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慈善總會
青田縣慈善總會
青田縣慈善總會於1999年10月成立。青田縣慈善總會是由國、內外熱心和從事慈善事業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共同發起並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民間社會團體。
慈善總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傳統美德,發動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為社會上最困難的人排憂解難,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拾遺補缺作用,促進社會公平、進步。
主要任務有六項:1、著力籌集慈善資金和物資;2、開展慈善救助活動;3、組織慈善服務活動;4、指導下屬慈善組織的發展和活動;5、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慈善宣傳;6、與海內外開展慈善交流活動。
縣慈善總會的經費來源有
答:1、社會各界包括團體、單位和個人的捐贈;2、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3、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的捐贈;4、各類義舉活動的收入;5、國際友好團體及人士的捐贈;6、興辦慈善實業的收入;7、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9、其他合法收入。
慈善資金使用範圍
縣慈善總會募集的資金全部用於慈善救助。主要用於助困、助醫、助學,以及資助和興辦慈善福利項目建設等。本會必需的活動經費和辦公費用,本著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縣財政全額撥入。
捐贈縣慈善總會獎勵
根據2007年9月20日青田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青田縣慈善榮譽授予辦法》的規定,給捐贈人授予慈善榮譽。慈善榮譽分為“慈善之星”、“慈善明星”和“慈善捐贈特大貢獻者”。對被授予榮譽的慈善捐贈人,發給捐贈證明書和星級榮譽牌(匾)。達到縣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的,還載入《青田人大志》。
青田縣慈善總會救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慈善總會在政府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應有作用,確保用好慈善資金,根據《青田縣慈善總會章程》,結合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救助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救助對象名單進行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條 救助資金的發放,採用集中發放、上門送達、委託發放等方式。
(一)醫 療 救 助
第四條 醫療救助範圍、對象:本轄區內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對象、因突發性事故(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火災事故)造成嚴重損害的其他特殊困難者。
第五條 救助標準
1、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住院患者,經農醫保補償和社會醫療救助后,自負部分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給予救助,但年累積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未參加農醫保的,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8000元。
2、須門診治療的下列特殊疾病患者的救助:
(2)、器官移植后三年內接受抗排異治療者,累計年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0元。
(4)重症肝炎晚期合併肝硬化者,累計年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5)對患重病須醫療康復和慢性病長期門診治療的,酌情給予救助。
3、對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和重大疾病需手術治療者,酌情給予救助;對年齡小於50周歲且以配型成功可進行異基因造血幹細胞移植的惡性血液系統疾病患者,酌情予以重點補助。
第六條 對患急重病急需住院治療,由於確實困難無能力預繳住院押金者,憑住院醫院證明,可先預補部分資金。住院結束后按標準結算救助金額(扣除預補款)。
第七條 對犯罪、自殺、自殘、鬥毆、酗酒、蓄意違章者不屬於救助範圍。
1、對於申請入院預補的,需附縣級以上醫院或手術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書和有關住院預繳費用證明或入院三日內的日醫療費用結算清單。
2、對於住院治療后申請救助的,需附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住院醫院費用發票,縣民政局醫療救助情況證明。
3、對於特殊疾病患者因未住院而申請救助的,由農村合作醫療業務管理中心提供醫療費用核定證明。
(二)學 生 救 助
第八條 範圍對象:
1、本縣內貧困家庭子女、在我縣從事生產勞動達二年以上的特困外來民工的子女、城鄉低保家庭的子女、低保邊緣對象的子女、重點優撫對象子女、本縣內的孤兒、高度殘疾子女、列入“三無”對象的未成年人,且在大專院校(第二年至畢業期間)就讀的困難學生。
2、本縣內城鄉低保家庭的子女,且在高中段的困難學生。
第九條 補助標準:大學生從大二開始,低保家庭子女補助4000—6000元/年·人;低保邊緣對象子女、貧困家庭子女補助2000—3000元/年·人;高中生低保戶子女、貧困家庭子女800—1000元/年·人。
第十條 辦理程序:符合我會助學條件的學生,向縣慈善總會提出申請。領到《慈善救助申請表》后,送當地村(居)委、鄉鎮和就讀學校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再報送縣總會審批、發放。
同時附上有關證明:
1、戶口簿複印件;
2、低保證、優撫證複印件;
3、在校生提供該生在校的有關經濟狀況(包括助學金、獎學金、助學貸款等)的校方證明。
第十一條 應與教育局、縣關工委、團縣委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繫,避免出現重複補助現象。殘疾人家庭子女和殘疾學生由縣殘聯按有關補助政策辦理。
(三)貧 困 救 助
第十二條 範圍、對象和標準:
1、處於貧困線以下(主要指低保、低保邊緣對象)的困難群眾及其他臨時救助者,一般補助500—1000元。對孤兒視情況予以補助。
2、曾經為黨和人民作過貢獻的“三老”人員、老幹部及老勞模,喪失勞動能力,目前基本生活困難需要臨時救助的,一般補助1000元。
3、遭遇突發性人禍事件的救助:因突發性事故(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火災事故)造成嚴重損害,受損當事人通過司法、行政等正常途徑得到補償后,生活仍十分困難,給予一定的經濟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如當事人受損特別嚴重,家庭十分困難的,我會將進行調查核實,再經集體研究,確定救助數額。
第十三條 辦理程序:個人填寫《青田縣慈善總會救助申請表》,村(居)委、鄉鎮簽署意見,上報縣慈善總會。《救助申請表》要附身份證、低保證、特困證複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