方面的聯合與協作;為地方招商引資、吸納海內外資金、進行經貿合作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開展行業自律工作,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交易會、展銷會。積極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形式的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與經濟合作。並根據會員的要求,及時提供各種有效的服務。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
(六)協助政府或企業辦好各類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七)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
(八)協助政府搞好對本會會員和會員單位的教育管理,承辦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有業績、有信譽的企業和商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交納入會費;
(五)由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各項工作;
(三)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會引進的資金、合作項目有知情和參與、享用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遵紀守法,依法經營;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單位會員,如因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取締,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請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行使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聯繫和協調本會各成員單位的有關事務;
(六)協調本會對外有關事務;
(七)定期召開本會有關的工作會議;
(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九)重大事項及時通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十)行使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益;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月26日,獲評為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