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新、擴、改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審核;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工業及建築施工、固定文化娛樂場所雜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註冊證發放、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生態鎮(村)創建工作,組織開展“綠色社區”和“綠色學校”建設;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實施12369環保舉報電話工作,查處和受理環境保護方面的群眾投訴和信訪;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編製和公布環境狀況公報;負責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創建和生態市建設以及長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辦公室:
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制定和考核;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辦綜合性會議組織、文電、秘書、保密、檔案、信息、督查等政務工作;負責起草全市環境保護會議的主要材料、領導的重要講話稿及其他綜合性材料;組織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直屬單位目標責任制;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局系統財務工作;負責排污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行政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及勞動工資管理;組織環境保護行政獎勵表彰;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科技人員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指導鎮鄉(街道)環保員開展環保工作。
生態科技科:
監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國土開發整治、區域經濟開發、產業發展、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製本市可持續發展綱要;指導環境監測網路工作;組織編寫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牽頭組織開展環境優美鄉鎮、生態鎮(村)、“綠色企業”、“綠色社區”建設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研合作、技術攻關示範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行活動;指導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環保產品認定及環境保護資質認可;指導開展園區生態化改造工作;參與清潔生產審核和循環經濟相關工作;參與制訂全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具體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實施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畜禽禁養區、森林公園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市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科: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批(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准后超過5年的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污染防治設施的拆除或閑置許可(含關閉、閑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及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准);向大氣排放轉爐等可燃氣體的批准;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核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核發;排污許可證核發;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機構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許可;限期治理驗收;建設項目試生產(試運行)核准;建設項目工程驗收;各類環保守法和污染物排放達標證明;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政策;按國家和省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組織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和環境管理工作。
污染控制科:
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負責環境保護統計;負責組織草擬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承擔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調查處理有關電磁輻射污染、光污染糾紛及輻射環境事故場外應急工作;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制訂煙控區、雜訊控制區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及長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有毒化學品、雜訊、振動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污染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工作;組織實施固體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審查和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許可證;審核超標排污費和排污水費徵收金額,指導環境監察工作;負責有關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糾紛處理和信訪的協調、聯絡、督辦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及跨縣(市)、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事件;
法制宣教科:
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組織政策調研,撰寫專題報告;辦理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組織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負責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規彙編和環境案例彙編;組織實施12369環保舉報電話工作,受理查處群眾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類投訴;負責協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意見、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承擔轄區內水、大氣、雜訊、生物、土壤、放射性固體廢物等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的監測工作;組織開展技術攻關和技術示範;推廣引進先進工藝和先進治理技術。
