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7年11月26日通過。本會按照充分尊重、廣泛聯繫、加強團結、熱情幫助、積極引導的工作方針,教育會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組織會員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為促進祖國統一,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徵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商聯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工商聯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商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工作。
工商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主題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中的協同作用。
工商聯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加強對工商聯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工商聯主席工作,發揮黨外幹部作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工商聯機關幹部;支持和配合做好非公有制企業和各類商會黨組織組建工作,推動成立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黨組織。
工商聯以建設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為目標,堅持政治建會、團結立會、服務興會、改革強會,全面加強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堅決防止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傾向,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積極投身偉大鬥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的實踐,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繼承和發揚聽黨話、跟黨走的光榮傳統,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對社會的信譽,自覺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表率和踐行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典範,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新征程上貢獻智慧和力量。宣傳表彰先進典型,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注重對年輕一代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教育培養。
(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自覺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致富思源、富而思進,自覺投身光彩事業、“萬企幫萬村”精準扶貧行動和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三)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支持企業黨建工作、在企業建立工會等群團組織,並為其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第二條 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圍繞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參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協助推動落實有關政策措施,促進形成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
(二)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三)暢通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的渠道,幫助其提高議政建言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
(四)按照思想政治強、行業代表性強、參政議政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標準,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發現、培養、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諮詢、信息、法律、投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貫徹新發展理念,投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自主創新,加快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努力促進國民經濟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四)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第三方評估等事項。
第四條 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對所屬商會進行指導、引導和服務。對所屬商會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加強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的指導,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推動統戰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確保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發揮政治引導、經濟服務、訴求反映、權益維護、誠信自律、協同參與社會治理作用,研究並反映行業發展動態,參與行業標準和行業政策制定,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
第五條 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協同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六條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依法誠信經營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訴求,幫助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七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經營和保護。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願參加工商聯的一個組織,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團體、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入會。
(一)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各類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團體會員。
工商聯所屬商會為工商聯團體會員。
(二)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企業會員。
(三)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可被邀請作為個人會員;原工商業者均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不以企業資產規模和個人財富等設置入會門檻。各級工商聯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辦理入退會手續以及會員管理、會費收支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十條 全國工商聯和省級工商聯只發展團體會員。地方各級工商聯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聯的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工商聯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工商聯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參加工商聯組織的會議和活動,關心支持工商聯工作;
(五)接受工商聯監督;
(六)辦理工商聯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工商聯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全國組織和地方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簡稱全國工商聯;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聯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聯,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工商聯為地方組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工商聯既為地方組織又為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 工商聯所屬商會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由工商聯作為業務主管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並開展活動,接受工商聯的指導、引導、服務,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和工作依託。工商聯所屬商會應依法進行登記。工商聯可設立行業商會(同業公會)、鄉鎮商會、街道商會、園區商會、異地商會等所屬商會組織。
第十六條 工商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聯對下級工商聯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七條 工商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二)選舉執行委員會;
(三)討論決定工商聯的重大事項。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修改章程。
第十八條 工商聯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工商聯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工商聯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工商聯的最高領導機構。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工作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執行委員會委員(簡稱執行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的責任和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聯工作,參加工商聯的會議和活動;
(四)執行工商聯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反映其意見和要求;
(六)對工商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等組成,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縣級工商聯視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主席會議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第二十三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研究決定重要事項。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全國工商聯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聯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兼職副主席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應向主席會議報告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情況,具體述職辦法由同級主席會議制定。工商聯可設常務副主席,由同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工商聯的經常工作,直到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四條 工商聯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行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的,依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撤銷職務處分。執行委員連續18個月不按規定參加同級工商聯的會議和活動、或不接受工商聯分配的任務、或不履行工商聯的決議,應免去其執行委員職務。
第二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執行委員會作出決定或選舉產生,也可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或選舉產生,並向執行委員會報告。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縣級工商聯屆中調整人員,可由主席會議作出決定或選舉產生,並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地方工商聯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聯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七條 工商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建立諮詢制度。
第二十八條 地方工商聯新設或撤併,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聯為地方商會,可稱總商會。會長由工商聯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聯專職副主席、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聯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同級工商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列席同級工商聯主席會議,並根據安排向主席會議述職。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工商聯機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養、考核、激勵和監督,強化政治責任,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第三十一條 工商聯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理想信念,打牢思想根基,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和“四個自信”,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樹立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基層導向,增強服務意識,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三)熱愛工商聯事業,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求真務實,掌握科學思維方法,注重增強學習本領、提高專業能力、培育專業精神,認真學習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備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群眾工作能力、落實推進能力。
(四)解放思想、勇於創新、敢於擔當、奮發有為,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改進工作方式和服務手段,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工商聯工作。
(五)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章 會 徽
第三十二條 工商聯的會徽為以橋樑紐帶造型為主組成的圖案。工商聯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聯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為各級工商聯(中國民間商會和地方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