環境監察大隊:
對新建項目“三同時”和限期治理項目執行情況等各類污染源實施現場監督檢查,並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負責污染事故、糾紛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排污費收繳和排污申報登記工作;負責相關內容的來信來訪處理。
環境信息中心:
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信息化工作規劃;執行市環保局下達的環境信息管理工作計劃和環境信息網路建設任務;貫徹實施國家、省環境信息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開發利用轄區內環境信息資源,為本市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服務;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信息技術交流與培訓,提供有關信息化建設方面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組織本市環境信息資料庫建設、環境保護網站維護與管理;負責環境信息管理軟體的應用、管理和維護工作;組織實施市環保局環境信息網路與計算機應用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承擔市級環境信息和信息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環境保護所:
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環境標準和上級環保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監督檢查轄區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對轄區內環保信訪的受理和調處;開展建設項目審批現場踏勘工作,並負責建設項目的初審和C類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辦公房的環保竣工驗收;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保法規、建設項目“三同時”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按規定向所在鎮鄉(街道)及上級環保部門報告轄區內的環境污染事故或隱患,根據應急預案做好現場處置工作;負責轄區內的排污申請登記和排污費徵收工作;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罰建議;組織轄區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開展轄區內生態建設工作,積極開展全國環境優美鄉鎮、生態鄉鎮創建工作,推動轄區內生態村和環境友好單位創建工作;鼓勵轄區內企業推行清潔生產,指導幫助企業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承辦上級環保部門依法委託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諸暨環境保護
一、排污費徵收方式
一般廢水、廢氣、雜訊等排污費按季度徵收(雜訊徵收超標排污費);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排污費按年徵收;小鍋爐、磚瓦廠、礦山的煙塵、粉塵、廢氣排污費按年徵收;建築施工雜訊按工程地點、工程類型、施工期徵收。
二、污染源監測
(一)採樣方式。全市應徵收排污費的污染源採樣由分管副局長牽頭,實行環境監測站、環保現場監管部門等人員參加的聯合採樣。重點水污染源採樣一般由環境監測站至少1人、環保現場監管部門1人組成聯合採樣小組;氣污染源的監測採樣由環境監測站負責。
(二)採樣時間。每季度由牽頭人確定具體採樣日期,採樣工作應在7天內完成。在集中採樣時間內無法採到正常水樣的污染源,由牽頭人確定採樣人員另行採樣。氣污染源實行每年監測一次以上。
(三)採樣要求。
1、採樣人員必須了解排污企業的生產工藝、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轉狀況、排污去向,並按規範做好污染源採樣和交接記錄。環境監測站人員在採樣記錄單上應註明樣品表觀、數量、企業陪同人員的身份、聯繫電話等;環保現場監管部門應在環境監察單上註明採樣時企業的生產、排污現狀。採樣記錄單和環境監察單應有企業陪同人員簽名。如遇企業陪同人員拒絕簽字時,應註明拒絕事實,並有證明人簽字。
2、採樣人員必須熟悉樣品的採集程序和操作規範,嚴格按環境監測質量保證手冊規定的有關採樣方法和環境監測站作業指導書等規範要求進行採樣。
(四)樣品的運輸和交接。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樣品污染、變質,防止容器破損。
採樣人員在採樣當天(晚上採樣的在第二天上午)把樣品移交給環境監測站接樣人員,樣品在接樣的當天送監測室分析。接樣人員和採樣人員當場對移交樣品進行核對,發現缺樣、樣品滲漏、污染、破損等情況,按《樣品管理程序》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接樣人員在接樣單上寫明情況。接樣單經接樣人員和採樣人員簽名后報環境監測站站長審簽。樣品因滲漏、變質等原因無法正常分析或影響結果的,由環境監測站報告採樣牽頭人重新採樣。
(五)監測報告。環境監測站應在接樣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監測匯總表,並分送到局領導和相關科室、大隊、所,監測報告送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發現無特殊因素導致監測數據異常,應及時報告分管副局長,確定是否重新採樣。
三、污染物排放申報
排污企業應每年向所在地環保現場監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產生建築施工雜訊的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15日內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在試生產前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企業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置、污染防治處理設施發生變化需調整變更的,應在變更前向所在地環保現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污申報變更登記表》。發生變更而未履行申報手續的,視為拒報;
排污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立即採取停排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環保現場監管部門報告。
四、排污量和排污費的核定
對按季徵收排污費的,每季度第三個月上旬前,環保現場監管部門依據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表》,結合在線監控數據、聯合採樣結果和當季度實際排污情況,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並由環保現場監管部門各自向轄區內的企業送達《排污核定通知書》。排污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排污核定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通知的環保現場監管部門申請複核;環保現場監管部門應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按年或工期一次性徵收排污費的,其排污量、種類、濃度按排污申報核定的數據。
排污量核定后,環保現場監管部門應在3日內把《排污核定通知書》副件送環境監察大隊,統一核算排污費。
環境監察大隊根據環保現場監管部門對污染源排污情況核定結果、聯合採樣結果和排污費徵收標準計算確定排污費。因聯合採樣的結果有異常需重新採樣的,按第一次監測結果計算一個月排污費,第二次監測結果計算二個月排污費。環境監察大隊把排污費匯總表報分管局長審核、局長審簽后,統一製作《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排污者,一份大隊或所存檔)。
五、排污費徵收
環保現場監管部門分別向轄區內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並將排污者的名稱、收費時段和收費數額在各自的辦事公示欄內進行公示。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到所在地環保現場監管部門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排污費的,從逾期未繳納之日起7日內由環保現場監管部門向排污者下達《排污費限期繳納通知書》。
排污者在限期內拒不繳納排污費的,環保現場監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報法制宣教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六、應訴
排污者在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過程中,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環保現場監管部門應將有關證據材料及時移交法制宣教科,並由法制宣教科代表局進行應訴。應訴結束后,法制宣教科將應訴材料移送環保現場監管部門。
七、減免和緩繳
1、減免。排污者符合排污費減免條件的,按國家、省規定的審批程序,報上級的環保、價格、財政進行審批。
2、緩繳。排污者符合國家、省有關緩繳規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環保現場監管部門書面申請緩繳排污費(申請報告應寫明排污者名稱、地址、緩繳理由、緩繳期限等),環保現場監管部門收到緩繳申請報告后,在5日內進行核實,並提出書面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同意后執行。是否緩繳決定應在收到申請緩繳報告后7日內作出並送達申請者。
每半年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對緩繳排污者名單進行公告。
八、歸檔
排污者的排污費徵收完成後,應在15日內把相關材料移交環境監察大隊統一存檔。
九、附則
本程序所規定的採樣、排污申報要求,僅限於排污費徵收。所有向行政當事人送達的文書,必須有合法的送達證明。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執法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範環保部門行政處罰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1999年8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浙江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規範》。結合本局實際,現將我局執法人員、執法部門(環境監察大隊、環境保護所)、法制部門(法制宣教科)和監測部門(環境監測站)在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辦案中的有關工作規程制訂如下:
1、現場執法。環保執法人員(至少2人)應亮證執法,對所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併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製作現場踏勘筆錄。
2、立案。一經查實的環境違法行為,經執法部門負責人初審后在2個工作日內將《立案呈批表》和相關材料送法制宣教科審核。
3、調查取證。環保執法人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現場調查取證材料和《環境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報告》。現場取樣時應填寫採樣記錄並須企業當事人簽字。製作調查筆錄時,如遇當事人為非法人代表(或非主要經營者)時,應當註明當事人身份、與法人代表之間的關係和受法人代表(或經營者)委託的理由和依據。環境監測站在收到執法部門送達的污染物樣品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監測報告(除BOD、糞大腸菌群外)。
4、案件審理。調查取證完成後,執法部門應立即將案件材料移送法制宣教科,並嚴格按《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件量罰實施意見》(諸環〔2007〕31號)提出處罰建議。
凡程序合法、證據確鑿和量罰得當的,法制宣教科應在2個工作日內(需實地核查的為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提出處理意見送分管副局長核定后報局長審批;對證據不確鑿、不符合執法程序等要求的案件,法制宣教科應在2個工作日內退送執法單位補證或重新調查,同時應書面說明需補充的內容和須注意的問題,執法部門需補證或需重新調查的材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再報法制宣教科。
5、告知。法制宣教科根據審查意見報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製作,由執法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送達被處罰單位,並將送達回執報法制宣教科。
對告知聽證的案件,執法部門應認真做好聽證的舉證材料準備。被處罰單位提出聽證要求的,法制宣教科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執法部門等認真準備,並事先組織有關人員商議聽證程序。
6、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擬處罰決定有異議或不同意見的,可在7日內向法制宣教科陳述或申辯,法制宣教科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分析和認定。如有異議,經與執法部門溝通后提出書面擬處理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核、局長審批。
7、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宣教科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擬處罰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證據是否確鑿、量罰是否得當等再進行審核,如需對原《行政處罰告知書》確定的款項內容作出變更、調整的,應提出書面擬辦意見,並報局領導審批。根據審批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8、送達。執法部門在收到法制宣教科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給被處罰單位,並將送達回執報法制宣教科。對個體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送達給當事人或達到法定年齡的直系親屬。送達回執需註明收件人職務及與法人代表(經營者)的關係。若遇法人代表(經營者)故意迴避等情況時,應立即向法制宣教科報告,擬以公告形式送達。
9、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後,被處罰單位(個人)不依法履行處罰決定,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後續工作的職責分工明確為:
(1)決定執行。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執法部門負責對《行政處罰決定書》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定專人負責查詢罰款的收繳情況和未交罰款的催交和開具發票等工作。經執法部門催交至少2次,被處罰單位逾期仍未交納罰款的,由執法部門向法制宣教科移交《催交罰款通知書》副本、有關罰款催交工作的其他記錄、證明材料。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制宣教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執法部門提出的證據材料,經現場核查后,製作《強制執行申請書》,經分管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同意后將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並配合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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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濱江南路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